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从法律的角度争论,就应该力求严密再严密,法律发面我是外行,转贴一个吧

来源: 那个时候 2014-06-04 08:24:42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9520 bytes)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info

我看六四戒严令的非法性



秋实





已往人们谈六四戒严令的非法性,通常质疑国务院总理是否有权宣布首都北

京主要地区戒严。这种质疑,牵扯到对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的解释,由于

论者已多,本文不拟涉及。我想说的是,即使宣布戒严在国务院总理的职权范围

之内,当时李鹏授权陈希同发出的戒严令中,其基本内容仍属于严重违法越权,

不仅缺乏正当法律依据,违反中国基本法律,亦且抵触了全国人大这一最高权利

机关的意志。



1989年5月20日,李鹏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宣布戒严,同时授权北京市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陈希同连续发出一、二、三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宣布:严

禁游行、请愿、罢课、罢工、串联、演讲、散发传单等等活动,严禁冲击广播、

电视、通讯等重要单位,严禁骚扰各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驻京机构等等。“在戒

严期间,发生上述应予禁止的活动,公安干警、武警部队和人民解放军执勤人员

有权采取一切手段,强行处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换言之,对于戒严令禁止的一切活动,如游行、请愿、串联、演讲等等,无

论其中是否有暴力行为,只要它们一发生,戒严执勤人员就“有权采取一切手段”,

强行处置。请注意“一切手段”几个字。这表明,戒严令对执勤人员可以采取什

么手段,各种手段只有在什么条件下才能采取等等,未加任何限制。戒严令中既

不是“一切必要手段”,更不是“一切合法手段”,而是不加任何限定的“一切

手段”,实质上等于授权戒严机关可以无视具体情况,不受限制地采取任何暴力

手段,包括动用枪械、出动坦克等等在内。后来发生的大量杀死杀伤无辜平民事

件,可以看作是实施这一戒严令规定的直接后果。



我认为,如此许可戒严执勤人员“采取一切手段”的规定,显然属于未经任

何正当授权的严重非法越权行为,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又违背了中国的基本法

律和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因而是完全非法的。理由如次:



第一,中国宪法和中国法律,没有任何一项条文,授权国务院或任何地方政

府、戒严机构和执勤人员,戒严期间可以不加限制地“采取一切手段”,而无需

考虑其是否有必要。就算李鹏有权宣布戒严,他也没有如此“采取一切手段”的

权力。按照现代法律的惯例,这样的命令是完全不能许可的——没有一个行政机

构,可以在未经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能够自行宣布自己或其下属享有不加限制的

采取一切手段的权力。而且,对于和平的、非暴力的示威游行、群众聚集等等抵

触戒严令的活动,不能允许执勤人员动用开枪杀人等极端手段,此乃现代法律的

通则。六四戒严令的规定,既未在事先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正当授权,又违背了现

代法律的通行惯例。



第二,六四戒严令的规定,违背了中国的基本法律。《宪法》、《刑法》等

构成了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实行戒严,虽然停止实行某些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

权利,如集会、游行、示威等等,但其他基本法律规定依然有效。例如1981

年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法律规定,在军事行动地区,军人不得残害无辜居民,

违者处以刑罚,严重者可判死刑。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阻

碍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执法行动,若构成犯罪,最高刑不过三年徒刑,罪不至死。



按照常规,部队执行戒严任务视为军事行动,上述两条文完全适用于戒严时

期。它们说明,即使在戒严时期,对于非暴力抵制戒严令的,也不得动用枪支任

意杀害,否则开枪人及其指使者将被视为触犯刑律,必须依法制裁。六四戒严令

授权军警人员“采取一切手段”,而不视其是否有必要,从根本上背离了这些基

本法律,因而是非法的。对于由此产生的一切严重后果,下此戒严令者和直接责

任者,依法都不能逃脱其应负的刑事责任。



第三,戒严令的规定,还违背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志。根据宪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任何政府、任何地方、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

候都不得违背它的意志。即使在没有具体明确的既成法律条文可作依据的情况下,

也不能任由政府胡来,而必须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或立法解释,来判断政府

的规定是否合法。



从六四前后情形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非但在事先没有行为表明它

有意授权戒严执勤人员不加限制地采取一切手段,反而还在事后力图对戒严中可

以合法使用的手段加以限制。例如,六四后立即开始起草的《戒严法》,就部分

体现了全国人大极力限制戒严执勤人员所用手段的意图。



这项法案规定,戒严期间,只有当面临暴力袭击、暴力抗拒或暴力威胁等紧

急情况,而且使用警械无法阻止时,才授权执勤人员使用枪支(第二十八条)。

至于其他非暴力违抗戒严令规定的情况,如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

聚众活动,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冲击国家机关

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哄抢或者破坏公私

财产等等,在阻止无效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只授权执勤人员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

者驱散,并未授权其使用枪支(第二十六条)。



而六四戒严令却不然,竟然授权执勤人员可以不加限制地“采取一切手段”。

显而易见,此命令不仅没有正当授权的依据,而且还直接违背了全国人大在其正

式法律中所表现出来的立法意志---它没有,也不打算将不加限制地使用一切手段

的权力,授予戒严机关。



综上所述,李鹏命令其下级北京市政府发布并实施的戒严令,有严重违法越

权的内容。李鹏不仅事后迟迟不予纠正,反而一意孤行,强行实施,造成严重后

果。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他是无法推卸的。



2001年2月26日





附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根据李鹏总理签署的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戒严令,为迅速制止社会动乱,维

护首都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社会生活秩序,北京市人民政府特发布此令:



一、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十时起对东城区、西城区、祟文区、宣武区、石景山区

、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实行戒严;



二、在戒严期间,严禁游行、请愿、罢课、罢工和其他聚众妨害正常秩序的活动;



三、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制造和散布谣言,进行串联、演讲,散发传单,煽动社会

动乱;



四、严禁冲击党政军领导机关,严禁冲击广播、电视、通讯等重要单位,严密破坏重

要公共设施,严禁打、砸、抢、烧等一切破坏活动;



五、严禁骚扰各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驻京机构;



六、在戒严期间,发生上述应予禁止的活动,公安干警、武警部队和人民解放军执勤

人员有权采取一切手段,强行处置。



以上各项,望全体市民遵照执行。



市长 陈希同1989年5月20日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法权利。”



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在军事行动地区,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戒严法》第二十六条



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

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

留:



(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



(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



(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戒严法》第二十八条



在戒严地区遇有下列特别紧急情形之一,使用警械无法制止时,戒严执勤人员可以使

用枪支等武器:



(一)公民或者戒严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危害时;



(二)拘留、逮捕、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凶或者脱逃时;



(三)遇暴力抢夺武器、弹药时;



(四)警卫的重要对象、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时;



(五)在执行消防、抢险、救护作业以及其他重大紧急任务中,受到严重暴力阻挠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的其他情形。



戒严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规定。

所有跟帖: 

“方” -那个时候- 给 那个时候 发送悄悄话 那个时候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6/04/2014 postreply 08:26:24

说李鹏违法,可以啊。希望有一天能告倒他。 -梅影- 给 梅影 发送悄悄话 梅影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6/04/2014 postreply 08:34:12

你希望吧,我根本无所谓。 -那个时候- 给 那个时候 发送悄悄话 那个时候 的博客首页 (43 bytes) () 06/04/2014 postreply 08: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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