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的就逮、起诉与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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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的就逮、起诉与判刑

 

王健民

 

 

    四十五年前,中共第一任首领陈独秀—尚有彭述之及同派的共产党徒八人—之被破获、审讯并判刑,那是轰动一时的大案子。本案经公开审讯,京、沪两地报纸均经大幅刊载,所以六十岁左右的人几乎耳熟能详。只因事隔太久,渐已淡忘。笔者自己因颇注意搜集陈独秀资料,乃自国民党党史会及国史馆所设置的史料研究中心所藏报纸中寻觅当时独秀被判刑的新闻,居然大有所获,甚为欣然!这,无疑的是研究独秀问题的重要参考资料。

 

    本案的重要情节包括:破案的经过,检察官的起诉,公开审讯的情况及讯供原词,辩护律师的辩护状,判决书,上诉及驳回等。我们所搜获的资料,除检察官的起诉书,陈独秀等的上诉书及最高法院的驳回书未见刊载外,其余尚称完备。这就是说,基本的资料已经掌握了。

   

在上海租界破案

 

    南京清党后,陈独秀为国民政府的通缉犯。民国二十一年(一九三二年)十月十五日,星期六,上海市公安局获悉(健民按:据关係方面称:係独秀所领导的组织内部告密),独秀及其党徒们在公共租界活动,乃由公安局长文鸿恩,咨由公共租界第一特区法院掣发搜查票、拘票,派总巡捕房政治部探首,协同嘉兴路捕房中西探员,於下午二时半,先往公共租界东有恆路春阳里二百十号屋内,拘获粤人谢少珊(念三岁)、皖人王兆群(念八岁)、湘人张次南(卅四岁)、皖人濮一凡(念七岁)、及河北人王武(卅五岁)等五名。抄出各项文件一百零六件,俄文共產党书籍三十四种,带回嘉兴路捕房羈押。而此五人中之张次南,其原名实为彭述之、谢少珊又名谢德培。

 

    春阳里搜查后,即赴岳州路永吉里十一号搜查。时陈独秀正在室内,该探等立予逮捕,并在其室内搜出中、日、俄三国文字之共產文件甚伙,连陈一併带入捕房。陈为皖人,时年五十四岁。以多病,貌甚清癯,唇蓄微髭,髮已斑白,衣淡蓝色嗶嘰长衫,戴淡黄色呢帽。被拘入捕房后,捕房詰悉其有病,当派探送往工部局医院,旋经医生诊治,得明厥疾并不甚剧,认为尚可受鞫。尚有广西人梁有光、皖人王晓春、温州人王子平、何阿房、鲁人王鑑堂等,则继续至十六日在不同处所被捕获,并搜获各种文件及书刊。

 

    十七日晨,捕房将陈独秀等十一名押解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各种文件书籍,亦以汽车运送法院。旋由赵沌M推事升座第一法庭,将各犯提案。捕房为使庭上易於明瞭起见,於各被告前胸缀一号码。如陈独秀被捕时为第六,遂作为第六被告,而缀一“六”字号码。因陈独秀患病,特准其就坐。当由捕房律师厉志山陈述破案经过,末乃谓现依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二款及同法第六条起诉。查被告陈独秀於民国十一年及十三年曾两次在法租界因宣传布尔希唯克主义被前法公廨(健民按:法租界法院)处罚,初罚金一百元,二次罚四百元。王兆群 於十八年(一九二九年)因案曾被惩办。王武前亦因共产案捕解警备司令部讯办。

   

案移上海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代表到庭声称:本案被告中之陈独秀,係政府通缉有案之要犯,无论捕对於此人起诉与否,务先准公安局提去归案讯办。盖彼所犯各鉅案均在内地,而彼则 避居租界,恃为护符。又谢少珊一名,亦请准提解局讯问后仍送回钧院,并请求禁止旁听。当由捕房律师声明:对於谢少珊暂先解局讯问一点,并不反对。

 

    赵鉦鏜推事遂即宣諭禁止旁听,并飭将各被告概带入特质室隔别研讯,至午犹未终结,遂諭将谢少珊一名先交公安局来员带去。

 

    午后一时,仍由赵推事开第一庭,继续隔别研讯。首由捕房律师厉志山声明:兹经查明各被告有一部分所犯案件,并不尽在租界,为便利侦查审讯起见,捕房声请准予撤回控诉。所有被告,如市公安局要求移提,捕房并不反对。

 

    公安局代表律师特再郑重声明:各被告多有经政府通缉者。今捕房既声请撤回告诉,应请一併移送公安局归案。赵推事随将未讯各被告逐一研讯完毕,时正四时半鐘,遂暂退庭。至五时,由刑庭长郁华、推事赵鉦鏜、郭怀璞会同检察官开会议庭,由捕房律师及公安局律师次第陈述经过情形后,检察官随起而论告。谓捕房既撤回控诉,应依协定交公安局提去。郁庭长即宣告裁决:陈独秀等十一名一併交市公安局来员带去归案讯办。

