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到一个加州工作。 短期出租了一个公寓 (就1个月的租期,租约写了搬出日期)。 签约的时候 疏忽了没有看需要发30天搬走的notice (我以为截至日期搬走就行了).现在公寓要我多付一个月的月租(等于再多租一个月)才能搬走。这让我十分烦恼。 我的公寓有个问题。 公寓在三楼,距地面22 feet. 客厅的窗台很低(据地面22 inch)窗户能被完全打开(24 inch)。这个不符合code 规定:小于24 inch 的窗 (距地面>6 feet) 只能开4 inch. 其他州曾经有过 小孩摔下楼的例子。(下面链接)。 我5岁的小孩可以轻松的打开窗户。 住在里面确实对小孩很不安全。
小孩坠楼因为窗台太低。
请问我能justify uninhabitable condtion breach my lease (还有30天)么? 下面图片说明这个问题。
另一个选择就只能把钥匙给公寓让他们看又没人租了。不过现在是淡季很多房子空着。估计他们也不会先推荐我的。
多谢多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