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告诉我的律师的目标就是他们搬走。
第一个是四年前我的独立房租客,他用的方法跟你说的几乎是一样的。不同的是他将现金放在信封里放在我家的邮箱要我撤诉,我的律师说千万不要到了法庭再说。记得那年是8月7号开庭。开庭那天他没有来,我照程序走了,他搬走了。因为之前show过一下房有人要了,九月一号新人入住,新的租客一直住到现在也没有出现这个问题。十一月份的时候他的新房东打电话给我,他们搬进去好久没有交过租,而冬天我们这里是不开庭的,所以他申请了以后等到第二年一月份上庭,后来因为下雪一直拖到二月底,那个人最后搬出去的时候已经是三月份了。后来那位房东又给我打了电话想去追回欠款。问我是否也愿意一起去做,我想了想说算了,我损失了3千二百多块钱他从法院的记录上也查到了,这位房东损失的是我的几倍。
另一个是去年,是九月初开庭,父子三人带着money order來了交足頭一個月和這一個月的租金+迟交金罚金除了律师费。因为我的目标很明确要他们搬走,而他们并不想搬走。律师告诉我他们可以留下来因为已经交足了所有的欠款。我同意免他们十月租金,如果东西没有损坏押金全部退回。他们在协议书上签了字10月底之前搬走了。我花了两个星期将房子重新装修十一月份新人搬进来。重新选择的租客没有这样的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