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居士兄探讨

来源: 法律顾问 2004-01-30 06:42:00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580 bytes)
本文内容已被 [ 法律顾问 ] 在 2004-02-03 07:43:44 编辑过。如有问题,请报告版主或论坛管理删除.
回答: 有关加拿大分居法律顾问2004-01-30 03:00:00
法居士兄
我不是婚姻法专家, 楼上的帖子也只是希望能给痛苦的当事人一点点自己对加拿大婚姻法的理解, 尽自己的微力。
好, 下面根据我对加国法律的理解与兄探讨。

一。 如前所述, 分居可以是事实分居或者法定分居, 既不已离婚为必然后果, 也不是离婚的前提。 换句话说, 分居可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状况, 法院不会对分居双方说 : 你们分居太久了, 必须离婚。 同时,申请离婚不一定要先经过分居过程。 比如一方可以因为配偶抛弃家庭申请离婚 ; 配偶双方也可以自愿离婚。 的确, 很难想象夫妻二人昨天还住在一起, 几天就申请离婚, 但是法律不纠。 法定分居有没有期限 ? 逻辑上讲是没有的, 如果有的话就是说法官算定或者规定双方在期限到达的瞬间和解。 就是说, 双方以后和解了, 还要申请解除法定分居。

二 。 对於仁兄提出的 : 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有严重的过错但又不同意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另一方提出离婚,首先要向法院请求裁定“分居”? 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法定的离婚程序。


三,“事实分居”中的“分居协议”内容完全由双方自己决定, 因为法院并不介入。 如果两人后来又希望离婚, 这份协议可以作为离婚的实体内容的参考, 但是法官不受当事人约定的约束。

仁兄指正




所有跟帖: 

甚谢仁兄回复,望吾兄与憋弟共力为同胞解难,并共勉之。 -法居士- 给 法居士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6:53:00

我插一句可以么?向您请教。 -Bodd- 给 Bodd 发送悄悄话 (118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7:10:00

回复:我插一句可以么?向您请教。 -法律顾问- 给 法律顾问 发送悄悄话 (150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7:22:00

原来如此。多谢兄台指教。 -Bodd- 给 Bodd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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