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ror number 2 - (2)

本帖于 2015-05-11 13:52:20 时间, 由普通用户 米可 编辑

第一天选人,法官大概解释了一下案子,要我们每个人自我介绍,然后双方律师过来陈述。警区律师不断询问我们是不是可以接受没有直接证据,用合理推理来得出结论。被告律师就过来说如果一对情侣抢劫珠宝得手,被警察包围,男方一手拿枪、一手拿珠宝,女方对男方喊"Give to them",男方开枪杀死警察。你要怎么解读女方的这句话。我一头雾水,以我的水平肯定她是要他把珠宝给警方,不过老美都说七十年代牛仔电影里这句话是她要他开枪。

然后被告律师又说这个案子你会听到drug, you will not like it,不过不能因为这个就说人偷车啊。我内心同情弱势的正义心立刻腾升。然后第一天大概到4:30结束,法官说第二天9:30继续,离开这个法庭后不能讨论案情。跟其他陪审员、双方律师等案情相关人员都不能交流案件。

第二天警方律师叫证人,两个警察跟被偷车的车主和女朋友。当时被告被审讯时说车不是他偷的,是另外两个人偷的,偷完车他正好经过,偷车人要买drug,问他在哪里买,并要他上车带路,然后他们开去那个民宅买drug。到了后两个偷车人离开,车本来停路边,他觉得停路边车的目标太大,他就把车从路边开上drive way,并且给车换了另一个牌照。

报歉,先写到这,我尽量快续,不过真觉得能写很长,写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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