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巨款無申報 涉逃稅750萬
【本報訊】梁振英任內收取5,000萬元,他昨承認未有為該款項繳納薪俸稅,辯稱該收入並非在港產生或得自香港職位。惟會計師指有關款項有一半與高層留任 情況掛鈎,是梁服務的酬金,理應交稅;若有關協議在港談判,更可能要為全筆款項打稅,或涉逃稅達750萬元。
辯稱收入非在港產生
記者前日向特首辦查詢梁振英收取款項後有否報稅,特首辦昨回覆,指戴德梁行向他支付的150萬英鎊(約1,882萬港元)有按規定繳交薪俸稅;至於UGL 另向他支付的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款項,他去年曾就是否須繳交薪俸稅徵詢執業會計師意見,會計師指按《稅務條例》,薪俸稅只適用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工作及退休金入息,梁認為毋須就款項交薪俸稅。
會計界前立法會議員譚香文指,UGL合約的酬金分兩部份,一半屬不作競爭的報酬,尚可免於薪俸稅;但另一半卻與梁振英公司高層的留任情況掛鈎,每有一名高層離任,梁的酬金就會被扣減5%,換言之確保高層留任就是他為UGL提供的服務,故必須繳交薪俸稅。根據法例,正確做法是主動向稅務局申報協議詳情,再由稅務官判斷須否繳稅等。以標準稅率15%計算,若談判過程曾在港進行,他更 可能涉欠稅7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