 

    被告等闻裁决之下,纷纷起立抗辩。当以王晓春、濮一凡、梁有光三名发言最多。陈独秀虽仅发寥寥数语,然可谓言简意賅。至彼等所辩则皆为法律问题,表示不愿此案解往公安局。经郁庭长谆谆諭以此种移送手续,係照协定办理,纵使抗告,亦不能停止本裁决执行。乃各被告仍嘵嘵申辩,歷一小时之久。庭上以徒费时间及唇舌,终难期其领悟,故至钟鸣六下,乃宣告退庭,而公安局来员遂将各被告连同抄获文件书籍一併押登汽车,解往该局讯办。

 

    十八日下午二时,市公安局第三科会同督察处提案审问。当时关防甚密,禁止任何人旁听。十七日,彭述之之弟彭道之,化名郭镜豪,亦在公共租界捕获,十八日亦移解至公安局。

   

解送南京

 

    陈独秀及其党羽十一名,於十九日晚,由上海市公安局大批警探押登汽车,逕驰北火车站,乘十一时夜车解京交首都卫戍司令部审办。闸北五区警署临时派保安队一排特别戒严,以防意外云。(以上录自上海《时事新报》,以下录自南京《中央日报》)。

 

    陈、彭等押至南京后,不久即移至江寧地院羈押。十一月三日,江苏高等法院派检察官朱儁到京开庭侦查。陈独秀、彭述之等聘“平章法律事务所”律师彭望鄴、吴三屏及章士釗为辩护律师。章在北京政府曾任教育及司法总长,且在辛亥革命前与独秀同为光復会会员,共同从事革命工作。

 

    据十一月五日报载:检察官前派主任书记官孙增厚调案八大箱,尚仅及全案之半,检察官侦察期限二至四个月完成。

 

    据十二月十三日报载:陈之全案经检察官朱儁携返苏州审阅。陈等在江寧地院看守所颇受优待。陈病已愈。昨日,上海陈之家属尚匯与百元。陈、彭同一室,看法律书。

 

    据二十二年三月六日报载:江苏高院判定刑庭庭长胡善偁承审此案,胡及检察官朱儁今日到京。

 

    大抵在民国二十一年十二月至本年四月,正是检察官侦查期间。迨侦查完毕,即由检察官提起公诉。

 

公开审讯

 

    至四月十四日,陈独秀、彭述之等,除王晓春无罪开释外,餘十一人,於上午十时,由江苏高院假江寧地院刑庭公开审讯。高院并请首都警察厅派武装保安队一排到江寧法院戒备。时大雨倾盆,但首都人士前往旁听者达八、九十人。十时十五分,庭长胡善偁、推事二人、检察官朱儁等升座。陈、彭等之辩护律师章士釗、吴之屏等五人亦到庭,即传陈、彭等十人讯问。独秀衣蓝布长衫,布棉袍,审问时,态度安閒,顾盼自若,有时雋语风生,引起全堂哄笑。至下午一时半退庭。

 

    审讯经过如下:

 

    检察官提起公诉毕,胡庭长即传陈独秀,讯审年龄、籍贯、职业。

 

据陈独秀供:年五十五岁,安徽怀宁人,民五、六年,曾任北京大学教授计二、三年,民九、十年间到上海,十一、十二年间到广东,任广东教育厅长(健按:应为广东省教育委员会委员长)约一年。以后回到上海,并无职业。

 

一九二七年被举为中国共产党书记(健民按:独秀自一九二一年至二七年任中共总书记),指导共党活动。(民十六)国民党在南京清共时,陈在武汉参加共党工作,未有其他社会活动。

 

(法官问)第三国际对你满意不满意?

 

(陈答)有些地方满意,有些地方不满意。

 

(问)书记是怎样的职位?

 

(答)就是总祕书长,也就是中共主席。

 

(问)你是什麼时候被共产党开除的?

 

(答)大约是民国十七年或十八年。(健民按: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问)为什么被开除呢?

 

(答)因意见不同。

 

(问)意见不同在什么地方呢?

 

(答)这是党内的事情,我不愿多说。

 

(问)你在国民党做过事没有?

 

(答)没有,在清共前,以及我被开除后,都没有做过。

 

(问)你被开除后,在上海做什么事?

 

(答)没有做什麼事,也没有看什么书。

 

(问)你是共产党那一派?

 

(答)托洛斯基派。

 

(问)共产党是不是分史达林和托洛斯基两派?

 

(答)是的。

 

(问)托洛斯基派情形如何?

