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哲宇案,山东乃至国家不能承受之重 ——就陈哲宇案致山东省委书记的信

来源: Twinlight 2018-01-29 06:37:53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75603 bytes)

陈哲宇案,山东乃至国家不能承受之重

——就陈哲宇案致山东省委书记的信

 

 

尊敬的姜异康书记:

 

本人周泽,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向您反映一个事涉山东大学,甚至山东省,乃至整个国家重大利益的问题。这个问题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陈哲宇案有关。希望引起您的重视。

 

【陈哲宇其人】

 

陈哲宇,男,19742月出生,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内外知名医学专家。2005年作为山东省政府“泰山学者”工程的特聘教授,被山东大学从美国康奈尔大学引进,回国创建了山东大学神经生物学研究所,现任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主任、山东省精神疾病基础与临床重点实验实主任。

 

 

陈哲宇教授是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山东省政府首批“泰山学者”工程特聘教授。

 

陈哲宇教授曾荣获第十届中国青年科技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美国NARSADYoung Investigator Award、山东省五四青年奖章标兵、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获得者、山东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在陈哲宇教授的带领下,山东大学神经生物学学科,经十多年的努力,已进入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全球排名前1%,研究成果在《科学》等国际著名期刊发表,具有极重要的理论和应用价值,拥有多项发明专利,为抑郁症、老年痴呆等研究做出重大贡献,填补了国内外多项理论空白,是一支顶级的科研队伍。

 

陈哲宇教授作为国内著名的神经科学专家,现承担国家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

 

就是这样一个杰出的医学科技人才,目前却正因为五十万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分配问题,被司法机关以涉嫌贪污犯罪进行刑事追诉。

 

对此,陈哲宇教授坚称自己无罪,其一审辩护律师也为其作了无罪辩护。遗憾的是,司法人员由于对科研项目的运作情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国家重大利益缺乏应有的关切,简单粗暴地判了陈哲宇教授有罪。由此可能给山东大学、山东省乃至整个国家的利益造成的损害,都是难以估量的!

 

【陈哲宇案基本情况】

 

由于陈哲宇教授领导的神经生物实验室运行(每年需要一二百万元)主要靠课题组的课题经费维持,而科研课题总是通过申报,竞争获取的,并不能确保每年都能够获得,也就存在课题经费的“大小年”现象。而科学研究是个持续的过程,需要持续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为了保证在课题经费少的时候,实验室也能正常运转,陈哲宇教授领导的实验室相关课题人员,在保证既有科研项目良好运作的前提下,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课题节余经费中的部分资金套现后转入实验室的“小金库”,并由专人保管,供实验室使用。

 

2012年左右,由于海关进口限制,陈哲宇所在实验室所需的胎牛血清等实验试剂价格畸高,但通过公司名义购买则可以降低价格。为节约科研活动成本,陈哲宇决定与实验室其他三位同事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并决定从“小金库”中支取5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验资,由实验室两名同事持股;验资完成后该款项如数返回实验室“小金库”账户。

 

2014年底,血清价格下降后,无需以公司名义购买,加上负责打理公司的同事嫌麻烦,不愿再打理公司,陈哲宇等人遂决定将公司注销。20152月公司正式注销。

 

20157月,陈哲宇与共同成立公司的实验室三名同事,按对实验室的科研贡献大小,分掉了“小金库”内的50万元(其中陈哲宇30万元,王越、黄淑红各8万元,耿昭4万元)。

 

据此,检察机关认定陈哲宇等四人套取5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注册公司,公司注销后将注册资金私分,构成贪污犯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一审已判决四人构成贪污罪,其中,陈哲宇教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作为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副主任的王越副教授(博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作为山东大学神经生物学系副教授的黄淑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实验师耿昭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对陈哲宇教授治罪存在重大争议】

 

对于被以贪污罪追诉,陈哲宇教授一直不服,认为自己与三名同事所分50万元“小金库”资金,系他们应得的正当收入,因而坚持做无罪辩解。在一审判决其有罪后,陈哲宇教授也以自己不构成犯罪而提起上诉。陈哲宇教授的一审辩护人、现正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的山东省济南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董宪鸿律师,也坚持为陈哲宇教授作无罪辩护。

 

同为陈哲宇的二审辩护人,本人认为,陈哲宇的辩解及其一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有道理的;而一审判决对陈哲宇教授及其一审辩护人辩解、辩护意见一律不予采纳,理由是牵强的。

 

陈哲宇认为其与三名同事所分50万元系正当收入的理由是:

 

1、自己为实验室投入的大量试剂、设备、细胞株、转基因小鼠等(陈哲宇从国外采购带回,有证据证实)购置费用应该报销,因发票问题未能报销;

 

2、自己应得的每年10万元的“长江学者”奖金山东大学未予支付;

