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转为
非农业户口:
(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原有的农业
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虽尚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
均耕地在0.02公顷(0.3亩)以下的,可将被征耕
地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原人均耕地虽多于0.02公顷,但因征地而
使人均耕地下降到0.02公顷以下的,可按保持人均耕
地0.02公顷为标准,将部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的数量,由所在市、县人民政
府按规定的条件审批;“农转非”具体对象的安排方案由
被征地单位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主会议讨论同意后
,经管理区审核同意,由市、县国土部门会同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征用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经公安
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办理转户和粮食关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