然而,自李天一案一审判决书下达之后,牛顿发现的地球引力出现了方向性“上下逆转”,水不再向下流,而是往上流,地球引力方向被彻底颠覆,让牛顿羞愧不已!
在一审判决书中,有如下一段关键性判词: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五名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1)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均明确指证五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2)物证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的内裤上多处检测出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
法庭通过上述判词,确认了以下两项事实:
杨某某的红色内裤上多处留有小魏和王某的混合精斑,从而证实李天一等五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交关系!
通读判决书全文,如果在没有其它材料可以参考的前提下,一审判决书所确定的这一事实似乎是铁定的:几乎无懈可击!
但是,我们有幸在一审判决书下达之前就看到了王冉辩护词,已经知道了杨某某身上穿戴的九件衣裤是由办案方做了科学的DNA鉴定,并由公诉方提交给了法 庭。这一DNA鉴定结论不仅证实了九件衣裤上沾留精斑的所有者是谁,而且还证实了精斑所处的准确部位,这是分析李天一案真相之关键所在!
如果王冉、陈枢公开的辩护词是真实的,并且其中所引用的杨某某九件衣裤的DNA鉴定物证是由公诉方提供的,那么,这些衣裤的DNA鉴定物证就是铁证,任何人都无权“人为改变它的属性”和证明力!
如果王冉、陈枢在辩护词中引用的内裤等九件衣裤的DNA物证涉嫌虚构,并非公诉方所提供,则王冉、陈枢涉嫌伪证罪,应被追究其法律责任。
具体请看下面的分析(关键看“三,一审判决书中有如下一段判决词......”,这是本文核心推论)
一,陈枢律师的疑似辩护词:
陈枢律师在回应赵运恒律师的挑战时,发表了疑似经过“保护性处理”的一审辩护词,在陈枢的疑似辩护词中,有如下一段“香艳逼人”的辩护词:
“17、对所谓被害人全部衣裤的勘验检测排除了被告人对其使用暴力
对所谓被害人九件衣裤(红色内裤、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物证检测的结果,可见没有任何 撕脱破损。而这些衣裤尤其是内衣内裤,都是紧贴在身上的,如果不是所谓被害人自己脱掉或主动配合他人脱掉,那不会没有任何破损。
对于衣裤的物证检测结果也充分证明,本案绝非强奸。”
显然,陈枢的疑似辩护词所列出的杨某某随身穿戴的衣裤物证应为公诉方提供,这些衣裤物证证实了以下两点事实:
1,杨某某当晚的三点式着装“胸罩和内裤”皆为红色,一个充满青春活力的女孩贴身三点穿得如此娇艳性感,这对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男性自然充满着巨大的性诱惑和性刺激,站在这样年轻的女性酮体面前打飞机,相信你也会激情四射。
2,当晚在湖北大厦8915房间内,如果五头小色狼一进房间就企图对杨某某施暴(违背杨某某意愿),要强行扒她掉她身上九件衣裤,这显然并非易事!
如果杨某某真的反抗了,厮打了,搏斗了,最终还是被强了和轮了!那么,杨某某这些穿戴在身上的红色内裤、红色胸罩、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 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不可能一件都不被撕坏,而物证检测的结果是:所以衣裤全部完好无损,就连最贴身的红色内裤也保持完好。这显然不符合强奸特征!
二,王冉律师的一审辩护词中有如下一段辩护词:
1,王冉辩护词节选:“④……,是否存在真实性交,以直接物证说话。(证据第一卷37页)问:他们强*****时都射精了吗?答:都射精了,他们五个人都没 有戴安全套,全都是把精液射在我的阴道内。首先杨某某的陈述中已经对射精的情形有了描述。其次杨某某已经尽最大可能保护了证据(证据第一卷62页)问:你 当天穿的内裤是你自己留存的吗?答:我记得是不是丁文宇就是岳哥提醒我让我把当天内裤留好做证据用。我从京华医院回来后就把当天穿的内裤换下来一直用一个 塑料袋保留好了。其次,本案的鉴定结论(证据卷六第1-5页)检材共计29样,其中包括衣服、内衣、内裤、阴道棉球、被告人血样等。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 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19号检材(内裤裆部外层3)上精子为魏某功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09、14-17、21、 22、24号检材为混合结果,与王某、魏某功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以上这两段辩护词中最关键的要点是如下这一段话:
“送检的19号检材(内裤裆部外层3)上精子为魏某功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09、14-17、21、22、24号检材为混合结果,与王某、魏某功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如果19、09、14、15、16、17、21、22、24九项检材对应的是杨某某穿戴在身上的九件衣裤“红色内裤、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 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则说明除红色内裤上沾留得精斑为小魏的个体精斑外,其它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 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上所沾留得精斑均为魏王两人的混合精斑。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解读分析获知:最权威的DNA鉴定报告证实了与杨某某“少女之花”紧贴的红色内裤上的最里层没有留下任何精斑,只在内裤外层才留有小魏个体精斑,而内裤外层的精斑一定不是从少女的“花巷”中流出的!
