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们的租约已经到期了,但是因为计划买房,搬家的话至少又得签6个月合同,所以现在的month on month 很适合我们。也跟landlord谈过transfer,但是landlord要求我们60day notice,重新交deposit,交transfering fee,同时还要求至少再签6个月合同。deposit和transfer fee 我们都可以交,但是6个月合同是我们所不愿意的。同时我们也认为既交transfer fee又要求签6个月合同不合理。交deposit和签6个月合同已经构成了一个新合同,任何人都可以来了就签6个月的合同,那何必还要交transfer fee 呢?
现在天天要吃安眠药,用耳塞,时不时还得夜宿在客厅,整个人要崩溃。朋友建议file small claim, 我们于是给landlord写了封信,说如果一周内不解决我们就要file。其实不过是想起点威慑的作用。但是landlord自始至终态度非常之差,口气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到明天信寄出去已经一周了,看来这官司是不得不打了。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1。什么样的赔偿要求是合理的?在此期间还要不要照常交房租?
2。这样的case一般胜算有多大?最坏的结果可能是什么?
各州的法律可能不同,我在明尼苏达。
谢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