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版的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以为新版会在这方面加强或细化或改进,没想到相应的条文在2007版里找不着了。是有其他的法律覆盖了这些方面,还是现在不管了?
• This is America everything is possible -聂耳- ♂ (0 bytes) () 11/30/2007 postreply 07: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