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篇比较长的: 韩寒们不能将国学考据变成诽谤

韩寒与方舟子对于著作创造是否为个人所写展开激烈的争论,韩寒正式声明将以诽谤诉讼方舟子,并且得到越来越多的文人的支持,但是对此我不得不说的是一些概念被偷换,一些所谓的质疑和诽谤,中国历史上自古就有,而且是被肯定的国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自古就有的言论自由,把国学的考据变成诽谤,才是对于中华文明真正的摧残。

在这里我们先对于一些概念和法律规定正本清源,对于诽谤的含义,字面上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合成一个词汇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诽谤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而我们民法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于这个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其中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对于诽谤情节严重的,刑法也是要处罚的,对于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不论在字典上的诽谤解释,还是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刑法,对于显然不属于隐私的公开发布的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诽谤之成立,都是需要有捏造事实和无中生有这样的行为才能够构成,如果没有无中生有则不能定义为诽谤!这里我们还不能忽略的就是诽谤是针对人的,而不是针对一个公众的作品的真伪,公众的作品不是隐私作品的所有权也不是韩寒的,是韩寒作品购买者的,作品的所有者对于自己所拥有的作品的评论和真伪的判断不应当成为诽谤,公开的作品就是有给差评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不能批评会让一切赞扬变成没有意义!!!而方舟子拿着韩寒的文章作品以及韩寒相关人等在各种时期的表述进行分析的,这样的分析中国自古就有,自古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这样的做法就是中国国学所进行的考据。

中国的国学的考据就是对于著作的根据和真伪,是否为某某所写等进行分析,考据的方法有三种,理证、书证和物证,对于考据当事人不配合和年代久远,主要采取的方式就是理证,对于韩寒的著作是否为其本人所创造还是有枪手,理证也是最主要的手段。理证是指有些史料,从道理上讲值得怀疑,但是又无确凿的证据,只得根据逻辑推理来判断其正误.这便是理证。运用理证时,必须多讲道理,最好还能摆一些事实,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论点站得住脚,方舟子就是把韩寒及其相关人的表态等作为辅助事实的。理证是一种难度较大的考据方法,要想掌握好它,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功外,还要有卓越的逻辑识别与判断能力,正如陈垣先生所说: “考证贵能疑,疑而后能致其思,思而后能得期。”(《通鉴胡注表微》 的考证篇科学出版社1958年,中华书局1962年,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7年)这样的逻辑推导质疑,就是中国国学考据作品著作者真伪的基本方法,国学考据的理证学是与西方司法理论的心证学类似平行的。在此之外,考据书证是指利用谓书、上书等各类档案资料以及各种书籍为依据,考证文献正误的一种考据方法。而对于韩寒的各种作品进行分析,韩寒的作品就是考据的的书证。在这里考据也很重视物证,考据物证则是各种创作记录的,比如韩寒提供的手稿,但是对于其不利的物证他是不会提供的。所有的考据只能够在已有的证据上进行。

对于这样的考据历史一直就有,最著名的莫过于对于儒家经典的考据。汉初,《尚书》存29篇,为秦博士伏生所传,用汉时隶书抄写,被称为《今文尚书》。又,西汉前期,相传鲁恭王拆孔子故宅一段墙壁,发现另一部《尚书》,是用先秦六国时字体书写的,所以称《古文尚书》,它比《今文尚书》多16篇,孔安国读后献于皇家。因未列于学官,《古文尚书》未能流布。东晋元帝时,梅颐献伪《古文尚书》及孔安国《尚书传》。这部《古文尚书》比《今文尚书》多出25篇,又从《今文尚书》中多分出4篇,而当时今文本中的《秦誓》篇已佚,所以伪古文与今文合共58篇。唐太宗时,孔颖达奉诏撰《尚书正义》,就是用古今文真伪混合的本子。南宋吴棫以后,对其中真伪颇有疑议。明代梅赜作《尚书考异》,清代阎若璩著《古文尚书疏证》等,才将《古文尚书》和孔安国《尚书传》乃属伪造的性质断实,这是得到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更进一步的是可以看一下康有为的新学伪经考,康有为认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尊崇的“古文”经典,如《周礼》、《逸礼》、《古文尚书》、《左传》、《毛诗》等都是西汉末年刘歆伪造的,因此都是“伪经”。而刘歆制造伪经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王莽篡夺西汉的政权、建立国号为“新”的朝代,所以古文经学是新莽一朝之学,只能称之“新学”。清代的今文经学家刘逢禄、龚自珍、魏源、邵懿辰等早就对刘歆及一些古文经传发动过攻击,清末的廖平更撰《古文学考》、《知圣篇》、《辟刘篇》,主张今文经是孔子的真经,古文经是刘歆窜改过的,而康有为继承和发展了廖氏的学说,对所有古文经进行彻底的否定和批判,而且在学术上,攻击了古文经学“述而不作”的旧说,康有为的考据为之赢得了巨大的声望,使之成为变法的领袖,当今中国也处于大变革时代,却对于一个文坛明星的考据都不行了吗?

