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我就知道孕妇不能看啊!没气得发抖不错了。还一口一个骨肉呢~

谁说孩子是他的?孩子父亲取决于婚内婚外,虽然孩子出生时还未离婚,但已经分居一段时间了,孩子父亲是谁,由母亲决定。说不是你的又怎样! 私下验DNA是不能成为审判证供的!而母亲有权拒绝提供孩子的DNA。除非先向法院提出关于鉴定DNA的诉状。

摘录一点“。。。从社会稳定意义出发, 民事案件中应当仅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时准许作亲子鉴定。其理由是: 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作亲子坚定, 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分。如果强制鉴定, 实质上是对人身权和人格权的间接侵害。而且亲子鉴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一般不应 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所以,亲子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必须是自愿鉴定,这个原则是坚决不容动摇的。因为这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德国这个宪法权利被解释成为“信息自决权”。。。一个对诉讼至关重要的血缘鉴定问题,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却几近空白。查我国《民事诉讼法》 可知,鉴定结论虽明定为证据种类,但鉴定所需之程序规定却付之阙如,更未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血缘鉴定的具体条款。目前所见的惟一与血缘鉴定有点关系的规 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批复。按此批复理解:(1)法官不得依职权为血缘鉴定司法程序的启动,而必须以一方当事人的声请为前提,且须征得被鉴定 人的同意;(2)法官既然不得依职权启动司法血缘鉴定程序,自然也不可以强制方式为之鉴定;(3)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尽力收集、调查其他证 据,而此等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还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经过综合分析后才可以作出判定。

 

鉴定完了又咋样,自认经济条件好就行,增加抚养费就合情合理了。此例情况中抚养权是要不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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