 

3、自己可以从科研经费(其主持的多个课题,经费达3000多万元)中提取加班费等费用(陈哲宇称,其与实验室同事都是“五加二,白加黑”,一年四季几乎天天加班,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实验室的例会都是在周日召开,但他们却从未领取过加班费)。

 

4、以上费用均应从科研经费中支出,其课题组分配的50万元未超出支出范围。

 

陈哲宇教授称,在实验室建立的初期,科研经费到账滞后造成科研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为了加快科研进度,其个人垫资购置仪器、试剂,据不完全统计共投入超过100万元。由于国内的报销规定问题,这些费用一直未能报销。

 

同时根据山东大学相关规定,陈哲宇可从科研经费中获得的人员费、个人奖励约110万元,可从课题结余经费中计提超过50万元的个人绩效奖励,而对于这些应得的酬劳他也未提取。

 

从陈哲宇领导的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实验室其他人员证言及同案被告人王越、耿昭、黄淑红等人的陈述来看,该实验室确实是陈哲宇教授一手建立起来的,其确实从国外为实验室采购了大量仪器、试剂等物品供实验室公用,而因财务制度的原因未能从学校报销。作为“泰山学者”和“长江学者”的陈哲宇教授,应获得的“长江学者”奖金,山东大学确实未向其发放;其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长期加班加点进行科研,从未领取过加班费。

 

陈哲宇在接受本律师会见时表示,其有一个朴素的观念,就是其根本没有想过要占国家便宜。司法机关的调查也证实,陈哲宇教授自2006年以来经手的科研经费累积达3000多万元,十来年共套现转入“小金库”的资金也多达400余万元。但除了2015年与实验室同事对50万元资金的分配外,陈哲宇教授没有其他存在争议的资金使用行为。

 

实际上,如果陈哲宇教授想要贪污科研经费,其根本不会让实验室其他人员通过虚假发票将课题经费套现后存入实验室“小金库”,并由同事进行保管,其自己用虚假发票直接套现后据为已有就是了。但陈哲宇教授并没有这样做。

 

这表明,陈哲宇教授根本没有贪污犯罪的主观故意。

 

实际上,陈哲宇教授与同事分配的50万元,不过是实验室长期积累的400多万元课题节余经费资金形成的“小金库”资金中的一部分。作为实验室及课题组负责人,陈哲宇决定根据大家对实验室的科研贡献,将该50万元进行分配,并分得其中30万元,是完全合理的。

 

相对于陈哲宇教授对实验室的付出,对学校和国家的付出,尤其是相对于其取得的研究成果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陈哲宇与同事对50万元的分配(个人分得30万元),是微不足道的。

 

严格地说,陈哲宇教授的行为确有不规范,但按贪污犯罪处理,显然有失公允。

 

对于套取科研经费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中华发表在《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的《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不应认定为贪污罪》一文指出:

 

 

科研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具有可谴责性,但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这主要是因为从事科研活动并非从事公务,此时科研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科研人员真实地从事了科研活动、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进行和完成课题研究,就有权利获得相关资助经费;

 

即使经费的取得采用使用虚假发票、冒名套取等不正当手段,也不影响获取经费本身的合法性。对于虚构项目、没有进行研究而套取科研经费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对于科研人员违约拒不退还相关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可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科研经费实际上是国家有关部门与项目负责人或课题主持人之间通过合同所约定的,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给科研人员的、用于购买科研人员智力成果(科研成果)及补助相关支出的费用。

 

在这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主要科研人员只要真实地从事了科研活动,其即便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也不属于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更不成立贪污犯罪。

 

这与陈哲宇教授的辩解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道理是相通的。

 

从检察机关指控陈哲宇等人套取科研经费涉及的科研项目完成的情况来看,这些科研项目均已结题,并以优秀等级完成。这与课题经费使用不当,导致课题无法完成,或者虚构项目、没有进行研究而套取科研经费,显然有本质的区别。在此情况下,以课题经费被贪污而追究陈哲宇教授等人的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公正的!

 

【对陈哲宇等人治罪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有悖刑法规定的任务要求】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任务之一。

 

司法机关对陈哲宇、王越、黄淑红、耿昭等人的追诉,使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科研骨干全军覆没。这不仅使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及陈哲宇教授领导的实验室陷于了灭顶之灾,也使国家的很多科研项目遭受重创。

 

在陈哲宇教授于201511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承担国家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受到严重影响难以顺利进行,多项课题无法有效开展。

 

因山东大学神经生物学科仅有陈哲宇一名博导,故此事发后其名下所有的博士生、硕士生被迫全部转导师、转专业,造成实验室技术、学术、课题的传承中断,之前对于这些学生的培养也全部付诸东流,未来可能成为国家新一代医学人才的他们将再也无法实现理想。

 

