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孩子适合国籍法第五条

来源: Mich_Agent 2016-04-17 19:53:09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032 bytes)
本文内容已被 [ Mich_Agent ] 在 2016-04-17 20:12:53 编辑过。如有问题,请报告版主或论坛管理删除.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很简单,由于你孩子有了美国护照,已经丧失(放弃)了中国国籍,属于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如果要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当然要提供证明文件你小孩已经放弃了美国国籍。

领馆人员一点也没有错,完全按照公安部的程序办事。错的是你。

所有跟帖: 

这条不合理,应该改。 -相对强度- 给 相对强度 发送悄悄话 相对强度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4/17/2016 postreply 19:55:36

修改国籍法,那不是领馆的职责 -Mich_Agent- 给 Mich_Agent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4/17/2016 postreply 19: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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