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寓楼是一个新大楼, 共50户. 因为是新楼, 所以第一年的地税是整个building合在一起(总数10万圆), 以开发商的名义分摊各户. 大多数住户都是后半年才买房迁入的. 但开发商要每户都负责全年的地税, building association负责收税 (开发商在association里安插了自己的人为开发商服务).
其中30户按开发商的要求付了全年的地税. 另20户只付了半年的地税(他们认为他们是下半年才买的房子, 开发商应该负责前半年的地税). 结果association总共收到8万元的地税. 还缺2万元, 这是纠纷的焦点. 这20户人家认为应该是开发商负责.
association就先把8万元交给county. 非常意外的是,county突然下调了整个building的地税, 正好是8万元付清了.
现在问题来,虽然整个building的地税付清了, 但是, 原先交了全年地税的30户无形中为开发商交了本有争议的部分(本该由开发商付的部分). 而association却认为30户多交的部分, 应该由另20户(只交半年地税的人来平摊). 而这20户坚持认为, 这30户应该去找开发商要会多交的部分.
本人也是这20户之一, 请问在这中纠纷的情况下, 我如果要卖房子, 是不是要担心association的刁难? 有什么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