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人又仔细看了材料,发现一个以前没有注意到的地方:老师给dean的信中把日子弄错两次。比如,他给dean发信的日期是Tuesday, 3月12日,2017;他在信中陈述小孩email给他要求改成绩是Thursday,3月12日,2017。我们很奇怪,第一,老师怎么可能在收到小孩email当天晚上还没拿到试卷时就向dean举证呢?第二,同样的3月12日,怎么会一个是Tuesday,一个是Thursday? 查了日历后发现3月12日应该是Tuesday。再请小孩核实她发email的时间,结果小孩说是Thursday,3月7日。
这么重要的举报学生作弊的信中,日期都能搞错,可不可以讲他的举证已经没有可信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