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抬棺上阵的律师,将于本月11日,以联合国六种官方语言,向互联网求助!

来源: astraea 2008-11-02 10:34:05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0556 bytes)
时隔半年,令人发指的惊天冤案在律师杨金柱为此案昭雪专门开设的新浪博客中点击千万,办案历程步步艰辛,发给各级以致中央高层的案情材料和申诉信已想不出还能寄到哪里,蒋老和唐太太十月进京,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纪委....都接访了.

案件在官方层面上原地踏步!!!

今天,杨律师向全国律师同仁求援.
11月10日,将以联合国六种官方语言,向互联网发出求助信.

唐门案,已经不是普通的一个刑事案,也不是一个普通的官僚体系腐败案,而是击穿人类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杀人灭口而后焚尸灭迹案,能否在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得到昭雪的案子.

做为一个有良心的海外华人,从4月份在文学城发出多个转帖及呼吁帖至今,一直关注和支持着杨律师和唐家的行动,而今,再次转帖杨金柱律师博客文章.....

敬请在新闻直通车有发帖权限的朋友,能把此帖转发至新闻直通车,引起更多人关注.



律师杨金柱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yjzlawyer


杨金柱律师为“唐门案”向13万中国律师同仁求援




尊敬的中国律师同仁们:
我是杨金柱律师,湖南省洞口县人,现年53岁,汉族,1983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86年在娄底师范专科学校任教时以“兼职律师工作者”身份踏入律坛。1988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律师资格。1994年至2000年在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任教。2000年底创建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现担任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理事长和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董事长,兼任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联盟理事长、湖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民商法学会常务理事、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为我提供义务法律援助的“唐门案”向13万中国律师同仁求援!




原湖南省江华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唐家波被江华县纪委“谈话调查”期间,于2007年4月22日清晨6时左右在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T恤衫绕颈挂于水龙头处”自己“绞死”自己。江华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26日下午在尚未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唐家波家属拒绝签字不同意火化的情况下,以“考虑社会大局的稳定”、“作为证据尸体已无保存价值”为由强行火化了唐家波的尸体。唐家波家属一年多来诉求无门。2008年4月5日清明节那天,唐家波的13岁女儿、初中二年级学生唐文纤在天涯杂谈发表《亲爱的爸爸,你被周小驹强行裸体火化后埋在什么地方?》,到4月14日封贴为止,共有32万多人次点击、2万多人次留言。唐家波事件引起网民强烈关注。

我于2008年4月9日在天涯杂谈上偶然看到唐文纤的文章,为13岁的小女孩对社会充满仇恨的语言所震惊!我在认真审查唐文纤外公蒋运超(76岁、具有50年中共党龄、江华县交通局退休干部)送来的唐案证据材料后,断定唐案必有冤情!2008年4月13日,我和唐文纤妈妈蒋辛翠签订了《义务法律援助协议书》,由我自己承担法律援助期间的一切费用(我半年来已用去谘询费、差旅费等各项直接费用20余万元)。




2008年4月14日,江华县人民政府在江华县国土局网站发表《唐家波自杀死亡情况》一文,并公布了8份附件,认定唐家波受贿2万元而“自杀死亡”。天涯随即封了唐文纤的文章。还有人在天涯发布消息:湖南省纪委即将公布维持“自杀死亡”的调查结论。作为执业20余年的老律师,我被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工商局、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等厅局级单位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我曾担任过湖南省20余名厅局级领导的私人律师(湖南卫视和湖南广播电视报公布了名单),深知权力的厉害!我知道:“唐门案”不同于我以前办理过的所有重大案件!它面对的是权力无比的湖南省纪委和一个完整的权力体系!

4月14日晚上,我在反复权衡中度过了一个不眠之夜。我为预见到的困难和即将付出的代价多次发生动摇。但我心中的良知和一个中国律师应该具有的正义感使我最终战胜了怯懦。2008年4月15日下午5时,我在新浪博客上公布为唐家提供义务法律援助。随后,我写好遗嘱,决心抬棺上阵、以死抗争!




