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美国政府、官员、司法人员、人民根本就没有法治,宪法的观念,有权势者想怎么整就怎么整。

来源: 流沙河上 2019-12-30 14:10:45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0 次 (20905 bytes)

我最近研究西方民主制度下的司法,我的一个结论是:美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根本没有人把美国宪法当回事。我们从两方面来看。一:美国司法运作的真面目是检察官决定的辩诉交易判决;二:今天美国所有的司法判决50%以上是冤假错案。

    我们从一个对小老百姓来说是最重要,也是国家对人民最根本的责任来观察:司法体系的公平正义。很显然,根本没有美国人把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当回事。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是: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是保证所有被告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法院辩护的权利。今天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90%的案件是以检察官处理的辩诉交易判决。美国司法制度现实是:不再开庭审查、法官判决的美国司法实践。开庭审查、判决是人性要求的,人类最基本的人权,也是美国宪法保正的,但是今天在美国被告人如果想要获得这个权利,他们是真实可能的要面临数倍,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更严重的司法惩罚。整个美国司法系统,整个美国人民是根本不把美国宪法当回事。

:美国司法运作的真面目是检察官决定的辩诉交易判决

    美国有三种神圣的司法判决:一有陪审团的法院开庭审判,二无陪审团的法院开庭审判,三检察官决定的辩诉交易判决。辩诉交易判决(Plea Bargain)实质上是检察官决定的。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进行协商。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认罪,双方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协议判决。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加拿大,西班牙,爱尔兰,以色列等国家都实行这种方式的司法审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在1970年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今天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检察官处理的辩诉交易判决,而不是法院审判,是美国司法运作的真正的面目,今天的美国司法制度现实是:不再开庭审查、法官判决的美国司法实践,可以说法院在美国司法判决中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所以美国司法制度的鉴定必须由,也只能由辩诉交易判决来审定。

    我们看一些资料。1976年美国联邦法院每100件民事侵权案中还有10件开庭审判(属于第一、第二类型开庭审判)。2008年时,只有1%的民事案件开庭审判结案,4%的刑事案开庭审判结案(刑事案的审判是必须有陪审团审判)。2010年时,全美联邦法院中平均每100件定罪的刑事案中有97件不经由法院审判,而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虽然美国的各种类型的案件不断的增加,但2003年全美的联邦法院民事侵权案开庭审判的数量大约是1985的五分之一。

    以纽约市为例。1990年有300名法官、500名检察官和1000名律师,在处理刑事犯罪中用辩诉交易。以严重犯罪案为例,逮捕是118000人次。54%在侦查阶段就达成辩诉交易,其余46%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中,83.3%案件再达成辩诉交易;9.3%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仅7.4%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

    检察官决定的辩诉交易判决,不但直接的、恶劣的违反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且制造大量的冤假错案。这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是确定的。所以在辩诉交易判决广泛实行后一百多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1年在一个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的数量和法院的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还有一个强有力的、公开的理由是“如果明令禁止辩诉交易,美国刑事审判体系就会崩溃,因为交易不会就此消失,它将会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继续存在而且比现在更缺少法律保障”。辩诉交易结案是为了方便,或者直截了当地说是为了省钱。

    一般在立案后,检察官就开始同被告律师谈辩诉交易,当然是用“利”与“害”来说服被告人。无非是认罪的话,检察官就选择不用比较重的罪名与证据,而是用较轻的罪名起诉;检察官可以建议法官轻判。不认罪的话,检察官就用最重罪名起诉;如果审判有罪,检察官就建议法官用最高的刑罚。检察官降格指控,如故意杀人降为过失杀人,抢劫降为盗窃,强奸降为性骚扰等,当然是可以不指控其中最重大的犯罪事实。两种之间,刑罚常常相差几倍至数十倍之多。这是大框框,已经毫无公平正义可言,而细节则更是魔鬼。

    如果被告没有律师,检察官根本不会考虑认罪交易,因为辩诉交易中有许多不能摆上桌面的潜规则,甚至直接违反美国法律。检察官会担心被告不懂江湖规矩,在庭上捅出了不该公开的讨价还价细节,出现难堪的局面。如果通过律师充当中间人谈,即使被告在庭上捅出这些内容,不仅检察官否认,被告的律师也不会承认。这一否认,检察官与律师就没有问题了。