 

(答)托洛斯基派在俄国人数不很多,托洛斯基是领袖,从前在土耳其,现在在那里,因为没有看报,不知道。我在托洛斯基派中,担任中央常委。

 

(问)《火花》刊物内,有你的著作是不是?

 

(答)有。

 

(问)你同彭述之什么时候认识的?

 

(答)很早,大约是一九二二年或一九二三年,我们是在莫斯科认识的。(健民按:独秀於一九二二年十一月至十二月,率中共代表团赴莫斯科参加国际共產四次大会。)

 

(问)你到过日本没有?

 

(答)日本去过好多次,我曾在日本留学,法律、政治、文学都学过,没有毕业。

 

(问)你到莫斯科去做什麼?

 

(答)去看一看,住了一个月就回来了。

 

(问)托洛斯基派的总机关在那裡?

 

(答)这是党内的事,我不愿多说,请就控诉范围内的事问我。

 

(问)第三国际对你们接济不接济?

 

(答)第三国际是史达林派,与我们没有关係。

 

(问)你们一派人多不多?

 

(答)我们的组织,全国都有,人数不多,力量也小。参加的人,工人较多,学生次之,农村方面,我们还没有力量走进去。

 

(问)你们党裡大约有多少人?

 

 (答)大约几百人,分散在上海、天津、香港等处。

 

(问)他们加入,是不是因为信仰主义?

 

(答)那是当然的,不然他们不会来加入。

 

(问)你们的经济从那里来的?

 

(答)自己筹的。当教员的拿出一部份薪水,当工人的拿出一部份工资,多少不一。

 

(问)《火花》同《校内生活》两种刊物,都有你的著作,是不是?

 

(答) 有的。

 

(问)你在租界是不是化名姓李?

 

(答)那是当然的,否则早就被抓了。

 

(问)彭述之是不是与你同一组织?

 

(答)是的,他是常委,他与我同时被开除的。

 

(问)你们共有几个常委?

 

(答)三个正式、两个候补。

 

(问)候补常委是谁?

 

(答)蒲亦方、罗世凡。我现在要顺便声明一句;以前开侦查庭时,笔录没有读过,今天检察官提起公诉说,濮亦方、宋逢春是候补常委,这是很奇怪的。宋逢春不是常委,因为第一,宋逢春被捕时,才从牢里出来,他在牢里怎能当常委?并且任何党里常委,或是五人、或是七人,总是单数,如果他是常委,那就变成六个人了,这是断乎没有的。再,我们的候补常委蒲亦方是四川人,有三十多岁,面孔很黑,一点都不好看,今天看见的,却是一个小孩子,面孔白白的,很漂亮,不是我们那个蒲一凡。

 

(问)彭述之曾经供过,候补常委是蒲一凡、宋逢春。

 

(答)他怎样供,我不知道,但据我所知,都不是的。至此章士釗律师要求将侦察庭笔录交陈一阅,陈亦要求提看文件。法官将「火花」及「校内生活」两种刊物,共一包,交陈详细审阅,约二十分鐘,陈承认係彼等之刊物。

 

(问)你的主张是不是先要成立苏维埃政府,然后才组织红军?

 

(答)是的。红军是一种军事组织,应以贫民农工为基础。

 

(问)照中国的现状,你主张要不要红军呢?

 

(答)红军不过是一个名称,我主张要成立农民军,中国现在不是不需要红军,而且照现状组织红军,还不可能。

 

(问)那什麼时候要红军呢?

 

(答)有了政权,才要有红军,不然政权就不能维持。

 

(问)你对暴动的意见如何呢?

 

(答)革命政党要取夺政权,当然要暴动, 就是国民党革命也是暴动。

 

(问)苏维埃三字是什麼意思?

 

(答)没有特别意思,就是会议的意思。

 

(问)资本家要不要打倒呢?

 

(答)那是当然的。

 

(问)你主张要夺取政权吗?

 

(答)当然的,政党不想夺取政权,还叫什麼政党。

 

(问)劳资妥协对不对?

 

(答)劳资决无妥协的可能。

 

(问)你主张组织无產阶级政府,是不是?

 

(答)是的。

 

(问)有一种刊物叫做《斧》的,是你们的吗?

 

(答)是的,那是在华北发行的,谁主编,我不太清楚。《火花》是我主编的,《校内生活》是南方的刊物。

 

(问)书记是不是最高的地位?

 

(答)是的。

 

(问)湘鄂赣赤匪与你们有关係吗?

 

(答)没有。

 

(问)你们去参加否?