半年多来,我在权力面前毫无用处,发出的20余封律师函如泥牛入海!法律成为权力的裹脚布!2008年7月31日下午,我去湖南省纪委索要江华县公安局2007年4月22日在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对唐家波死亡现场作了现场勘查的记录、照片和录像资料以及检验唐家波尸体的检验报告。湖南省纪委信访办副主任曾海平在办公室对我说:要取消我的律师资格(当时在场的还有与曾海平同一办公室的另一位同志、我有当时的谈话录音)。随后,湖南省司法厅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对我的处分。


半年多来,我已查清了“唐门案”的真相:
1、江华县纪委有关人员在没有对唐家波作出“双规”决定的情况下,以“谈话调查”的形式限制唐家波人身自由36个小时致其死亡、并致唐家波死后的尸体伤痕累累,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2、江华县纪委有关人员在2007年4月22日早晨6时唐家波在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非正常死亡以后,没有通知江华县公安局派员进行现场勘查和进行尸体检验、也没有通知唐家波的家属到现场,而是破坏现场、转移尸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江华县政府在没有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尚未查清唐家波死因且唐家波家属不同意火化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26日下午以“考虑社会大局的稳定”、“作为证据尸体已无保存价值”为由强行火化了唐家波尸体,江华县政府及其相关涉案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江华县检察院在江华县公安局没有对唐家波死亡现场进行勘查和对唐家波尸体进行检验的前提条件下、在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结论“根据法医学检验及组织学检查所见,死者唐家波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完全没有涉及唐家波的死亡属于“自杀”或“他杀”的前提条件下,依据对县纪委办案人员和陪护人员的“深入调查”,于2007年7月20日在《关于对蒋运超来信来访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认定唐家波的死亡性质为“自杀身亡”。江华县检察院作出的“唐家波系自杀死亡”的结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江华县检察院2007年7月20日《关于对蒋运超来信来访有关问题的答复》应该被撤销!


5、2008年4月18日,湖南省纪委在红网发布《湖南省纪委就江华县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唐家波事件答问》一文,该答问认定“ 2007年4月22日清晨6时左右,唐家波称病连续几次上卫生间,最后在卫生间自缢身亡”。根据党纪国法,湖南省纪委无权认定公民非正常死亡的性质属于“自杀”还是“他杀”?湖南省纪委超越职权在红网发布的认定唐家波“在卫生间自缢身亡”的《湖南省纪委就江华县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唐家波事件答问》应该被撤销!



各位律师同仁:敬请你们用专业的眼光认真审核“唐门案”的所有书证、录像和照片以及我的全部法律文书,并请你们用专业的眼光认真审核我的《唐家波“自杀死亡”的结论依法不能成立》、《破解唐家波被“他杀”的最后一击:刑事侦查实验》、《有关部门在唐门案件中存在的五大明显违法行为》、《“唐门案”的九个谎言》、《唐家波“自杀死亡”案件的12个重大疑点》等博客文章。对你们的赐教,我表示衷心感谢!


蒋运超、蒋辛翠已于2008年10月20日至10月25日进京申冤。中纪委已对“唐门案”作出明文批复:要求湖南省纪委落实蒋运超、蒋辛翠提出的五点要求。两办接访室、全国人大信访办、公安部信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办也对蒋运超、蒋辛翠作了明确的口头答复。




如果湖南省纪委和有关部门置中纪委的明文批复于不顾,仍然和以前一样不理睬唐家的合法诉求 ;如果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11月10日前既不撤销2007年7月20日“唐家波系自杀死亡”的答复、又不作出说明其合法有效的理由的答复;如果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11月10日前不提供一份完整的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7年5月10日“死者唐家波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中鉴号20070145号司法鉴定书的原件、又不作出说明其不提供的合法理由的答复,迫使唐门一家老小三代在2008年11月11日依法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将在2008年11月11日8时0分在网上发表《关于“唐门案”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律师声明》。该声明将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等六种联合国官方语言同时在网上发表。我将在2008年11月11日上午用特快专递邮寄该声明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司法部,并同时邮寄中央政治局各位常委!


