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基督教国家

来源: insight777 2012-10-07 20:42:49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412 bytes)

基督教国家——美国

1892年在判决三位一体论时,高等法院事实上查阅过和美国这个国家建立时相关的几千份文件,包含每一州的宪法,以及至1776年前的所有盟约,和法 院所有各种不同的判决。最后,他们说:「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必须基于能具体表现人类救赎主的教导,否则别无他路;在这个意义和范围内,我们的文明和制度都在 强调基督化......这是一个有信仰的民族。这也是历史的事实。从发现新大陆到现在,只有一个如此肯定的声音......到处只清楚地听到一个同样的事 实......这是一个基督教的国家。」



历史的修正:第一修正案的误解

有关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在「政教分离」这方面有许多的误解。第一修正案就宗教方面,它叙述道:「国会不应制订任何有关设立或禁止某个宗教的法律。」就 传统上的了解,是意谓在美国不会有国家教会,如像英国一样。就历史的了解,则教会和国家的功能是分开的。但这不意谓要把神或基督教和国家分开,像今天在美 国所发生的情况一样。

1947年,一个相当新的有关政教关系的解释出现了,加上最高法院针对艾佛逊(Everson)对教育部的判决而举国闻名。法官布莱克(Hugo Black)引用了一封杰弗逊于1802年写给丹伯利浸信会的信,信中杰弗逊描述「教会和国家中间有一道墙」。长久以来,这个解释获得了回响,普遍到以致 今天出生的一般美国大众,都以为宪法甚至是在教导要政教分离。第一修正案的误解所引发的是,使它有效地变成一次不让宗教公开化的「搜查与消灭」的任务。整 个下来,使得美国离华盛顿的就职大典,和接下来为这个新国家所作的祈祷与敬拜越来越远。

现世主义者之所以能够违反美国的开国者原先想要成立一个基督教国家的宗旨,唯一的方法就是利用「选择性的历史」,来使国家对宗教保持「中立」(或说是「敌对」)。他们根据片段的历史达到了这个结论,却忽视无数与之相反的证据。

斯托里(Joseph Story),十九世纪初一位著名的法学学者,在哈佛大学法律系任教,最后作了美国最高法院陪审法官。他被麦迪逊总统指派至最高法院。斯托里写了第一本有关宪法注释的钜着。在这本着于1851年的注释书里,关于第一修正案,他说了这样的话:

可能在采纳宪法和正在考量的修正法案(第一修正案)时,一般而论,昔遍的说法是基督教必须受到国家的鼓励,但不要与个人的良心和其它宗教自由的私人权利不兼容。这种试图夷平所有的宗教,使漠视基督教成为国家政策的作法,如果不会造成普遍愤怒的话,也会造成普遍的非难。

第一修正案真正的目的不是用来鼓励推翻基督教,更不是为了促进回教或犹太教或不信者的兴盛;而是要排除基督教教派之间的对抗,并防止任何教会国家化所引发的成就,以免造成教会国家化所带出的排他阶级制度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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