显然,对陈哲宇教授等人的追诉,有悖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一根本任务要求。

 

山东大学为拯救陈哲宇领导的神经生物学学科,避免国家科技事业遭受损失,曾致函法院,希望法院考虑陈哲宇、王越、黄淑红等科研人员对国家的贡献,对他们从宽处理,使他们能够继续为国家做贡献。

 

让人遗憾的是,陈哲宇案一审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此并未予以重视。

 

【陈哲宇案应放到科研政策变化大背景下审视】

 

目前,全国已发生大量科研人员因科研经费使用问题被追诉的案件。

 

20153月,全国人大常委、曾任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的令狐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曾痛心地指出,普遍存在的科研经费报销问题,大部分属于现行规定及制度不合理造成的“逼良为娼”的现象。

 

陈哲宇案涉及的50万元科研经费使用和分配问题,也属于普遍存在的科研经费报销问题,也与现行规定及制度的不合理有关。正是繁琐而严苛的科研经费报销、领用手续,让科研人员不愿通过繁琐的程序去报销和领用科研经费,结转节余课题经费,而宁愿采用虚假发票套出课题经费由课题组“自由”支配,调剂使用。

 

对学术腐败向来持严厉谴责态度的媒体也刊文指出:学者的学术能力是劳动技能,不是公共权力,不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应该摆正对学术的道德激励和利益激励的关系,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以及《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确保科研经费得到合法合规合理的利用,最大限度地体现对知识和劳动的尊重。

 

为了解决此前我国存在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滞后、与实际科研工作情况严重脱节、使得一些科研人员的行为合情合理却被认定违规、违法、犯罪的问题,习总书记在2016530日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强调:

 

要让领衔科技专家有职有权,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要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资源配置方式,解决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物管理方式管理科技资源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中也指出: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

 

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在创新过程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这无一不是针对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各级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

 

让人遗憾的是,虽然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革,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好像都还停留在之前的时代。

 

【陈哲宇案是山东乃至国家的不可承受之重】

 

目前,陈哲宇案正在二审期间。

 

已被一审判罪的陈哲宇,如果二审仍被定罪,这个荣誉等身的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将就此失去为山东大学,为山东省,为国家的教育、科研,贡献自己的杰出智慧的机会。

 

已进入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全球排名前1%的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学科,将不复其影响和贡献。

 

陈哲宇教授正在承担的国家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将难以继续进行。

 

姜异康书记,您出生在齐鲁大地,在山东担任省委书记更是近十年之久,此前也长期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担任重要职务,深谙国情省情世情。

 

我记得,您在2016年底的山东省经济工作会议上曾反复提出,山东要突出创新引领质量提升,突出应用导向,突出创新人才保障,使各类人才的创新智慧和潜能竞相迸发。

 

我还记得,在20165月召开的山东全省科技奖励大会上,您亲自为获得2015年度省科技最高奖的李术才、陈子江教授颁奖。在这次会上,郭树清省长特别强调:

 

当前山东经济正处在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的关键时期,要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推动“山东制造”向“山东创造”转型。

 

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简化项目申报评审程序,完善科技评价体系,制定更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提高科研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形成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热情。

 

在去年9月,您在山东大学调研时还指出:

 

山东大学要进一步创新办学理念和办学模式,在工科实验室建设以及与大型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

 

山东大学不仅要在山东继续领跑,还要走在国内大学前列,争创世界一流大学。

 

我不知道,陈哲宇团队这样全军覆没,山东大学能否承受?山东省能否承受?整个国家能否承受?

 

习近平总书记2016530日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强调:“一切科技创新活动都是人做出来的”、“要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陈哲宇教授一案,正需要本着对科技人才的爱护去妥善解决!

 

为了山东大学、山东省及社会和国家利益,陈哲宇案的处理,需要慎重,再慎重!

 

姜异康书记,向您反映上述问题,乃因本人在担任同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的著名科学家、浙江大学原副校长褚健教授一案辩护人过程中,深感科学家遭受不当追诉给教育发展、科技进步及社会和国家利益带来的巨大损害,希望陈哲宇教授案能到妥善处理。

 

这既为维护陈哲宇教授的合法权益,更是出于维护国家重大利益的考量。盼领导明鉴。

  

                                                              此致

 敬礼

                 

 

                      陈哲宇的辩护人: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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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点小钱也贪,还有啥心思干科研? -travelworld- 给 travelworld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29/2018 postreply 07:02:28

+1 -土棉农- 给 土棉农 发送悄悄话 土棉农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1/29/2018 postreply 09:11:48

山东大学 -老枪HK- 给 老枪HK 发送悄悄话 (406 bytes) () 01/29/2018 postreply 12:49:31

草,这律师的信,你认为中国还有希望吗? -405- 给 405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29/2018 postreply 20: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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