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开薛某的政治倾向不谈,在美国,性交易一定要抓到付钱的那一刻的各种证据(money exchange for sex)才有可能定

撇开薛某的政治倾向不谈,在美国,性交易一定要抓到付钱的那一刻的各种证据(money exchange for sex)才有可能定罪,否则,在门后的两各成年人之间的性活动只是两各成年人选择的活动而已---What's wrong with two consenting adults meeting up just for sex?,去法院,检方都无法立案,中国警方在这个案中的角色有很多疑问,而且在中国没有“miranda right”的概念---薛某和女方有不向警方自曝的权力,这个是每个公民自我保护的权利(美国人也是在60年代才有明确的“miranda right”的概念!在法制国家,你的律师会告诉你不回答任何会使自己不利的问题(self-incrimination),这个对警方是个挑战,也就是说,执法机构要有更大的法律负担去证明嫌疑人的违法事实。这个在消极的方面看,是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能力,但从另提方面,是限制了执法机构的权力过大,防止任何逼供等警方违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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