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内

来源: 2025-04-06 09:39:40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一、事件梳理:

  • 朋友A是戒指的所有人

  • 戒指暂时遗落在朋友B处,可以理解为朋友B临时代为保管;

  • 朋友A要求取回戒指;

  • 朋友B主动提出帮A送回戒指,在过程中B将戒指戴在自己手上,因戒指太大不合适导致丢失


二、法律分析:

1. 是否构成保管合同?

  • 即便没有正式的书面协议,B在实际行为上接受了保管戒指,且主动承诺送还,这一过程可以构成一个“无偿保管合同”或“委托行为”。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

    “无偿保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B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 B明知戒指不属于自己,还将其戴在手上,并在明知戒指太大、容易脱落的情况下仍继续佩戴,这种行为显然不是一个谨慎保管人应有的行为。

  • 因此,可以认定为“重大过失”


三、结论:

B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她在处理他人物品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

  • 行为方式(随意佩戴、不顾物品尺寸)显示出对保管义务的漠视,构成重大过失;

  • 依法应当赔偿A的损失,具体金额可根据戒指价值协商或诉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