 

(答)现在没有到暴动的时候。至此法官详讯《火花》、《校内刊物》内各种重要文件,是否陈之手笔,陈均一一据实承认,其中主要者,有反对帝国主义,发展农工武装争鬪,反对国民党,两条路线上的争鬪,目前的局势及任务,为日本帝国主义者侵满告民眾书,抗日康庄大道,第三次革命,实行八小时制,公开军权,反对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国联决议后之局势,抗日救国告全党同志书等。

 

(问)托洛斯基派的目的何在?

 

(答)最大的目的是世界革命,最终的目的是中国民族解放,反对军事独裁制度,夺取政权。

 

(问)你们主张召集不记名选举的国民会议,是不是?

 

(答)是的,这个会议,我们有权就有我们召集,国民党有权召集,我们也参加。

 

(问)你们与赣鄂豫皖闽等地赤匪,因政见不合,不能合作是吗?

 

(答)是的。

 

(问)你们的总机关在上海吗?

 

(答)是的,就在我的寓所,规模很小。

 

(问)你们的刊物公开吗?

 

(答)我们当然是愿意公开,什麼人都可以看,但是政府禁止,所以大家就看不到,现在法官总算有看的机会。

 

(问)你们常常开会吗?

 

(答)常常开的。

 

(问)你们被捕时,是不是在开会?

 

(答)我在病中,不知道。我病了已两个月,但以前开会我是参加的。

 

(问)搜查时,搜到许多小条子,你知道吗?

 

(答)不知道。

 

(问)被捕的十个人,你都认识吗?

 

(答)有的认识,有的不认识。

 

(问)你认识那几个?

 

(答)党内情形,我不能报告,我只能说政治意见。谁是共产党,这是政府侦探的责任,我不能做政府侦探。至此法官问陈反对国民政府之理由,陈共述三点,结论谓:说我反对国民政府,我是承认的,但是说我危害民国,则不承认,(容辩论时详陈理由。)时已十一时三十五分,法官以所讯已详,命陈退庭,传讯彭述之。

 

彭述之答问

 

 (法官问)何时加入共产党?

 

(彭答)大约是一九二一年。

 

(问)以前做什麼事?

 

(答)在湖南中学读书,毕业后在宝庆教高等小学,以后即加入共產党。那时共党未分派,我是CY(健民按:共产主义青年团),没有做什麼工作。

 

(问)何时与陈独秀认识?一九二一年(健民按:应为一九二二年);在莫斯科。我在俄国东方大学读书,四年毕业后,在该校任教,一九二四年返国,在上海编《新青年》、《嚮导》等刊物,并加入中央局。

 

(问)你加入陈独秀一派,是不是因为佩服他的文字?

 

(答)没有什么佩服不佩服,我对解放中国的主张,与陈独秀一样。

 

(问)你什么时候被共产党开除?为什麼原因?

 

(答)与陈独秀同时被开除,因为政见不同。

 

(问)你是不是托洛斯基派?

 

(答)其实不能称为托洛斯基派,他不过是一个领袖而已。

 

(问)你所谓政见不同,究竟在那里?

 

(答)这很难说,大概的说,我对苏俄的态度,在欧洲和在中国无產阶级运动制度等问题,意见不同。

 

(问)共产党的基础是什么?

 

(答)工农,甚至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常常动摇於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靠他们革命,是不行的。

 

(问)红军是不是需要的呢?

 

(答)无产阶级专政,必定要红军,但是组织红军,应该在无產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在胜利之前,只能武装农民,至於中国现在所以能产生这样大的红军,完全是客观条件上产生的,因为农村破产。

 

(问)托洛斯基派在上海有多少人?

 

(答)我们的组织是宣传主义,尚不普遍,力量不大,人数也不多。

 

(问)你们的经费是那里来的?

 

(答)自己掏腰包。

 

(问)你是中委吗?

 

(答)是的。我同陈独秀同时被选三个常委,是陈独秀、张济文(註:此是记音)同我。候补常委是蒲亦方、罗世凡。(至此彭又声明侦查庭笔录未宣读,并证明濮一凡、宋逢春,并非后补中委,宋只是一个党员,与陈独秀所述者相同,并将蒲亦方、罗世凡二人姓名之书法,用笔写下呈庭。)

 

(问)第三国际对你们有无接济?

 

(答)没有。

 

(问)《火花》及《校内生 活》两种刊物,是你编的不是?

 

(答)有我署名的,都是我做的。

 

(问)你反对国民政府吗?

 

(答)当然反对,不然我也不会到这里来,(至此彭述其反对之理由各 点)

 

(问)你们有没有暴动?

