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是中国籍,住在中国。但是在美国有个人银行账户。也有香港银行的个人账户。
老张没有美国绿卡。每年来美国待一两个星期。
老张每年从他的香港个人账户转十几万美金到他的美国个人账户。即自己转钱给自己。
听有个美国会计讲这种情况也属于外国礼物,超过10万美金必须填表上报。因为他的美国个人账户是美国实体,他的香港个人账户是外国实体。一个美国实体收到10万美金以上的外国礼物,必须上报。
请问各位大佬,这个解释没错吧?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