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潇潇文青的2篇文章,文字修饰很热闹,咋呼呼的,其实归根到底就2条!
1.送3天通知是不是有效。这点要向法庭证实,会很难吗?没看出来楼主究竟怎么搞的,一个简单的东西搞的这么复杂,
而且还导致法庭认为是无效的。
2,城管的红色警告。
怎样消除这个红色警告,城管说不等于就是事实,自己请个有证的INSPECTOR出具证明,该修的修,不该修的不修。
很简单的一件事放到法庭上,法官一目了然,还需要废话吗?
难道楼主真的是为了写作而体验生活,把简单的事越搞越复杂,还是我站着说话不腰疼,没看到其中的曲折和复杂性,
把本来复杂的事件简单化了啊!
当然首先承认我对这事没经验啊,只是就贴而发疑问和感叹而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