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把讨论的帖子置顶了,也就是说按照坛子宗旨至少不反对讨论?
我在时坛发表我的学习笔记以后,有人提出一开始引渡的理由是46条, 后来删减到了37条。具体见此帖。
我浏览了一下,对照华人李的帖子, 猜想这是港府收到回馈,根据回馈减少了可以引渡的理由, 即限制了大陆的权力。
今天早上听NPR, 香港前议员维权人士解释他们的理由。 有一点理由我觉得站的住脚: 香港有些业主到大陆做生意, 因“潜规则“, 贿赂了当地官员或其他人。 如果大陆政治斗争,可能牵连这些业主。 这项罪名是第15条。 我虽然反对行贿,我们公司的政策是:宁可不做中国的生意, 也不在中国行贿。 但是可以理解这些业主。
如果要争得话,应该争的是把这条去掉, 而不是一锅端,连杀人放火都不管, 将会是有理的争辩,也是立法会议员应该讨论的(这个讨论被示威游行掐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