 

(答)没有暴动,文字宣传,当然是有的。(至此已十二时三十分,法官乃命其退庭,传讯濮一凡。)(下略)

   

检察官论告

 

    四月二十日,本案在江宁地院刑庭举行第三次审讯,关於检察官之论告,如下:

 

    陈独秀─他供认民国九年加入共產党,十一年任总祕书长(健民按:应为总书记)职。十六年清共,共党失败,因他工作无成绩,致被开除总祕书长职。十八年因倾向托洛斯基派被开除党籍。

 

彭述之,王子平,何阿芳等倾向托派,亦均被开除,因此共同组织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

 

查被告之被开除,是被斯大林派开除,并非完全脱离共產党。斯、托两派不同的地方,是斯派说暴动时期已到、托派主张说还没有到。

 

在政策上,托派主张应以农工为基础,斯派则连土匪盗贼都参加在内。在手段上,斯派主张国民党分子亦可加入,托派主张国共应分开。凡此种种,都是内部问题,在法律观点上,他们主张打倒国民党政府和无產阶级专政是一样的。目的都是共產,都是危害民国。

 

被告供说:他们现在势力不大,只有几百人,分子以工界为多,学界次之,农村尚无力量走进,与第三国际并无关係。这些在证据上看来,可以相信。

 

又被告自认组织共党,以前开会是去的,并任首席常委,所以被告负有两个责任:(一)组织左派反对派,他是主脑,所以无论宣传命令,他都要负责,被告个人之言论著述,当然亦要负责。(二)宣传部份,他们有一个系统,向一个目标进行,著作很多,被告当然亦要负责。

 

著作中重要者,以共党名义及个人名义 发表者,有:《政治决议案》、《目前的局势与我们的任务》、《五卅七週纪念告民众书》、《对时局宣言》、《组委通告》、《为日本帝国主义进攻上海告民众 书》、《为日本佔领松沪告全国民众》、《沪东区委为日本在上海进行大屠杀告民众书》、《北京特委最近工作计画》、《中国将往何处去》、《此是抗日救国运动 的康庄大路》、《国联第二次决议后之局势》、《为纪念五一告工友》等。

 

以上之内容均利用外交攻击国民政府,使国民政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眾;应由其领导 农工及无產阶级等,以武装暴动,组织农工军,设立苏维埃政权,推翻国民政府,由无產阶级专政;并欲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破坏政治及经济组织, 故为危害民国,毫无疑义。

 

综纳被告之主张,共有四阶段:

 

(一)组织团体、(二)宣传、(三)武装暴动、(四)无產阶级专政。但是被告之行为,在第二阶段 中,至第三阶段现在还办不到。综合所述,被告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及第二条第二款。

 

    彭述之犯罪情节,与陈独秀同,他於民国十年在长沙加入共产党后,因内部分裂,被开除。十八年与陈独秀同组左派反对派,任常委,职权与陈相同。二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在谢少珊家开每周之常会,被捕。他自供承认组织左派反对派,在宣传方面亦与陈独秀负同一责任,故所引犯罪条文,亦与陈独秀同。

   

陈独秀等之辩护

   

检察官提论告毕,时已下午一时四十五分。庭上即传陈独秀讯问,是否尚有抗辩。

 

当然要抗辩。继即陈述其理由,略谓: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推翻国民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例如满清政府,曾自认朝廷即是国家,北洋政府,亦自认代表国家,但是孙中山、黄兴等曾推 倒满清,推倒北洋政府。如谓推倒政府就是危害国家,那末国民党岂非已叛国两次?但是这句话,谁都不能承认,因为满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根本不能算是国家。因此,在理论上,我们反对国民党,反对国民政府,并不能即认为危害民国。

 

其次,陈再述其反对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之理由:(一)人民不自由,(二)贪官污吏横行,(三)政府不能彻底抗日,故不得不反对他。继又述其主张,谓:主张无產阶级专政,组织苏维埃政府,并不危害民国,因以苏俄为事业之证明,苏俄政府殊为强固,即美国、德国亦不如之。

 

国人对苏维埃三字,现视为洪水猛兽,此与同治、光绪年间视铁路为洪水猛兽者情形相同。我们现在宣传组织苏维埃政府,或者许多人反对。且亦不为法律所赞同,但不能因不赞同,即说是叛国。故法庭如对人民之政治思想加以武断,即非人民之法庭,而成为宗教之法庭。所以检察官之控告,根本不能成立,应请庭上宣判无罪云云。

 

    陈独秀抗辩后,其辩护律师章士釗,即起立辩护,从言论及行为方面说明陈并未叛国,并谓陈对於三民主义亦非积不相容,请求庭上宣告陈无罪,词长五千餘字,自一时至一时五十分始毕。

 

    章、彭、吴三律师为陈独秀辩护毕,时已下午二时十五分,庭长宣告退庭,改下午继续开庭辩论。下午四时正,继续开庭。旁听席较上午益形拥挤。书记官宣布开庭后,即依次传各被告,准其抗辩,并由律师代为辩护。

   

