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寻求司法援助-记与温莎大学打官司

来源: smalllamp 2009-04-29 14:36:59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5419 bytes)
最近我起诉加拿大温莎大学的案子判决了下来。这个判决书让人大跌眼镜,完全改变了我对加拿大司法的看法。
事情的起因是我为了在北美继续我的专业工作,于2008年初申请温莎大学的机械工程硕士学位课程。我申请的是夏季入学(五月),而学校给我的入学通知是秋季入学(九月),并附带有在第一学期上一门英文课(EPP)的要求。这门英文课是专门针对工程硕士学生而设的,几乎占完整个学期,以帮助学生达到完成学业的英语水平为目的,一个学期收费1500元加币。而正常的专业学习,一个学期的收费大约2300元加币(国内生)。
我觉得很奇怪。因为我有一位朋友的情况和我差不多,但他申请夏季入学如愿以偿,并无英文课(EPP)的要求。后来学校有人告诉我,因为要求我在第一学期上这门英文课,但在夏季没有它,故让我在秋季入学。
我不满意这个结果。得知如果能通过一个工程学院的专门面试,就可免除这门英文课的要求。后来我通过了这个面试,进而得到了改为夏季入学的通知。但该通知仍然要求在第一学期上英文课(EPP)。
事情可以这样解释。在面试后,工程学院已有意为我免除英文课要求,并答应给出夏季入学的通知,而研究生院在得知后不完全认同,虽然发出了夏季入学的通知,但仍然要求在第一学期上英文课。
我已知道在夏季没有这门英文课,因此认定学校的入学通知出了差错,当时没有理会上英文课(EPP)的要求。而工程学院也不知这一要求,因此帮助我选定了夏季的两门专业课。但我发现不能注册。后来得知是研究生院在阻止注册。我被要求通过研究生院的专门面试后才能免除那门英文课(EPP)的要求,也就才能注册夏季入学。不得已,我按要求参加了面试。但结果让人难以接受。说我的英文水平可以完成学业,但还不够好,仍然要上那门英文课(EPP),并说因为我自己错过了注册夏季那门英文课的期限,因此而需在秋季学期补上。
为了继续那两门专业课的学习,我同意了这一要求。这样在耽误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后,我总算完成了注册,得以完成了那两门专业课程。一门成绩是A,而另一门成绩是B+。
后来我专门就是否在夏季存在那门英文课(EPP)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就是没有,并得到了学校为这门英文课而打的教师招聘广告。广告中说明该课预定于2008年9月8号开课,并特别告知如学生人数不够,该课可能取消。
我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多次与学校交涉。我告诉他们既有违约,又涉嫌欺骗,要求他们改变决定,兑现承诺,允许我在秋季注册读书。但他们一直拒绝我的要求,也不做任何的解释,直至上法院。
被迫之下,我于九月初在温莎的小争议法庭立了案,指控学校违约和欺诈,要求立即撤消英文课(EPP)的要求,允许我注册读书,并赔偿损失10000元加币。我没有请律师,自己经办所有过程。
我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基本的逻辑关系很清楚。我不愿打这场官司,但我并不怕打这场官司。当然前提是有共同的游戏规则。虽然双方力量非常悬殊,但有游戏规则,其结果还是可以预料的。
首先,我指控对方违约。校方有人告诉我英文课已经免除,这就构成了口头承诺。而如若在庭审中证人的证词不支持这个口头承诺,但学校拿不出证据证明那门英文课(EPP)的存在,则在逻辑上还是可以得出对方已做出了行为上的承诺或事实上的承诺。因为他们知道在夏季没有那门英文课(EPP),没有免除不可能同意转成夏季入学,而给了我夏季入学的通知已是基本事实。这样,只要学校拿不出证据证明那门英文课(EPP)的存在,违约的指控就必然成立,而无需顾虑证人的庭上表现。这里就有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存在。
另外,我指控对方欺诈。依据司法的举证倒置原则,学校必须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来为自己解脱。如学校拿不出证据证明那门英文课(EPP)的存在,则欺骗必然成立,而英文课的收费是1500元加币,有经济利益已是基本事实,这就具备了欺诈指控的要件,欺诈指控也就当然成立。这里也有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存在。
这场争吵进入司法程序后,学校并无调解之意,执意我得退让。这样就迫使我申请开庭。
