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剥夺他人性命。该死。但他无前科,无预谋再加自首,根据中国法律适用死缓。

药家鑫剥夺他人性命,一命偿一命。从感情上来讲,他应该死。

但根据中国法律,一个杀人犯如果无前科,无预谋再加自首,适用死缓。
别人这种情况判死缓,药家鑫为什么必须得死?
如果杀药加鑫是为了杀鸡吓猴,那不符合法律面前鸡猴平等的原则。
以药加鑫的性命,去唤起人们各种各样的意识,这对药加鑫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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