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得闲,到处浏览新闻消息。刚看了一个,说铁道部长情妇达两位数,由此定了他一项罪名就是玩弄女性。
野狼并不对此刘志军情妇的事感兴趣,两位数的情妇队伍估计在官员中已经不稀奇了。10年前,江苏的一个司局级官员就有108个情妇。与此比较,两位数的情妇对于铁道部长太普通了。
让人质疑的是那个罪名。“玩弄女性”到底算个什么罪?刘志军部长找情妇应该不是强奸,那些情妇也不是他强拉到家里的,因此可以剔除强迫的可能。
当然,这种行为不一定合法。如果刘志军给这些情妇都买了房子让她们住,应该算事实婚姻,这样可以以“重婚罪”治他。但即使是重婚,也不该冠以“玩弄女性”的帽子。因为,重婚和正常婚姻一样也算婚姻,如果重婚就是“玩弄女性”,那正常婚姻也该算“玩弄女性”,推之,天下男人都“玩弄女性”。
但如果刘志军没有给这些情妇们买房子,或者这些情妇同时有丈夫和其他性伙伴,刘志军没有了“重婚罪”帽子。如此,他的行为只能算通奸。大陆的法律没有通奸罪,所以这种行为只能算违反道德,并不违法。
估计刘志军得了“玩弄女性”的帽子估计还是那情妇数目惹出来的事。如果他只有一两个情妇,估计没人说他“玩弄女性”。但要是这数目到了15个,拿“玩弄女性”来套他似乎就顺理成章了。
不管这个隐藏规则了。我们看看“玩弄女性”这个罪名本身。野狼认为,这个名词本身明显带有两性不平等的色彩。试想一下,如果刘志军是女的,有了15个情人,会因为这个说他是“玩弄男性”吗? 绝对不会,顶多说他生活糜烂而已。
还有个可能,“玩弄女性”这个罪名来自于刘志军如何和这些女性的私密生活。不过这个就更难有标准了。国内公开的性产品都公开展示手铐呀,皮鞭呀,颈套呀等等口味重的产品,刘志军即使搞了些创新也是为了他和情妇们之间的性福,从而和“玩弄女性”扯不上。
实际上,即使有玩弄行为存在,刘志军那么大岁数了,在两位数的年轻情妇们包围下,到底谁玩弄谁,还真说不清楚。
大家说说,“玩弄女性”到底是什么罪,犯了这个罪,该判多少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