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的区别:
1) 领海:不超过12 海里
主权国主权: 领空,领海,海床,底土
非主权国权利:船舶无害通过(有严格的定义,如潜艇必须在海面航行,船上不可起降飞机等)
2) 专属经济区:不超过200海里
主权国权利: 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域,海床,底土的生物和非
生物资源。
非主权国权利:自由航行,飞越,铺设缆线等。
3) 大陆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的全部自然延伸。若大陆架小于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大陆架边界有严格的定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定联合国有审定权
主权国权利: 勘探开发管理海床,底土的生物和生物资源 (发达国家主权国在此区域开发要向联合国缴费)
非主权国权利:主权国权利不包括水域与空域。
4)公海:不属任何国家,只用于和平目的
可见,主权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权利是依次递减的。专属经济区只辖鱼类矿产等经济资源,大陆架甚至不包括浮游鱼类资源。大陆架对专属经济区以外地区才有意义,否则已被专属经济区权利涵盖。
领土最关键,决定了领海,专属经济区的范围。钓鱼岛就是一例。
中日的专属经济区有重叠。 因为东海的大部宽度小于400海里。如何划分重叠地区是核心。日主张中间线,但因日本几乎无大陆架,显然这是日方的一厢情愿,中方明显吃亏。若中方主张大陆架,则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将大大压缩,远小于200海里。不符合专属经济区划分精神。或中方应得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日得剩下的,等等。
II)关于“合作开发”区域:
最近处离中国约160海里,离日本约145海里,宽约50公里。近中间线,靠日本侧,中国大陆架上。
III)一些思考:
1) 和平解决专属经济区争议符合“海洋法公约”精神与规定
2) 中方谈判的筹码是大陆架,至少要叫价200海里整专属经济区。谈判没开始,谈什么合作?“搁置争议”可,就是中国不过中线,日方不上大陆架。这之间的区域搁置开发,我们若没本事,问题与利益就都留给子孙。
3) 为何急于向日本输诚,战略目的何在,要向国人明示。若无战略目的,眼前利益何在,急什么,也要讲明白。国与国,凭什么中国要吃亏。尽管这点亏同四万万同胞抗日战争的牺牲不可同日而语,但共产党当年对日本二战赔款的‘慷慨’殷鉴不远:台独不插手了?钓鱼岛回来了?TMD撤了?军备不赛了?靖国不拜了?今日的中国还需要‘共荣“吗?我们家是揭不开锅了,还是屋顶漏了,急着要卖子孙的家当?
4) 世界上其他国家是如何解决/不解决专属经济区争议的?
5) 够不上“卖国”,但如同贱卖国有资产。极烂的“经理人”,不是麻木,就是昏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