    法官有量刑权。所以在正常情况下,认罪协议上,被告认罪,不能写明辩诉双方同意的刑期条款,而是由法官决定刑罚。于是,实际上检察官和辩方的律师明明私下讲好认罪的交换条件,法官清楚明白这些花样,但是在向法官递交认罪协议时,检察官、被告、法官三方必须在法庭一起上演一场戏。

    首先法官要被告手按圣经宣誓:我保证只说真话,不说假话。被告向法庭承诺自己认罪是完全自愿,没有被诱导或者胁迫。辩诉交易当然涉及交换条件,可是法庭上法官还要假惺惺地问被告有没有谈交换条件,而被告则必须在圣经宣誓下说假话:“没有。”一问一答,都有录音或录像记录存档。只要一个回答与标准不符,法官是当场拒绝认罪协议。如果被告实话实说,说出签署协议时检察官答应的条件,这就犯了江湖大忌。检察官通常会勃然大怒,断然否认,并宣布撤销与被告达成的认罪协议。检察官随后修改的起诉书不仅要增加起诉罪名,而且这新增的控罪比原有的要重得多。目前,美国司法界达成认罪交易的案件占总体定罪案件的97%,这种法庭程序实际上是是美国法庭最大规模、最为普及、由法官亲自参与和导演的造假活动。

    检察官事实上拥有了起诉被告、判断证据、审判事实、量刑惩罚的四位一体司法权力。检察官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还包揽了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在辩诉交易里,为了帮助贫穷人的公共辩护人制度已经面目全非。公共辩护人就成检察官与被告谈交易的中间人。他的功能成了帮助检察官说服或逼迫被告认罪。

    我们再回头看纽约的维权组织无辜者专案的资料。它帮助312名在狱囚犯洗脱罪名。其中29人,大约占10%,是被迫认罪的,但实际上是无辜者,他们向警检方“坦白交代”了虚构的犯罪。有一些关于辩诉交易产生的冤假错案的研究,如Scott 和 Stuntz (1992),Wright (2005)都是大学教授。结论是35%至69%的被告人本应当赢得诉讼却因为辩诉交易而被定罪。触目惊心吧,可以比较肯定地说,这个研究结论是可信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调查1973年以来美国所有走完了上诉程序的5760个死刑案例,结论是在法院一审中,60%的死刑案的判刑是严重错误的,必须在重审中改判。

    人性是,真正的罪犯比较容易与检方达成认罪交易,以期获得轻判;越是罪证确实,越愿意认罪而减少惩罚。无辜者倾向拒绝检方的认罪交易,更有意愿通过审判还自己一个清白。显而易见的真相是,司法制度越是没有公平正义,政治制度越是暗无天日,社会文化风俗越是不分“是非、善恶、对错”,越是多的人愿意选择认罪交易判刑,越是高比例的有人是可以赢得诉讼但宁愿选择辩诉交易而被定罪。

    如下例,由读者自己选吧:

    2007年发生在纽约一个华人家庭的案件。一个两月大的女婴突然猝死,解剖结论是女婴疑似遭剧烈摇晃致死,她的父母李航彬和李英立刻被逮捕。检方最终开出如下的辩诉交易:【“认罪,李航彬判刑300天,李英无罪释放;不接受认罪交易,交由陪审团审判,如果被判有罪,李航彬刑期25年至终身监禁,李英判15年。”】。如果再告诉大家一个事实:女婴剧烈摇晃致死案件是一种高专业、高技术性的案子,必须聘请多位高知名度的专家提供有利、有力的证词,才有机会合理的影响陪审团。

    1982年美国最高法院对United States v. Goodwin案的判决。在Goodwin案中,辩诉双方未达成协议,接受法院审理。当时检方增加了指控罪名。被告人在辩护中声称受到检方的“恶意报复”,最高法院回应:“在辩诉交易未成的情况下”增加指控并不意味着存在报复行为;同时重申辩诉交易可以提高效率,从而保证了国家利益。

二:今天美国所有的司法判决50%以上是冤假错案

我的观察,今天美国所有的司法判决50%以上是冤假错案。这还不算没有调查,没有破案的。好几十年来,芝加哥平均每天都有两起以上的枪杀死人案,警察的破案率只有10%。贩毒总是对人民,对社会危害最大的犯罪之一吧。在西方的很多大城市,全世界都知道那里贩毒,只有警察不知道,所以不去治理。所有在美国,不论天大的案子(如总统肯尼迪被杀案),不论人民是如何天怒人怨,警察没有能破案是正常的,大家都没有丝毫不满地接受的。

