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华民国国籍的方法

回答: 一个卑贱的问题:北国之梦2012-07-04 13:11:02

依据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华民国国籍法》之法理上的规定解释,大陆地区为中华民国固有之领土,生於中华民国 领土者,即为中华民国国民,但由於两岸分裂分治,中华民国政府对全中国的治权仅限於台澎金马地区(又称自由地区、台湾地区),因为造成大陆上的中华民国国 民无法办理在中华民国设立户籍,即不能认定为具备完整程序的中华民国国民,亦就是无户籍之国民。无国籍国民无须缴税、服兵役,但也无法参与中华民国政治和 享受国民福利。

中华民国99年(2009年)8月19日最新修正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明白表示,国家统一之前,在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即大陆地区)上设有户籍的人民,若要赴台定居、居留,需符合以下规定、摘录部分如下:

第十六条(申请定居)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一、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二岁以下者。
   二、其台湾地区之配偶死亡,须在台湾地区照顾未成年之亲生子女者。
   三、民国三十四年后,因兵役关系滞留大陆地区之台籍军人及其配偶。
   四、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后,因作战或执行特种任务被俘之前国军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以公费派赴大陆地区求学人员及其配偶。
   六、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滞留大陆地区,且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之渔民或船员。

………………

第十七条(申请居留)

   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经许可入境后,得申请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
   前项以外之大陆地区人民,得依法令申请在台湾地区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商务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间最长为三年,期满得申请延期:
   一、……在台湾地区工作之大陆地区人民。
   二、……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
   经依第一项规定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期间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请长期居留。
……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者,居留期间无限制;长期居留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一、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连续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
   三、提出丧失原籍证明。
   四、符合国家利益。
   内政部得订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之数额及类别,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

第二十一条(公权之取得)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及组织政党;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二十年,不得担任情报机关(构)人员,或国防机关(构)之下列人员:……

由上述条文可得知,除了第十六条所列的可直接定居范围,其余大陆人民均需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经过:申请居留>申请长期居留>申请定居这3个步骤,方可由大陆地区户籍转换为台湾地区户籍,且需设籍满一定年数,才可为享受完整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

另外,如果想透过先放弃中华民国大陆地区人民身份,转入第三国,之后再加入中华民国国籍,则需比照《国籍法》外国人归化办法办理,摘录部分如下:

第三条(一般归化及其条件)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并具备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请归化:
   一、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每年合计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实继续五年以上。
   二、年满二十岁并依中华民国法律及其本国法均有行为能力。
   三、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
   四、有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
   五、具备我国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
   前项第五款所定我国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其认定、测试、免试、收费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标准,由内政部定之。

第四条(特殊归化)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具备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每年合计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实继续三年以上,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请归化:
   一、为中华民国国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现为或曾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为中华民国国民之养子女。
   四、出生於中华民国领域内。
   未成年之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父、母或养父母现为中华民国国民者,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合法居留虽未满三年且未具备前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请归化。

………………

   内政部为前项归化之许可,应经行政院核准。

中华民国承认一般国民拥有双重国籍,即无须放弃他国国籍亦可加入中华民国。但倘若要担任公职,则必须放弃他国国籍。

另外,以目前的《国籍法》,若以外国人身份归化中华民国者,在一定期限内,有担任公职的限制,如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等等。需要在自归化日起满十年后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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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北国之梦- 给 北国之梦 发送悄悄话 北国之梦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7/04/2012 postreply 13:33:49

不好意思,我也曾动过这念头,但加入台湾籍好像很难啊,跟香港比哪个更容易点呢 -Goinghome999- 给 Goinghome999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7/04/2012 postreply 13:51:35

入台湾国籍最简单的方法 -europe- 给 europe 发送悄悄话 europe 的博客首页 (26 bytes) () 07/04/2012 postreply 14:10:39

回复:入台湾国籍最简单的方法 -Icarus2000- 给 Icarus2000 发送悄悄话 (2 bytes) () 07/04/2012 postreply 19: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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