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扯蛋有恃无恐“强奸后告你盗精子”
文/缠绕夜色
【律所主任强奸女大学生 称对方盗取精液】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勇,在办公室内强奸女当事人(一名19岁女大学生)。被抓后他一度称:自己本来“犯罪中止”,但被害人“用手盗取自己精液”。法院没有认定其说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坊间有个传说,网上发布的新闻,越短越肮脏。就是这样一则几十个字的通稿,没有观点偏向,没有只言片语的评论,却道尽了一个行业的丑恶,同时,也将既 “第一个上的不叫轮奸”、“带套的不叫强奸”等等这些“特殊的群体智慧”所研发出的法规名次之后,出现了一个新兴的词汇“强奸后告你盗精子”。
这则通稿,如果解读起来,首先视线会落到刑期是否恰当这里。
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我国立法不够严格。继而在司法解释时,又增设了很多种“情况”,就是这种种“情况”反而使一部法律,看似严密,实则无端地增加了很多变数,给这些精通律法的法律工作者能钻的空子逐渐增多起来。
比如,中国司法实践中强奸罪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除此之外,还要分什么是否通奸、是否“半推半就”、是否未遂、是否强烈反抗等等附加条件,或者 是否属于猥亵、是否属于性骚扰、是否有利益往来等等复杂的前因后果。这样一系列程序走下来,往往错失了破案的最佳时间,破坏了跟案情有关的物证人证,而 且,从感情上来讲,受害方根本经不起这样的“次生伤害”,最终的结果不是草草结案,就是不了了之,因为,精神上的伤害,远远大于法律法规所能给予的判决带 来的补偿,这种不对等的强势与弱势之间的抗衡,让强奸案频发,愈发地有恃无恐起来。
从另一个角度讲,之所以强奸罪的量刑并不重,还与中国特色有关,与中国人的历史渊源有关。
长期的封建思想作祟,男权时代的产物,认为女人被“睡”了,除非是自家女人或女儿,那会玩命的守护,除此之外,并没有引起相应的重视。尤其这个时代中,流行一种思想“凡是拿钱能解决是事情都不叫事儿!”
于是,强奸后甩几张票子,立马将犯罪行为转变了性质,就像这位律师主任一样,待罪行东窗事发,楞反告人家被害者盗取他精子了,抑或是一口咬定自己是在嫖宿,让受害者有苦难言。
这个世道,谁跟你讲理?谁跟你讲法?让你吞了黄连还要让你签字画押说那是甜的,除了金钱能够办到以外,屁大点的权力,就能让你不得不屈服。
要解决这样的弊端,就要从根本上建立严格的立法制度。包括:立法认定统一、规范量刑、追诉程序从简、参照有效案例。
比如,认定强奸罪,只要是违背当事人意愿而发生的行为都叫强奸。当然,可以细分什么情况叫严重,什么情况叫特别严重,在量刑上有所区别。这,就涉及到 参照有效案例的问题。我国始终标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真正的平等却从未实现。完全可参照各类典型案例的判决,作为全国各种类型犯罪的惩治标准依 据,从而打破地域差异、阶层差异带来的同一类型的犯罪,却有着天壤之别的判决结果。
规范了量刑,就不会出现我国政府官员到外国强奸被抓获后,卯足了劲、花足了血本也要千方百计引渡回国的行为发生了,因为,从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在外 国,指奸也被认定为强奸,而在中国,顶多算个猥亵;量刑上,在外国,要被监禁终身,而在中国,压根不算犯罪,或称不当行为。官一套、民一套的立法潜规则, 让本已持有大量社会财富的阶层违法犯罪的“相对成本”极低,如此,势必造成犯罪数量横亘在某一阶层的态势相持不下。
那些尽可能少的给当事人带来“次生伤害”、“二次伤害”的诉讼程序,都是有效的、有人文关怀的、有“良心的”法律从业者都应当遵守且践行的。
尽管,现实远远不尽如人意,我们仍然寄希望于立法的规范与严格地执行,让女性受到性侵害的同时,不再发生反被诬告为盗取精子这样的时代笑谈,再在中国大地上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