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这个方面也殊途同归。

来源: 有些话不得不说 2012-06-14 05:33:22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0174 bytes)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来保障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谓“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即国家不得对任何人的同一行为进行再次追诉或惩罚。一般认为,该规则乃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则明确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事实上,该规则适用在所有犯罪中,而不仅限于被判处死刑或身体刑的犯罪,它与“获得陪审团审判之权利”一起成为美国宪法传统中的基本精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克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价值理念作了如下经典表述:“拥有各种资源和权力的国家不应被允许因为一个公民一项被指控的犯罪,而反复作出试图使他得到定罪的努力,以致把他置于尴尬、消耗和使其意志遭受痛苦磨难的状态之中,迫使他生活在一种持续的焦灼和不安全状态之中,同时增加即便他无罪,但也会被判定有罪的可能性。”因此美国传统上把上诉权和非常救济申请权即所谓的人身保护令,视为被告人的特权,检察官只有在法定特殊情形下,才可以提出有限的上诉,比如针对法官出现在审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错误的上诉。

但是,近年来陆续出现以违反《1964民权法案》或陪审团组成不当为由,对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重新开启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的判例。如19925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已由加州地方法院于19924月作出无罪判决的罗德尼·金案件以新的罪名—“侵犯民权”进行了再审,并于次年4月再审改判4名被告人中的2名有罪,不仅如此,美国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院还于19951月受理了以量刑过轻为由而对本案再审判决提出的上诉。再如,20056月,美国密西西比州法院对1964年埃德加·雷·基伦谋杀案重新遴选陪审团,对其进行了再审,由当年12名当地白人组成的陪审团作出的无罪判决被推翻,并且,原19名被告人中仍然在世的其余7人也将陆续接受再审,类似的再审案例还包括195514岁黑人少年蒂尔被害案、1963年黑人民权领袖梅德加·埃文思被害案等等。

虽然在英国没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宪法性规定,但英国在前经开释和前经定罪原则思想的影响下,有关针对再次审判的制度设计表现出对起诉方极为苛刻的特点,起诉方的上诉权被限制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极少数情况之下,而针对生效判决的所谓非常救济程序以及上诉程序则被规定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英国限制起诉方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大体思路是这样的,对无罪判决的再次审判严格限制,对有罪判决中涉及定罪问题的再次审判严格限制,对有罪判决量刑问题中影响到被告人实际科刑问题的再次审判严格限制。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英国200311月通过的《刑事司法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再次审判的限制有所放宽,它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对29种非常严重、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对被害人或整个社会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强奸、贩毒等,在发现新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原无罪判决确实存在错误时,被判决人会受到再次追究。

大陆法系国家用来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即“案件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再行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这一原则被表述为: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德国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影响下,其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对以确定判决结束的程序再审”,明确区分了“有利于受有罪判决人的再审”和“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其中对于后者的提起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另外,《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73条还明确规定,仅由受有罪判决人,或者为了他的利益由检察院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请再审的时候,对于原判决在法律对行为的处分种类、刑度方面,不允许作不利于受有罪判决人的变更。

原本,俄罗斯刑事诉讼中对已生效判决依照监督审程序审理时,只允许减轻对被判刑人的刑罚或适用关于较轻犯罪的刑事法律,而不允许为了适用关于更重犯罪的刑事法律,以量刑过轻为由、或依照导致被判刑人状况恶化的其他根据,通过监督审程序对有罪判决以及法院裁定和裁决进行再审,也不允许对无罪判决或法院关于终止刑事案件的裁定或裁决进行再审;对可能对被判刑人适用关于更重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或从重量刑的第二种再审程序形式—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只有在极严苛的条件下才可能被提起。但是,俄罗斯2009314日颁布第39号联邦法律,它根据2005511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第5号裁定,允许了在特定条件下依照监督程序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法律规定,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并由此影响到法院判决、裁定或裁决的合法性时,则在判决、裁定或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一年期限内,允许按照会导致恶化被判刑人状况的根据,通过监督程序对有罪判决、因上诉或抗诉作出的后续法院裁判以及无罪判决或法院关于终止刑事案件的裁定或裁决进行再审,所谓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情形包括:作出刑事判决的法庭组成不合法;作出陪审团判决的陪审团组成不合法;剥夺了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所保障的刑事诉讼参加人在辩论和平等原则基础上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可能性,或严重限制了这些权利,并且这些剥夺和限制影响了法院判决、裁定或裁决的合法性。

所有跟帖: 

美国电影里还有一个情节,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大蜜蜂- 给 大蜜蜂 发送悄悄话 大蜜蜂 的博客首页 (187 bytes) () 06/14/2012 postreply 05:40:43

好像非法取得的证据也是可以当证据的。辛普森案是因为警察做假证据吧。 -蒙得- 给 蒙得 发送悄悄话 蒙得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6/14/2012 postreply 05:44:14

这个问题和不得刑讯逼供是一样的。 -有些话不得不说- 给 有些话不得不说 发送悄悄话 有些话不得不说 的博客首页 (427 bytes) () 06/14/2012 postreply 05: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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