对于考据难道就只能考古人不能考今人吗?即使是人死了名誉权是依然存在的,孔圣人的后代是传承有序的,古代对于孔圣人的地位和《四书五经》是现在的韩寒们和《三重门》所能够比拟的吗?在古代诽谤圣贤和儒家经典,是要犯大不敬之罪的,这可不是现在诽谤最这样的轻罪,是十恶不赦的重罪,不但可以判处死刑,还要株连家族的,但是古代对于儒家经典真伪却可以进行考据,并且通过考据证伪得到世人的认可,考据是中国自古以来的言论自由,中华文明是宽容的,西方当初怀疑圣经的任何一个说法都可以作为异端被烧死,而中国却可以对于儒家经典进行质疑性的考据,对于自古就有的言论自由,我们当代要倒退吗?那么对于韩寒的文章和作品,就更应当可以放开大家进行考据,这样的被质疑和找出疑点,应当是一种荣幸和机会,就如明星需要自己制造绯闻一样。方舟子的质疑,实际上就是考据韩寒作品的作者真伪,采取的是标准的中国国学考据的手法。

在这里可能有人会说这样的考据侵犯私权,但是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人们还有言论自由呢!对于周围人的评头论足的权利,在专制时代就有了,而一个人成为公众人物,就是要被公众评头论足,就如艳照门后大家对于张柏芝的孩子是谁的进行的评论一样,在著作权法规领域是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没有反证视为是作者,而在婚姻法领域对于婚内生育的子女就是视为婚生子女,各种媒体公开评论和报道这些事情,是侵犯明星的名誉权吗?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大家说要保护私权,不能以言论自由侵犯他人的私权,但是也不能因为保护私权而以私权侵犯他人的言论自由啊!这里关于言论自由的边界既有习惯的也有法定的,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言论自由的范围的趋势是越来越宽的,对于封建时代都可以对统治者树立的圣贤著作进行考据和质疑,现在为什么有人要有特权不能被质疑呢?这里我们要看到的就是方舟子所质疑的作品和作者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这里有司法当中的权利用尽的问题,作者有是否发表自己作品的权利,但是他一旦发表作品,让作品进入到流通领域,作品就成为了公众的而不完全是自己的了,我出钱购买作品和在公开的媒体上浏览阅读作品,此时对于作品的权利作者就已经用尽了,把著作权无限化反而是侵犯了购买作品的人的所有权。就如我买了一本韩寒的《三重门》,这本书的产权就是我的而不是作者韩寒的,韩寒的权利在这本书上是用尽的,他的权利已经变成书价中的版税了,我作为这本书的所有者当然有权对于我的书怎么样和谁写的进行评论,对于把作品公布到其他的平台上也是类似的,对于我在我的电脑上合法看到的东西,我就有权评论,作者的权利是不让我在电脑上看到或者看到要花钱,我非法或者其他人非法让我的电脑上看到作品是我的侵权。作品进入到公众流通领域,作品的著作权就用尽了,变成作品介质所有者的所有权了,对于自己所有的东西进行评论难道不是言论自由和所有者的私权?而对于自己所有的东西进行考据,更是一个私权,在学术界谁拥有作品,尤其是历史上流传的孤品等,谁就是有优先甚至排他的研究权利,学术界研究名人鲁迅等的写作作品和评论考据,本身不是一种研究工作吗?如果方舟子合法购买了韩寒的作品或者合法渠道浏览韩寒的作品,韩寒限制方舟子的评论权、考据权、研究权,反而是对于方舟子权利的侵犯,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要保留什么权利,应当在作品上明示的,也就是作者保留禁止差评的权利要在卖书的时候或者书中声明,否则对于购买者拥有的书籍,评论考据一下,探究一下到底是谁写的,既是购买者的言论自由,也是购买者的所有权私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那一些大肆攻击中国的封建时代言论不自由的那一群人,却在中国封建专制时代的圣贤经典都可以考据的情况下,却不允许考据他们自己的明星代言人,这完全是一个双重标准,对于追星的粉丝可能不知道国学的考据,但是对于有文化的知名人物却不应该了;对于中国文人可能不懂得方舟子的科学原理,但是不能不懂得国学的考据,尤其是自称读过钱钟书的《管锥编》的人,对于考据是什么应当是心知肚明,不能睁着眼说瞎话,文人不能无耻到如此,中国现在另外的重大问题就是文人的信仰缺失,完全是以利益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如果把我们中华文明的国学考据也变成了诽谤,那才是对于祖宗的背叛。考据任何公开的文学作品,是中国自古以来的言论自由,现在这些标榜要民主自由的人,一触及自身的私利却连中国自古的言论自由都要扼杀,却要标榜为中国人的精神领袖,不将他们的外衣扒下谎言戳穿打下神坛,中华文明的崛起哪里能够有希望?

