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纠正你一下,七个月大的胎儿,无法流产,只能引产。所谓的引产,就是给胎儿打一针(毒药),七个月大的胎儿,是个完整的生命,有各种感觉。对于毒针反应很大,极力挣扎,自己挤出产道,造成“引产”。其实这就是个直接杀死这个有完整清晰感觉的胎儿的过程,我觉得完全应该禁止的,也觉得这是杀人。父母不能决定子女的生命。
这方面中国的法律漏洞极大,但是随着生活条件提高,我觉得这些会有改观的。但是,外人强制引产这个大的胎儿,性质就更严重了,更何况是一个没有 law enforcement 的权利的机构,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的行为,绝对是连GCD也要回避的行为。你们这样大张旗鼓地支持,真的在领会精神上做得比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