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高瑜的泄密罪与文革“法治” (图)

来源: 文革传人 2015-06-25 21:36:08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7444 bytes)

 

“文革小报”寻根第51篇。

咱国两个月内连判两大泄密案。先是民间人士高瑜高女士因“泄密罪”被判刑7年。然后有周永康周前大人因“泄密罪”被判刑4年(因另有一个无期徒刑的罪,4年虽判了但不用服刑)。

7年与4年是怎么得来的?

刑期,基本上是数学问题。比如这个“泄密罪”,是咱国刑法第398条罩着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的数学化。非数学的刑期可以说“依法官的感觉定”,如此法官宣判前一晚上是喝了小米粥还是喝了二两茅台都可能影响刑期,不合适。

(顺便说一句,高瑜女士,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第398条还说“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高判7年而周判4年,是啥数学原理?可能与“情节”有关。

高女士“泄密”一件,周前大人泄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如此,就是泄密件数多的刑期短,泄密少的刑期长:

泄密刑期=7/泄密件数

高是一件,所以7年,公式适用。

周泄了6件,7/6=1.2年, 4年不符,还得修正一下:

泄密刑期=7/泄密件数)X“正能量”参数

“正能量”参数因人而异,高女士是“1”,周前大人是“3.4”。再算一次:

高瑜泄密刑期=7/1件)X“正能量1=7

周前大人泄密刑期=(7/6) X“正能量3.4=4

记住,法律的要素是“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如何显示“人人平等”?同罪判刑一个公式,对所有“犯人”平等适用。虽然此处有鼓励“泄密”人一旦泄了之后就多泄一些以便减少刑期的瑕疵,但是有公 式是一大进步。当然,那个“正能量参数”有许多变量与人为因素,一天到不了罗马,有了公式之后可以再规范“参数”。

太扯了?

比文革“平等”许多。文革时“法治”啥样? 上小报:














 

(取自1967年秋的上海“大会专刊”)

“他老人家还说,靠人治,不靠法治” 的出处没给,老汉不曾找到来源。不过,太祖无事不通无事不晓,到哪儿都勇敢的发指示,但没见过他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文革中光是他自己手下的元帅就生 生的给关死过两个,却都不曾被判过刑。法治?像老汉这种文革孕育出的“大智若智”,在1980年听说法院要开庭审理“四人帮”时大感困惑,“不是都有罪抓起来了吗,怎么还审?”

“法律上不能一律平等”文革时虽没有大模大样的挂在法院门口,可这篇上海法院卓启民先生的文章已经说的很清楚,文革时的法律体系没啥刑期数学公式,就是个跟着感觉走的过程。觉的谁是太祖的敌人,专政!

回到那个泄密的刑期公式。是,它有诱导罪犯泄密就多泄几个的非理性成分,也有“正能量参数”的随机性与“任性”性,但是,毕竟是个公式,比“法律上不能一律平等”有了质的进步。期盼咱国的其它发条也逐渐有公式被推导出来,也希望“正能量参数”的具体计算方法会早日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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