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华盛顿旅游的时候,一个人离开了大部队,去了一个一般旅游的人都不会去的地方——美国国家档案馆。排了差不多一个半小时的队,就为了看一看那篇让我心潮澎湃的《独立宣言》。想当年,面对全球最强大的日不落帝国(今日之美国尚无法与之相比),一小撮生活安康的英国移民居然有胆量写下这么一篇宣言,真是让今天的人们真正体会到“不自由毋宁死”这句话的意义。在我看来,这简直是一种“终极伟大”。
不过当我走进大厅的时候,出乎我意料的是,在大厅正中摆在最为庄严神圣之处的,并非是《独立宣言》,而是美国宪法。在一瞬间我忽然明白,原来在美国人民的心目中,立国固然伟大,立法则是更加神圣和伟大的事业。
法律之所以神圣,在于它得到了人心,是每一个来到这片土地上扎根的人们愿意也必须遵从的准则。因为得人心,所以法律不会轻易动摇。也是因为得人心,所以法律可以被严格地执行。法律一旦形成,就开始了一种逻辑上的自由意志。一部好的法律,不但体现了民意,反过来,它也可以指导民意,通过思辨和逻辑来规范人民的意志。18世纪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中说,“启迪人民不是无关紧要的事。当蒙昧时代,人们就是做了极坏的事也毫无疑惧。在开明之世,即使做了最大的好事也还是要战栗的。”联想到今天发生在中国土地上无所不在的邪恶之事,我想,大家一定会对这位18世纪古人的智慧充满敬意。
中国没有民主,中国的法律是领导人意志的体现。正因为于此,中国的宪法自建国以来,已经有了四个版本。而且,一旦你认真去读一读最新版本的中国宪法,你一定会发笑。不信?我给你看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哈哈)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哈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哦,民主,哈哈)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高考不加分?哈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看看今天讨论的题目?哈哈)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哈哈哈哈)
由此开始到第一百三十八条,本人就不一一例举了。
一百三十八条充满哈哈之声的宪法,就是中国“法治社会”的立法根本。这样的法律,洋洋洒洒,空洞罗嗦,即没有神圣的地位,也不受人们的尊重。
中国ZF是一个军ZF,中国的治国之本,在于官僚集团。军队通过暴力维持着统治,官僚集团负责日常的实际操作。而法律只是一种对西方政治的拙劣模仿,随时可以被扔进垃圾桶。
法律要立威,从历史上看,只有两条路可以走。第一是立法于民,得人心,人人都愿意遵守。第二条是依靠权威,通过铁腕人物进行立法。在历史的实践中,这两种方式逐渐演变成为两条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一个是海洋法系。法国拿破仑,德国铁血宰相卑斯麦,日本明治天皇的立法,都是以法律条文为主的大陆法系。因为是权威的法系,因此只能通过条文进行约束。而英美之海洋法系,引入陪审团和案例法体制,属于最贴近民主的法律体系。而中国,即没有一个权威的领导人(没有拿破仑皇帝,明治皇帝),又不肯施行民主,如何去建立有效的法律呢?而建立有效的法律,必定会影响到ZG的法统,这或许是当局最不愿意看到的。
一部法律要立威,首先就要管政府。美国宪法的第一到第六章全部用来规定了政府的结构,定义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后面27个修正案全部是规定了人民的权力和限制政府。我认为一个国家政治要昌明,首先就在于上层的管理。所谓治国就是治吏。一个吏治混乱的国家,从历史上看,从来就没有真正强大的基础。唐李世民开贞观之治,规定皇帝的诏书必须由门下省审查通过方可发布。连皇帝都被法律管上了,那么唐朝的法效果如何呢?贞观三年,全国判处死刑的囚犯只有二十九人。六三二年,死刑犯增至二百九十人。这一年的岁末,李世民准许他们回家办理后事,明年秋天再回来就死(古时秋天行刑)。次年九月,二百九十个囚犯全部回还,无一逃亡。那时的中国政治修明,官吏各司其职,人民安居乐业,不公平的现象少之又少,国人心中没有多少怨气。
一部法律能够把皇帝管了,它才能管得住官僚,能管得住官僚,就必定能管得住人民。当然,民主不是施行法律的必要条件,民主是降低法律的执法成本,通过公民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手段。
中国首先是上层不愿意被法律管,不愿意受法律的限制。而上层又没有绝对的权威,受官僚集团制约。官僚集团更不愿意受法律限制。所以中央设信访办,各地可以派员去北京拦截。真乃天下奇闻也。在这种形势下,建立法治社会无异于与虎谋皮。而中国强盛之梦,也必将是黄梁一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