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算先打电话来算,还是先看房的,还是先递申请的,还是按谁先交申请费的?这说的清楚吗?我看房都是8-10个人同时的,谁搞得清谁第一?法律说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下first come, first serve,这个符合的条件是地主定的条件,比如credit,比如income,你不会调整条件吗?
来看我房的肯定有tester,还有过一个专门为tenant打官司的律师,在加州啥人没见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