分别判刑

 

    陈独秀、彭述之等危害民国一案,审讯完结。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时半,江苏高院假江寧地院刑庭宣判。审判长胡善偁、推事林哲民、张秉慈、书记官沉育仁、及检察官朱儁等升堂。首由书记官宣告本日宣判陈独秀等危害民国一案。法官即命提陈独秀、彭述之、王子平、何阿芳、王武、濮一凡、王兆寧、郭竞豪、梁有光、王鑑堂等十人到庭。胡庭长宣读判决主文如下:

   

主文

 

    陈独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夺公权十五年。

 

王子平、何阿芳,帮助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各处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七年。

 

王武、濮一凡、王兆群,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组织团体,各处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七年。

 

郭竞豪,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组织团体,处有期徒刑两年六月,褫夺公权三年。裁判确定前羈押日数,均准以二日抵折徒刑一日。案内关於犯罪之件及违禁书籍均没收。梁有光、王鑑堂无罪。

 

    胡庭长并諭知各被告:如不服判决,准於判决书送达十日内上诉。即时宣告退庭。陈等还押。

 

    陈、彭两人,同居一室。记者趋访时,两人适由法庭退归看守所,在室吸烟,并阅读报纸。短衣科头,态度安閒。室中置两榻、一桌、一书架,架上桌上满列社会科学书籍,有若大学生之宿舍。陈、彭见记者至,二人皆起立微笑相迎,如接待友朋之到来,使人不相信彼等为狱中人。

 

记者叩以对宣判后之感想若何?

 

陈答:「法院所判,正如余等所料,故无何惊异之处。」言后,在彼黝黑之面部现黯澹之微笑。

 

彭答:「余等被判为触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及第二条第二款,但余等始终不能从余等过去行为上寻出任何叛国之严重事实。行使统治权之团体决不能认为即国家」云云。

 

记者问:「两君是否準备上诉?」

 

陈答:「俟判决书正式送达后,在可能范围内,自当上诉,至是否请托原有诸律师辩护,则现在尚未思及」云。

   

判决书原文

 

   (关於陈独秀、彭述之部份。载民国二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南京「中央日报」。「理由」部份正楷小标题是健民加的。)

   

事实

 

    缘陈独秀於民国九年即西历一九二○年,受第三国际委任,在中国创立共产党,彭述之则於民国十年即西历一九二一年,加入该党,同由第三国际派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常务委员,陈独秀兼任书记,共同执行第三国际指示策略,领导党员,在中国内地活动。

 

嗣因共党首领列寧死亡,内部分为斯大林(即干部派)及托洛斯基两派。 党权归斯大林掌握,托洛斯基被放逐於君士坦丁堡。

 

陈独秀、彭述之均与斯大林派政见不合,倾向托洛斯基。至民国十六年,遂同被开除职务,十八年復同被开除党籍。於是纠集同志,在上海组织中国共產党左派反对派(以下简称中共反对派)。

 

其所採用之策略,以联合工人贫农无產阶级为建设基础,并反对斯大林派在中国现况之下,利用土匪溃兵,领导乡村农民为武装暴动。惟其党员人数不多,经济外援缺乏,故活动范围祇及於上海、天津、香港等处。

 

且祇能参加工会及学生运动,至 乡村农会尚无力发展。当中最要工作,係藉文字以为宣传,如《校内生活》、《火花》、《无产者》、《热潮》诸种,皆为党内刊物,多由陈独秀、彭述之主编,而以中共反对派名义发行。

 

其餘藉抗日名义而散布之反动传单,种类尤伙,大都以推翻建设中华民国之国民党、国民政府,而组织苏维埃政府,由无產阶级专政,为其 最终目标。王武、王子平、何阿芳三人,亦皆在共产党中资格甚深,因反对斯大林派被开除党籍者,与濮一凡、王兆群,同为组织中共反对派之主要份子。

 

王武、濮一凡,并推举为中央候补执行委员,王子平、何阿芳、则担任抄写印刷工作,以帮助宣传。王兆群每星期参加会议,郭竞豪则於民国十八年加入,担任组委工作及学 生运动。至民国二十一年十月间,上海市公安局据人密报,租界东有恆路春阳里第二百十号楼上,设有共党伪中央机关,当即派密督察员长张清泰、科员陆文虎,会同捕房西探长戈而特等,於同月十五日按址前往查拿,适同属中共反对派党员之该屋主谢少珊,与濮一凡、彭述之,王武、王兆群五人等,正在开星期常会,当场一併逮捕,抄出大批反动文件。

 