结果庭审用了整整三天时间。庭审主要围绕是否在夏季存在这门英文课(EPP)而展开。我对此进行了大量的陈述和提问对方三个证人。让我吃惊的是,就在是否在夏季存在这门英文课的问题上,对方不同证人的证词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差异。
究竟在夏季有没有这门英文课,只有学校方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才行,而我是不可能拿出证据来证明它的不存在。一个不存在的东西不可能用不存在去证明,而只能用存在去证伪。如不能用存在去证伪,则不存在命题成立。这是基本逻辑,而司法最强调逻辑。一般情况下司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本案很明显地不适用于这一原则,而适用司法的另一原则,就是举证倒置原则。这一原则就来源于基本的逻辑。法官不应找我要证据,而应找被告要证据。这是基本逻辑要求他这么做。被告要说我的指控无理,冤枉了他们,他们就得拿出他们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伪,而不是搞几个案件利害相关人来口头证明。要知道在法庭上摸作圣经说一个本不存在的东西存在,就有作伪证的嫌疑,应接受司法调查。否则就是对司法的亵渎。
学校方从开始到现在,除了案件利害相关人的口头证明外,拿不出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那门英文课(EPP)在夏季学期的存在。这已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一个没有教师,没有学生,没有教学地点,没有课程表,也没有学生的注册资料的课程,要说它是客观存在的现实,那必定是一个骗人的把戏。
庭审于2009年3月13日下午结束,而判决于2009年4月6日做出,我是2009年4月8日收到判决书。法官判我败诉,理由是没有证据支持被告做出了承诺。至于什么是证据而什么不是证据没有说明,证据要由谁拿出也没有说明,而有关欺诈的指控则没有任何的相关陈述。整个判决书没有提及是否在夏季存在那门英文课(EPP)的事实。至于证人的证词的巨大差异,在判决书中也没有任何的反映。最后,判决书要求我赔偿诉讼成本大约1600元加币。
我的上诉期限正一天天地临近,而上诉有着很多的近乎标准化的工作要做。这场游戏已无规则可循,因此本人也已无信心玩下去。另外,本人已是另一所大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在也无更多的精力来跟他们耗。因此,若有有能力、有信心的加拿大的法律专业人士愿意相助上诉,及热情的网友给出好的指点和建议,本人将非常感谢,而结果一定会非常有趣。
我已于2009年4月17日申请最后一天的庭审记录,因为这天的记录最为重要,它记录了几个证人的庭上表现。但我被告知要等到5月中旬才能拿到它,上诉前已不可能读到它。
请记住,最后的上诉截止日期是五月六日。


联系方式:dgsyx2009@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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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为什么要打这个官司 -文华西- 给 文华西 发送悄悄话 文华西 的博客首页 (145 bytes) () 04/29/2009 postreply 15:16:52

回复:不明白为什么要打这个官司 -smalllamp- 给 smalllamp 发送悄悄话 (2470 bytes) () 05/01/2009 postreply 20:24:33

说了你也许听不进去,同意楼上 -splash~- 给 splash~ 发送悄悄话 (234 bytes) () 04/30/2009 postreply 05:56:37

LZ一定要去学法律专业.千万别学工程浪费时间(自己的和别人的). -iammadaboutu- 给 iammadaboutu 发送悄悄话 iammadaboutu 的博客首页 (61 bytes) () 04/30/2009 postreply 13:32:30

Movie: my cusin Vinny. -iammadaboutu- 给 iammadaboutu 发送悄悄话 iammadaboutu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4/30/2009 postreply 13:33:40

不同意你的说法。 -BornIn1974- 给 BornIn1974 发送悄悄话 (886 bytes) () 05/04/2009 postreply 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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