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己看吧

来源: Mich_Agent 2016-01-10 12:17:40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8851 bytes)
回答: 公安部:退出中国籍要申请和批准JustAsked2016-01-10 07:14: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5月25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跟帖: 

第9条 -Mich_Agent- 给 Mich_Agent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10/2016 postreply 12:18:29

只有一个特例拿了外国护照后还是中国公民,他/她的中国国籍要通过申请才能放弃。 -Mich_Agent- 给 Mich_Agent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10/2016 postreply 12:23:38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

发现Adblock插件

如要继续浏览
请支持本站 请务必在本站关闭/移除任何Adblock

关闭Adblock后 请点击

请参考如何关闭Adblock/Adblock plus

安装Adblock plus用户请点击浏览器图标
选择“Disable on www.wenxuecity.com”

安装Adblock用户请点击图标
选择“don't run on pages on this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