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彭宇是一个被害的施乐者。
法院:法院是一个尴尬的程序员。
首先,原告不是由于被害了之后的被迫无奈而选择害人的。先前的被害可以成为后来的害人的原因,但决不能成为其理由。老三你就是把原因当理由了, 这是逻辑错误。对于一个人错误行为的道德判决,不是要解释他的行为有没有原因,而是要证明他的行为有没有理由。前者是心理医生的任务,后者是道德家的任务。
其次,被告不应该因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成为受害者。更何况他是一个道德崇高的施乐者。同样的道理,不自我保护,并非受害的理由,而充其量不过是受害的一个必要条件罢了。社会道德不能把这个必要条件关系当成道德因果关系来夸大,那样的话,法理何容?
第三,法院自始至终就不应该讲道德。法院是讲法律和证据的地方。原告如果是因为证据确凿而告倒了被告,法院现在的判决就是合法的,正确的。法院的位置在中国很尴尬,国家机器需要它执法,社会舆论却要它讲理。当然,如果是因为原告在公检法的关系深厚而造成目前的判决,南京的法院就是王八蛋了。我完全同意法院不要讲理,但是要讲法,而不是讲关系走后门。
再说说我对江苏政法体系的一点管孔之见。江苏省的政法体系肯定存在一个关系网。这里面有一个北京某著名高校毕业生组成的政法体系关系网。这个网络各节点相互连接,说谁谁关系不到谁谁是不可能的。这样的关系网下,法院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如果都吃完了,最后法院会主动提出来双方和解了事。这样法院也免除了由判决带来的风险,因为判决必然是有胜负的,负的一方被吃又输官司自然喊冤。彭宇可能是仗着有理就没有做法院关系工作,结果成了有理无据。法院只好凭证据秉公办事了。
这里的“吃”,不一定是吃贿赂,很多情况下是要原告、被告服从法院的目标去行事,而不是相互之间狮子大张口,你告我医疗康复50万,我告你精神赔偿100万。法院希望的是大家最后都合理一点,息事宁人。这也是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对温总理“和谐社会”理念的一个曲解。对法院来说,和谐,就是不闹事就好。现在社会上各色人等,变得很有点贪婪。没事还贪呢,要是遇上点事,那还不贪上加贪。比如各地不断涌现的钉子户。
话说到这里,我想各位聪明的人应该知道了,在中国打官司大体应该遵循的原则。和可能的结果。不要将来有了事怨天尤人。彭宇某种意义上应该是幸运的,因为他生在中国,有人为他鸣冤。社会舆论导向,会最终将他这个有理无据的案子给翻过来。他要是在美国,像他这样的案子,他肯定完了。我记得一件事,某美国妇女带儿子逛家具店,儿子被自己顺手扔掉的香蕉皮滑倒,掉了两颗门牙,法院判家具店赔偿数百万美元。此案据说已是类似案件的援引案例之一。
我想说什么来着?差点忘了,总结一下。被告的行为决不能提倡,原告的不幸一定要同情。至于法院呢,您就看着办吧,和谐社会的大准则,可不要忘了。
孙楠那英:和谐花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