我们看下面一下资料:

1: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对美国的死刑案错误率作一个全面的研究:调查1973年以来美国所有走完了上诉程序的死刑案例。全美总共判处了5760个死刑,68%的判决因为犯有严重错误而被上诉法庭推翻,将案件退回审判庭。美国死刑判决是自动上诉,即100%上诉率。如果上诉庭发现下级法院犯的错误不严重,即使存在错误,也会维持原判。在再次审判中(即68%的死刑案中),7%的死刑犯判决无罪;82%犯人死刑取消,改成比较轻的刑罚;只有11%维持原判。死刑案是100%上诉,重审率是68%,在所有重审案中只有11%维持原判。美国司法的真相是在法院一审中,60%的死刑案死刑判决是错误的。一般案件判决后,大约10%的当事人会上诉,而上诉要求成功的比大约是10%。也就是说一般案件判决后,能重审的机率只有1%。没有道理认为法院审理一般案件会比死刑犯更仔细,更精确啊。因此可以断定,美国一般案件的法院判决,60%以上的案子是冤假错案,并且得不到纠正。

2:

今天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90%的案件是以检察官处理的辩诉交易判决(其中联邦法院是97%)。也就是说:今天美国司法制度的现实是:不再开庭审查、法官判决的美国司法实践。

有一些关于辩诉交易产生的冤假错案的研究,如Scott 和 Stuntz (1992),Wright (2005)都是大学教授。结论是35%至69%的被告人本应当赢得诉讼却因为辩诉交易而被定罪(是冤假错案中的比较小的一部分:即无罪案例)。以90%的案件是辩诉交易判决来计算,32%-62%以上的案子是冤假错案,并且得不到纠正。

在辩诉交易判决中,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认罪,双方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协议判决。检察官事实上拥有了起诉被告、判断证据、审判事实、量刑惩罚的四位一体司法权力。检察官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还包揽了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我们看一例。

2007年发生在纽约一个华人家庭的案件。一个两月大的女婴突然猝死,解剖结论是女婴疑似遭剧烈摇晃致死,她的父母李航彬和李英立刻被逮捕。检方最终开出如下的辩诉交易:【“认罪,李航彬判刑300天,李英无罪释放;不接受认罪交易,交由陪审团审判,如果被判有罪,李航彬刑期25年至终身监禁,李英判15年。”】。如果再告诉大家一个事实呢:女婴剧烈摇晃致死案件是一种高专业、高技术性的案子,必须聘请多位高知名度的专家提供有利、有力的证词,才有机会合理的影响陪审团。

3:

电影《小太阳的愿望》的童星阿比吉尔布莱斯林(Abigail Breslin),2017年在社交网站上披露曾被强奸,而且认识罪犯。她选择了不报案、不声张,原因是怕没有人相信她,更没有可能打赢官司。同时她还贴了一张RAINN的资料(RAINN:the Rape, Abuse & Incest National Network,美国最大的反性暴力机构)在美国平均每一千件强奸案,只有六件强奸人进监狱,即0.6%。然而在所有犯罪中,强奸案是比较容易破案、判决的。

我们可以从其他资料看强奸犯进监狱的概率。

美国国防部的官员表示,近4成的女兵被性侵,很多人不敢声张,只能忍气吞声。美军每年通报案例的至少有3千多起,处理(不都是进监狱)的却不到十分之一,很多都是不了了之。美军的一些高层,自然会想尽办法平息这些事,而被曝光出来的都是些“虾米”而已。很多女兵表示,真实数字要远比这个多。真实数字有多高?美军每年至少有3万女兵被体检出来怀孕。

依靠西方司法程序,获得公平正义有多难?了解一下白宫莱温斯基案就知道了。从1995年到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与莱温斯基有两年多的性关系。在总统周围的工作人员中是公开的秘密。1996年,莱温斯基的上司担心此事闹出麻烦,将她调到国防部。后来她在电话中向密友透露了她和总统的关系。密友录了音,并透露给政府调查人员。此后,莱温斯基还在一家酒吧里,向密友和盘托出了克林顿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事情以及自己作伪证的经过,并且劝说密友不要将这一切公之于世。不仅被崔普偷偷录音,6名联邦特工也进行了监听。在美国共和党的全力支持下,国家独立检察官斯塔尔专门调查下,最后是要靠那件后来举世闻名的蓝色连衣裙判定,因为上面有克林顿的DNA。若非小姐多情,想保留总统的液体作永恒的纪念,如此有强大实力、大规模的调查结果是证明克林顿无罪,是一件实际可能的事。