并在濮一凡所住之圣母院路高福里三百二十二号楼上,亦搜出反动文件。旋又探悉岳州路永兴里十一号为陈独秀住所,前往捕获,并在其住所两次搜出反动文件甚多。嗣后根据谢少珊口述各点,先后捕获王子平、何阿芳及嫌疑人梁有光、王鑑堂四名。当王子平、何阿芳被捕时,正在唐山路业广里三三五号寓所印刷《校内生活》及《火花》两种刊物。

 

郭竞豪因至王子平家探访,为守屋警察拘获。当由探警将上列人犯证物,一併解由公共租界巡捕房,转送法院。 经检察官侦查终结,以陈独秀、述之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二款及第六条嫌疑,王子平、彭何阿方同犯第六条,及帮助犯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嫌疑,王武、濮一凡、王兆群、郭竞豪、梁有光、王鑑堂犯同法第六条嫌疑,提起公诉。

 

理由

 

 

  本案经审理结果,依各种证据分别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之理由,分别说明如次:

 

(一)关於陈独秀、彭述之部份,被告陈独秀自民国九年,即在中国创立共產党,彭述之则於民国十年,附和参加,同受第三国际委任为中国共產党中央常务委员,陈独秀并任书记。至民国十六年,同被第三国际开除职务,十八年復同被开除党籍。於是纠集同志组织中共反对派。以上事实,不独该被告等迭次歷歷供明,即就搜获文件,如《独秀、述之告全党同志书》、《独秀、述之致中央信》,其中叙述经过情形綦详,且攻击斯大林派不遗餘力。是被告等与第三国际确已脱离关係,固堪认定。惟脱离后,復组织中共反对派,是否以危害民国为目的?其危害之程度如何?在刑事法上负何种责任?此就被告等自白情词,与搜获之文件,互证参观,以为论断之根据。

   

出版刊物 攻击政府

 

    本院审阅搜获各件时、除仅属违禁,而於案情无关之书籍不计外,其中被告等主编,以中共反对派名义发行之刊物,多至一百餘种类,如:《火花》、《校内生 活》、《热潮》诸小册子,又如:《中国将往何处去?》、《国内团结一致对外之意义》、《因国联第二次决议后的局势》、《为日本帝国主义进攻上海告民眾》、 《为日本佔领淞沪告全国民眾》、《为纪念五一告工友》、《组委通知》种种传单,核其内容,大都攻击国民党政府为资產阶级所组织,为帝国主义者所利用,鼓吹工人贫农起而为阶级奋争,并目「三民主义」为反动主义,又谓应坚决的撕碎军政、训政的建国大纲。且乘日本之侵略,妄詆政府不抵抗,藉反日救国名义,欲将建 设中华民国之国民党、国民政府推翻。

 

其反动文字之尤显著者,如以中共反对派中央常委名义,所发表之《政治决议案》,内称:“我们的任务:(一)须组织及参 加各地工人农民城市贫民的义勇军运动,坚决的举起反日反国民党的旗帜,并要在正式军队中作分化运动,使之脱离国民党的支配,而成立反日、反国民党的义勇军。(二)用全力推动城市工人自卫的以至进攻的鬪争,使罢工运动广泛起来,便应组织工人苏维埃;如果当地已有义勇军,或我们能够影响的军队,更进而建立苏维埃。(三)在夺取土地、反帝国主义、反国民党的旗帜之下,发展广大的农民武装鬪争,扩大农民苏维埃。(四)在已有农民苏维埃的省份,城市苏维埃或义勇军 一经成立,即匯合苏维埃的红军佔领城市”等语。(下略)(见《校内生活》第四期。)

 

核与陈独秀、彭述之在本院供称:“我们中共反对党与斯大林派政见是不相同,在最终目的当然是要推翻国民党、国民政府,建设苏维埃无產阶级专政”等语相符。

   

企图变更国体设立苏维埃

 

    中华民国为民主国家,其权寄於全民,故凡属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见约法第六条)。而在苏维埃国家,则主权仅寄於工农阶级,除此特殊阶级以外之人,皆无参政权,是两种制度,显然为两种国体。

 

且中华民国係以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而建设,国民党则在建设程序中於训政时期以内,指导人民为革命建设之进行。故三民主义实为中华民国之建设基础,国民党、国民政府均为从事於建设之领导机关。该被告等所组织之中共反对党,既以打倒三民主义,实行共產主义为唯一要旨,以颠覆国民党、国民政府,而组织苏维埃,由无产阶级专政为最终目标,是不独图谋变更全民政治之中华民国国体,并将中华民国之建设,从根本上推翻,其危害民国及叛国毫无疑义。

   

反对斯达林派乱搞红军

 

    该被告等在本院侦察及审判中,虽又据迭次供称:“我们中共反对派的团体统共祇有数百人,分在天津、上海、香港数处,因力量很小,尚不能有军事组织,所以还没有红军。我们主张红军应该由纯粹工农组织的,不该夹杂土匪在内,而且要苏维埃成立以后,纔需要红军。江西、湖北各省共党,我们与他们政见不同,所以没有合作的可能”云云。