这可以说创造了“五男强奸一女”史上最不可思议的“避奸奇迹!”
然而,最关键的地方还不在于此,下面的论证点才是一审判决书创下的“物理奇迹”!
三,一审判决书中有如下一段判决词: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五名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1)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均明确指证五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2)物证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的内裤上多处检测出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
先来解读一下这段判决词,这段判决词虽然“惜字如金”,但却是整个判决书的灵魂,可以称之为“点睛之笔”!
1,这段判决词有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由“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五名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构成论点。这是判决书对五个小色狼与杨某某发生了“实质性性交行为”的事实认定;
第二部分由“(1)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均明确指证五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受害人口供证据1,用以支持第一部分的论点;
第三部分由“(2)物证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的内裤上多处检测出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构成物证论据2,与口供论据1组成“控方证据链”,用以支撑第一部分的论点;
下面先来分析一下这两个论据是否能够形成“控方证据链”,以证实杨某某确实与五个小色狼发生了“性交行为”:
论据1,“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均明确指证五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论据1如果成立,仅说明“五名被告人先后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不等于就是强奸,也就是说,杨某某只是“指证五个小色狼先后与她发生了性关 系”,并没有“指控五个小色狼先后强奸了她!”,而根据刑诉法相关法律规定,要使口供论据1成立,必须有其它物证加以佐证,以形成证据链才行!下面来看物 证论据2是否能够佐证论据1。
论据2,“物证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的内裤上多处检测出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
这个论据2的表述是否准确,将体现出“内裤等九件检材的DNA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如果表述不清,将无法体现“内裤等九件检材的DNA鉴定报告”的真 实性,甚至歪曲和颠倒了“内裤等九件检材的DNA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这就是本文也是【天一案】最需要分析到位的核心证据!
令人遗憾的是,在一审判决书中,论据2利用文字表述上的技巧,将玷污在其它八件检材上的精斑全部“搬运到了内裤上”,如果我们永远看不到王冉、陈枢的 辩护词,我们就永远无法获知真相,我们就会被这“移花接木”的判词征服了眼睛和大脑!我们将无从辨别真伪,谁都不会认为李天一案存疑!
但是,当我看到王冉辩护词中呈现的由公诉方提供的“杨某某内裤DNA鉴定报告细节”的科学证据之后,即使李天一最终被判10年,但我依然要作出自己的判断:天一案存冤!
2,王冉辩护词有如下一段表述:
“本案的鉴定结论(证据卷六第1-5页)检材共计29样,其中包括衣服、内衣、内裤、阴道棉球、被告人血样等。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 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19号检材(内裤裆部外层3)上精子为魏某功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09、14-17、21、22、24号检材为 混合结果,与王某、魏某功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当我将论据2与王冉辩护词中所引述的由公诉方提供的“内裤DNA鉴定”报告相比对后发现:论据2的文字表述完全是张冠李戴,目的是为了避实就虚!论据 2没有将内裤上的精斑部位表述清楚(精斑究竟是在内裤的“里层”还是“外层”?),并将小魏的个体精斑表述为“魏王混合精斑”,这种混淆有助于人们对精斑 分析的模糊化。也就是说,论据2通过文字的巧妙表述,将其它八件检材上的“魏王混合精斑”神不知鬼不觉的搬运到了内裤上,并对其它八件检材上的“魏王混合 精斑”只字不提,以此“模糊掉”因“精斑属于个体还是混合体、以及精斑所处部位的不同”可能导致的一系列破绽!可以这样说,论据2存在“偷换物证概念”之 嫌疑,以此造成“内裤上的精斑全部是混合精斑、是从体内流出”的假象事实。
1)对于公诉案件,侦查权属于公安机关,也就是说,所有控方证据是由公安机关移交给检方的,检方在审核这些证据后,觉得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很显然,这些经过编号的物证是由公诉方向法院提供的,并且都是经过DNA科学鉴定的,我有百分之百的理由可以采信由这些物证所表达的证明力!
从王冉辩护词可以得知,第19号检材(内裤裆部外层3)上的精斑仅为魏某功一个人的“个体精斑”,并非混合精斑!而且,魏某功的个体精斑留在内裤上的部位是“内裤外层”,这一精斑部位很能说明问题:精液不是从杨某某体内流到内裤上的!
