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这家公司是一家独立的公司(称A公司),我司和A公司签订合约,发单(PO#)。A组织货源,安排工厂,和检查货物质量,如有问题A负责索赔。我司并根据A地要求有时直接将货款付工厂(实际上工厂无权出口,而由一家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结汇。我司是付款给这家出口公司) 或付给A公司。
年初,我们发现A公司安排的货连连晚交,和质量有问题。造成客人对我司的索赔。我司停止继续给A发单,扣押其部分货款,并提出索赔。经过一段时间,A公司依往常一样经双方让步,同意我们的索赔。当时,会计部门要讲货款付那家代理出口公司,A公司不同意,要依惯例付货款他的帐上,我司再次要求其有那家出口代理公司书面文章同意此行为。不久,我会计部门收到官样函。会计放行。
一个月后,从我司上海办事处得到消息(出口公司来函)A公司去向不明。经核对有货款达人民币4百万A公司没有偿付出口公司,或工厂。现工厂在大陆已对出口公司提出告诉。而出口公司已开始联络我司,望我司“帮助”。
问题在于这些工厂和我合作经年,双方了解。事后,工厂还是再为我司生产。听说,A在大陆股市连连得手,翻数倍有余。现已逃至HK.
望费兄讲解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