 

本院復检阅搜获文件,如中共反对派发行之《无产者》刊物,其第二期由陈独秀主编之《关於所谓红军问题》内称:“全世界几十国的共產党, 一向都遵守昂格斯的遗训,不敢採用利用游民无产阶级(指土匪与溃兵)的政策。现在中国工人运动的叛徒李立三、向忠发、周恩来等(皆第三国际斯大林派),正在利用此等无產阶级为卫军、为支柱,简直把他当作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主要力,企图扩大凭藉在游民无產阶级基础之上所谓红军,来领导农民做游击战争。除被统治阶级击溃,或收买或自己内鬬溃散,或逐步和农村资產阶级妥协,变成他们的白军外,不能有别的前途。”

 

又如《火花》第一卷第四期,彭述之所著之《斯大林主 义者对满洲事件的估计,与反日运动的危机》内称:“斯大林派信赖的只有红军,以为有了红军便可以包打天下,湘鄂赣的农民武装鬪争,是一个事实,但忽视了城市的工人运动,而将其一切幻想寄托在此等武装农民身上,这正是他们几年来陷於无出路的主要原因”各等语。以此可见被告既反对斯大林派在中国现况之下,採用红军策略,及利用土匪溃兵领导乡村农民,武装暴动,则被告等与湘鄂赣各省武装暴动之共匪自无联络关係,因之谓中共反对派尚未发生暴动之事实,固亦可从而证明。

   

构成危害民国之罪

 

    惟前所列举之各小册子及种种传单,皆为该中共反对派用以宣传之文字,该项文字已陆续发行,其宣传之宗旨及目标无一非危害民国及叛国,均於前段详为述明。则 该被告等纵未达於实施扰乱之程度,然亦不仅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力。按诸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二款之立法精神,除构成 同法第二条之罪外,更应构成该条款之罪。

 

    至於被告之抗辩意旨,谓实行共产主义於民国有利而无害,图谋推翻国民党、国民政府,不得谓之叛国云云。按此种主张,完全与中华民国现行法律相违背(理由见前)。况被告等图谋颠覆国民政府,以后復组织苏维埃,由无產阶级专政,尤为吾国数千年来国体所不容,自无採纳餘地,更何足为解免罪责之理由。

 

惟念该被告等均为刻苦深思之学者,其犯罪原因,盖由於研究社会主义误入歧途,而对於己身并无权利思想,且反对斯大林派利用土匪溃兵领导乡村农民为武装暴动,时时加以抨击,即从证据上观察该反对派亦尚无实施暴动之準备。审按情节,尚可矜谅,自应量予减科,以昭平允。(有关其餘诸被告部份,略。)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诉驳回

 

    陈独秀八人之上诉,据南京《中央日报》民国二十二年七月四日第二张第三版刊载,业经最高法院驳回,通知书已送达看守所,并附江苏高等检察官答辩书。时间似为七月二日。此八人判决即告确定。王鑑堂、梁有光二人无罪释放。王子平、何阿芳二人放弃上诉。中央党部以王子平一人有应以党纪办理,特转咨苏高法院,向看守所提去,其餘七人刻仍在押。

 

惟独秀等之上诉书及最高法院驳回之通知书均未见报,而江苏高院原来检察官代原告为不服陈等上诉,则经报纸择要发表,要旨如下:

 

    本案被告陈独秀、彭述之,组织中国共產党左派反对派团体,及以鼓吹工人贫农起为阶级斗争,组织苏维埃,推翻国民党、国民政府,由无产阶级专政等文字,作叛国之宣传,业经被告自认不讳,并有抄获一切证据,其危害民国,事实极为明白。

 

原判按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 六条、第七十四条,拟处罪刑,并无不合。核阅上诉理由书,谓英、美、法诸国,对於共产党行动未认为危害国家,何以中国独异云云。殊不知一国有一国之政制, 未可强为比拟。中华民国既有「危害民国治罪法」之制定,被告触犯该法,应依法治罪。上诉意旨,牵到他国之政制,图卸罪责,其理由自不成立。又上诉理由谓国民政府并非国家,推翻政府不能认为危害民国云云。

 

查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之建设基础,国民党、国民政府又均为从事於中华民国建设之领导机关,关於此点之释明,原判已言之綦详。被告等所组织之中共反对派,既以打倒三民主义,颠覆国民党、国民政府为目的,即为危害中华民国,事理至为明显。被告又以其叛国宣传,尤为明晰,上诉意旨强为曲解,殊难认为有理由。希请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朱儁。(对其他诸人答辩书,略。)

 

【以上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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