既然判强奸犯有罪是如此的困难,那警察是如何对待收集证据的呢。2018年CNN有一个报道:美国警方竟然大量销毁还未检测过的强奸证据。强奸受害者一般要经历三到五小时的全面检查。CNN调查发现,对于确定嫌疑人非常重要DNA数据,虽然收集了样本,但80%都没有做检测。有400起强奸案里,检测证据象垃圾一样被丢掉。这些证据并没有超过上诉期限,有的只有几周就销毁。销毁了强奸证据,强奸犯就永远不可能定罪了。CNN调查还发现,警方提前销毁了47个孩子受害的证据。很明显,警察想都不想破案,所以不进一步检测,也不保留证据;警察当然不在乎破案,所以逮到强奸犯嫌疑人,也决定不对一对DNA。

我们在看韩国一例。2009年26岁的韩国明星张紫妍在长期、经常被逼提供性服务,不堪身心折磨后自杀。当时轰动整个韩国。张紫妍留下的五十封遗书,有大量的资料控诉演艺圈的潜规则。她遭灌兴奋剂、毒品;一天要“性招待”逾10人;还被公司逼迫去做结扎手术,方便让那些权贵“无套进入”;连父母忌日的那一天,她都被逼去陪睡4名男子,接客量比陪酒女都多很多。十年后,许多涉案人员仍然逍遥法外。是公开的啊,在韩国,明星们是用毒品,欠赌债,黑社会控制的。她们是被引诱、设陷阱进入圈套的。神圣政府司法权力也帮忙啊:一份不履行就倾家荡产的奴隶合同!

    2019年韩国总统文表示:张紫妍案,还有胜利艺人夜店案(提供色情招待、迷奸、毒品、暴力伤人、行贿、偷拍并散播淫秽影片)的共同特征是发生在社会特权阶层,检方和警方等调查机关存在故意进行不实调查,甚至积极阻止查明真相,并包庇、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他下令法务部部长和行政安全部部长共同负责,部长赌上命运也要彻底调查真相。坚决查证的法务部部长曹国正上台一个月就被逼辞职。政府还是不敌财团,两个案子没有任何结果。西方民主制度下,国家的真正有权者是财团!

4:

无辜者专案(The Innocence Project)是一个在纽约的维权组织。近年来,依靠高科技DNA检验,它帮助312名在狱囚犯洗脱罪名,他们平均冤狱时间为13.5年。其中18人被判死刑,正在等待执行。29人,大约占10%,是被迫认罪的,但实际上是无辜者,他们向警检方“坦白交代”了虚构的犯罪。为什么?因为他们为了逃避可能的更严重的惩罚。这种惩罚是非常可能的,非常可怕的美国司法现实:无罪的人民是实际可能的被判有罪。

澳洲一个牧师Gerald Ridsdale能性近侵一千名儿童,还差一点光荣退休。宾州路泽恩县的两个法官为了让监狱盈利,轻罪重判。六年间涉及5000多起案件,毁了2500多名少年。千万别小看这件事,你静下心来,想一想就会感觉的到恐怖:将别人的儿子送进监狱,可是天底下最难之一的事啊。除了天下父母心之外,美国是有法律,是有独立于法院的司法管理委员会,来监督法官个人行为。然而5年时间内没有任何律师、执法官员或其他法官报告过两位法官的涉及5000多起案件违法行为:如律师代理缺位,轻罪重判,快速拘留等程序违法问题。最后是靠外部介入,2008才被暴露、处理。最有看头的是他们被判刑的理由是受贿,不是司法错误。可见一方面,小老百姓被法律判刑(错误的判刑)之容易,另一方面,对有些人依法判刑之难。知道这两个法官在受贿罪之外还犯了其他罪,不需要什么智商吧。

我有一文,全面分析西方司法,文章的标题就是文章的结论。

理念上毫无公平正义、实践中草菅人命的西方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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