反之,如果魏某功的精斑是由杨某某体内流出的,那么,精斑的部位一定是在“内裤里层”或里外层都有,并且里层多于外层。
其次,按照论据1所说,如果五个小色狼都与杨某某发生了实质性“性交行为”,那么编号为09、14-17、21、22、24号检材上的混合精斑就一定 是从杨某某体内流出来的!事后,其混合精斑应该首先会流淌在扬某某贴身内裤的里层。然而,经DNA鉴定,杨某某内裤上却只有魏某功的个体精斑,而且精斑所 处的部位不是内裤里层,而是在内裤外层。
从而产生一个重大疑问:除内裤外,另外八件检材上的混合精斑是如何“越过杨某某的内裤”流到其它检材上的?如果检出有混合精斑的这八件检材对应的实物 是杨某某的“红色胸罩、牛仔短裤、黑色毛裤、灰色绒裤、黑色马甲、黑色秋衣、浅色毛衣、黑色外衣”,那么这些液态混合精斑是如何垂直向上流淌到上装“红色 胸罩、浅色毛衣、黑色秋衣、黑色马甲、黑色外衣”上的?如果就此认定杨某某上装上的精斑就是从杨某某体内流出的,这样的认定结果究竟羞愧了谁?
这也许就是一审判词中的论据2为什么要“移花接木”、将其它8件件检材上的混合精斑全部搬运到第19号检材(内裤)上的奥妙所在!以此来避开上述质疑,从而做实“精液是从杨某某体内流出”的事实。
而对编号为19、09、14-17、21、22、24号共九件检材所做的DNA鉴定结论及检测细节(精斑所有者以及精斑所处内裤部位)彻底否定了精液 是从杨某某体内流出来的!也就是说,杨某某体内不存在五个小色狼的精斑,五个小色狼中没有一个与杨某某发生过实质性的“性行为”!
2)魏王两人分别射在杨某某除内裤之外的八件检材上的多点精斑,怎么会全部得到了混合?这是本案关键性疑点!
经DNA检测,魏王两人分别射在杨某某除内裤之外的八件检材上的多点精斑都得到了混合,两人真能射得这么准?对于不同检材上所有的多处精斑落点,魏王 两人都毫无差错地射在了一起并自然进行了混合?两人的射点数量在八件检材上怎么会做到完全一致的?不多也不少?这可能吗?这符合客观性吗?这需要多么精准 的发射啊!
依靠魏王两人自然的射精落点,在这八件检材上,能够做到“点点重合”并完全混合在一起,魏王两人究竟是人还是神?
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但DNA科学鉴定结论是不容怀疑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
我的推理是:
留在另外八件检材上的混合精斑,应该是杨某某先后为魏王打飞机的过程中,当杨某某用手为魏王先后撸射之后,魏王两人的精斑就有部分残留在了杨某某的手 上,并最终导致魏王两人的精斑在杨某某的手中得到了充分混合。之后因为没有洗手就直接穿衣裤,导致杨某某手上的精斑沾到了这八件检材上,从而使这八件检材 上的DNA检出精斑皆为混合精斑。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合理解释“为什么这八件检材上DNA检出的皆为魏王两人的混合精斑”!
3)由此得出如下推论:
经过对编号为19、09、14-17、21、22、24号共九件检材所做的DNA鉴定结论及检测细节(精斑所有者以及精斑所处内裤部位)分析,可以得 出当挽杨某某近为小魏和王某进行了手淫并使两人射精了,从而否定了一审判决书中的论据1及论据2,最终推翻掉一审判决书中的“五名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发生了 性关系”的论点!
最终推理结论:
既然一审判决书中所确认的“五名被告人先后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论点不成立,其判决书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的案件定性也就随之不能成立!
作出上述推论的理由是:女性为男性手淫为“非性接触”,在法律上手淫不属于“性交行为”!所以,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强奸轮奸”事实是不成立的!
3,一审判决书对最重要的内裤精斑物证的说明可谓惜字如金,未作详细解释,而是张冠李戴的一笔带过,混为一谈,难道这就是所谓的不公开审理吗?DNA鉴定报告这样的物证根本不属于“涉及未成年人及受害人需要依法保护的个人信息”,完全可以公开!
当然啦,一审判决书不想就精斑多费笔墨自有其道理,我也没必要再刨根问底,只是苦了绝大多数人看不明白,以为杨女孩纯洁的少女之身真的被玷污了。
4,衣裤DNA鉴定报告就在那里,这份报告不涉及未成年人以及杨女孩的个人姓名、住址、所在学校及工作单位等依法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随时可以公布。 因此,我有理由相信:王冉辩护词中所引用的带有物证编号的由公诉人提供的DNA鉴定报告是真实可信的!并希望二审能够公开这些无需保密的证据!
四,无奈的深思
在杨某某内裤等九件检材上处处留下精斑的魏某功是李天一案中与杨某某有过“非性接触”的受益人之一,但他却在一审判决后屁事没一个,直接回家拎起书包 上学去了!而杨某某内裤等九件衣裤上没有留下精斑的李天一、大魏,却被判出了一个10年、一个4年的刑期。这判决你是服?还是不服?
值得回味的是,司法判决权在某些人的手中犹如儿戏!公诉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是常见的,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却没有见过!李天一案,由此创下了民事赔偿可以替代刑事处罚的新纪录,这还是公诉案件吗?
让牛顿羞愧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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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很多国人不够成熟,就是只讲好恶,只讲立场,什么都作
-FH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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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2013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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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相对论就可以解释了,赫赫
-golf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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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2013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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