我不希望出现此种状况,但由于“唐门案”的谎言与有关权力机关公信力的丧失,将不排除此种状况会真的出现。我已置名利生死于度外、并已作好应对此种状况出现后的最后一切准备工作!我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惜一切代价、使用所有合法手段为“唐门案”依法尽自己的最后努力!




亲爱的各位律师同仁:在同样的律师执业环境下,我们经常要面对同样的严峻考验、我们经常要忍耐同样的心灵痛苦、我们经常要同样地仰天长叹、我们经常要同样地涕泪长流!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我的身后有13万中国律师!13亿中国人中有13万律师,只占人口比例的万分之一。我们的绝大多数在夹缝中奋勇前行,用我们的智慧和汗水、甚至用我们的生命和鲜血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通过一个又一个的案件去维护中国法律的神圣和尊严!我们发出一声又一声的呐喊去唤醒人们对民主政治的追求!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我们的一份努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我们留下的脚印!




亲爱的各位律师同仁:面对“唐门案”的五大违法行为、九个谎言、一十二个重大疑点,面对76岁高龄50年中共党龄的蒋运超老人一次又一次申冤,面对13岁小女孩唐文纤那纯洁的眼睛和对社会充满仇恨的语言,敬请你们发出中国律师的正义呐喊!



亲爱的各位律师同仁:为了人们的生命不被离奇“自杀”、为了人们死后的尸体不被强行火化、为了国家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不被肆意践踏、为了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前进步伐,敬请你们发出中国律师的正义呐喊!



如果唐门冤案真的石沉大海,那不只是中国法律的悲哀、更是13万中国律师的耻辱!



一个76岁高龄50年中共党龄的中国老人、一个正在读初中三年级的13岁的中国小女孩、一个执业20余年的中国老律师在期待着你们那正义的声音!让那些肆意践踏法律的人在你们的声音面前发抖吧!



人类良知永存!社会正义不灭!我们敬畏法律而不敬畏权力!权力的违法使用可以得逞于一时、但绝对不可能永远一手遮天!




亲爱的各位律师同仁:请允许我引用中华民族的脊梁鲁迅先生的警世名言作为结尾:
“沉默啊沉默,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你们忠诚的战友:杨金柱律师
2008年11月2日于长沙在涕泪双流中结束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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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恭请在新浪开博的律师同仁和关注唐门案的网友转发此文!此文已在百度、搜狐、天涯、中青网、大洋网、中华网等各大网络媒体发表。衷心感谢您的支持!让我们一起期待唐门冤案的早日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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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心感谢天涯在“法律论坛”发表《杨金柱律师向13万中国律师同仁求援》


『法律论坛』杨金柱律师向13万中国律师同仁求援


作者:律坛怪侠杨金柱 提交日期:2008-11-2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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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为“唐门案”向13万中国律师同仁求援》已发表在以下网络媒体:



新浪博客

http://control.blog.sina.com.cn/admin/article/article_edit.php?blog_id=4e00bcd90100axdb


天涯社区: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116915.shtml



搜狐社区:http://bbs.club.sohu.com/r-jfchz-59-0-0-0.html



中华网社区: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3212956/263/10/38/7_1.html



中青网社区:http://bbs.cyol.com/viewthread.php?tid=139939&extra=page%3D1



大洋论坛:http://club.dayoo.com/read.dy?b=xwsq&cbid=3&t=4086&i=4086&p=1



凯迪社区: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528011



牛博网:http://www.bullog.cn/blogs/yjzlawyer/archives/201358.aspx



网易:http://bbs.news.163.com/bbs/society/104302911.html



赞吧论坛:http://bbs.zanba.com/Message/129812/129812003.html



四川天府在线:http://bbs.scol.com.cn/dispbbs.asp?boardid=10&id=437920&page=1&star=1



百度空间:http://hi.baidu.com/%C2%C9%CC%B3%B9%D6%CF%C0%D1%EE%BD%F0%D6%F9/blog/item/c1ebc35119a4bd888c5430f7.html



法法网:http://www.fafaw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28&id=58172&star=1&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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