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 Samaritan Law。该法律名称源于圣经故事:一个犹太人遭强盗抢劫受伤倒地,犹太祭司和利未人路过,熟视无睹。撒玛利亚人路过受伤的犹太人身边,毅然出手相助。此法律保护自愿助人者的利益,解除他们在帮助他人时的后顾之忧,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损害,救助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从而鼓励人们在自己没有危险的前提下,勇于助人乐于助人。加拿大每个省都有自己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版本,其中魁北克省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更进一步-----魁省的好法规定: 公民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如果路人不会因救助伤者而置自己于危险处境,这个路人就应该救助需要帮助的伤者,临别人之危阵而扬长不顾者就可能因导致法律过失而遭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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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回顾一下中国的法律,我个人觉得简直就是胡闹,没有什么具体的标准。不是特别通天的事,只要你有钱有关系,什么荒唐的事都可能出现。
几年前轰动大江南北的南京徐老太一案。可耻的不仅是恩将仇报的徐老太和她的家人,还有我们判定助人为乐有罪的法院和法律。徐老太事件是我们道德大滑坡的一副强烈催化剂和臭名昭著的里程碑,打那以后,我们的道德水准就没有最低只有更低了,老人跌倒街头,众人围观已成常态。前不久一拒载街头摔伤老人的出租车司机,事后猛觉伤者是自己的岳父大人,司机于是当众猛扇自己耳光。知耻近乎勇啊,这个司机很值得表扬。直到今天,发生了小悦悦事件。
以慕容雪村最近在某大学的演讲中说: 如果你想幸福,仅有钱是不够的,你需要活在某种文明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