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猫,您能再回答几个问题吗,多谢多谢了!
1。他的刑事案。他本人想打官司,因为他只是想去追求那个老师,没有语言威胁过,更没有任何身体接触。但是,有限制令在先,他又去找 (他是想最后努力一下,不行就当是道别),他这种情况是否可能打赢啊?还是认罪以换轻刑好呢?
2。他的移民案。他最想的是在美把学位拿到。但是现在没有学籍了,打移民官司即使不遣返,没有学校读又有什么用呢?他父母是希望他不要钻牛角尖,回国后再考虑加拿大或是其他国家的学校。您认为有打官司的必要吗?
3。这两个案子要打的话,得准备花多少钱呢?他的刑事案目前刚到 prosecute,已花费六千。如果就用指定律师,结果能有多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