很多人把质疑说成是怀疑一切加以打倒,认为说可能有就是莫须有,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的就是我们没有绝对的证据证伪就必须相信有疑点的东西吗?刑法上的疑罪从无根本不适用于民事的行为,更主要的是中国当前处于大变革的年代,各种假货泛滥,需要的更多的是打假,打假是当前的主要矛盾,现在对于方舟子的质疑考据恨的牙痒痒的人,恰恰是那些经不起考据的人,有真才实学的人是巴不得有人考据的。现在中国的社会是一个浮夸的社会,个人需要出名能力不足就是依靠团队的力量,这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就连自称是韩寒非官方女朋友的染香到底是团队还是个人在很多人那里已经不是秘密。对于普遍现象的质疑是最容易招致普遍反对的,这些反对者全部站在了利益的立场之上。如果个人的出名都要依靠背后的团队支持,把个人创作变成集体创作,反而是对于能够独立创作的天才而言是不公平的,集体创作的作品与天才一个人的作品最根本的差别就是很多天才的发现必须是大量的知识和思考只能集中在一个头脑之中,就如爱因斯坦能够有此贡献的背后是他的大脑集中了多个领域本来需要多个科学家才能够掌握的知识。个人天才创作和团队创作的差别就是个人能够实现团队没有的深度,而团队能够实现个人难以周全的复杂工程,中国需要创造崛起更需要深度的思考,应当给个人天才更多的机会,应当打击以团队为基础的神化明星。

对于韩寒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号称是要悬赏2000万,后来范冰冰也加码2000万,这四千万的重赏之下,要找出一个代笔人的线索,但是韩寒如果真如方舟子所说的代表的就是韩父,这个代笔人是不会出来的,更进一步的就是我们仔细看一下他的声明:“凡是有人能列举出身边任何亲朋好友属于‘韩寒写作团队’或‘韩寒策划团队’……任何人可以证明自己为我代笔写文章……哪怕只代笔过一行字……任何互联网公司收到过‘韩寒团队’或者本人要求宣传炒作的证据,均奖励人民币两千万元,本人也愿就此封笔,并赠送给举报人所有已出版图书版权”。我们可以从他的说法,以及方舟子考证他悬赏说法的多变当中,就可以知道他是刻意把考据这样的论证方式排除的!对于作品的作者是否写了这部作品,有代笔者告发的情况太少了,中国历史上就是通过考据来完成的,这个考据的过程就是一个证实的过程,其中的理证如果放到科学的视角下就是逻辑分析,放到法治的视角下就是自由心证,对于考据理证的结果,中国的社会各界是广泛承认的,就如清朝以来学术界承认了古文尚书是伪作一样。科学为什么离不开逻辑分析的理论推导,就是有关事实上帝不会开口告诉你,国学里面为什么那么重视理证就是当事人可能会说假话或者死人无法说话,而西方司法里面为什么必须要重视自由心证就是西方给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给他不说话的权利。本次的论证韩寒即使是有代笔人如果是他的父亲等至亲也是不会承认的,就如严世蕃不会跳出来说严嵩的青词是他代笔写的一样,这样的结果就是需要科学的逻辑分析、国学的考据理证、法治的自由心证来解决的!现在方舟子与韩寒走到了司法的地步,我们的司法上虽然没有规定自由心证,但是我们的证据规则还没有完全完善还没有《证据法》,对于中国传统的作品证明方式国学的考据,是应当支持的,即使是不能支持考据所认定的内容,也不能将考据变成非法和诽谤,如果法庭对于方舟子的考据判定为诽谤,玷污了中国自古以来就可以考据的言论自由,将成为中华文明的灾难。

本人支持方舟子的质疑但是却不支持麦田,倒不是因为麦田的出尔反尔,而是本人坚持真理要高于立场,有些人故意忽略了方舟子与麦田二者的区别,方舟子的考据是很严格的,就如其在分析韩寒《求医》一文当中的分析手法,但是麦田却没有方舟子这样扎实的考据作为证据支撑的,所以麦田当初会心虚会道歉。对于中国国学考据的争论和辩论,中国自古也有这样论战,但是我们看到的就是韩寒们从来没有对于考据的正面论战,而是从侧面将中国一贯的考据做法妖魔化,变成诽谤和怀疑一切,把问题极端化然后加以打倒,然后扣上“转基因文革”等帽子,再就是人身攻击了,这完全是一套文革的做法,文革就是一群造反者在造神,把一切质疑者都以非法的手段打倒,现在同样是一个商业的神在造反而不让他人通过自古就有的理性的方式质疑,很多人是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在搞文革!对于韩寒的人身攻击,这明显伤害了方舟子的人格,方舟子倒是很容易证明的。

对于方舟子和韩寒的这一场代笔和诽谤的大戏,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方舟子沿用的就是国学考据的基本手法,而韩寒们是有意的忽略了考据在中国学术当中的地位和重要,搞双重标准和文革做法,把这样严格的国学考据做法变成了诽谤,其伤害的已经不是方舟子一个人,而是中华文明的基础,这与当年文革的效果是同样的。我们的很多青年人已经与中国的传统国学断档,不知道国学里面是怎样考据的了,才给这些人蛊惑的可乘之机,本次的争论是一个向年轻人普及国学考据怎样思考和认识世界的问题,国学的考据与科学的分析是有机的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个场合是殊途同归的,绝对不能把考据变成诽谤,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考据的言论自由不能被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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