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房屋供清之后,可以名义上将其抵押给自己的有限公司或者亲戚,以避免万一要被迫卖房的损失?

来源: 2015-05-31 20:51:41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假如十几年前40万买的房,当时从银行贷款30万,如今已经付清了,而房屋也升值到了100万。等于至少有价值100万的净资产。

假如因有人在你门口摔倒而告你,法院判赔50万。拿不出50万现金就只有卖房还债,或者将房屋抵押,贷款还债。

而如果之前已经将房屋抵押给自己名下的有限公司,例如抵押了80万。那么一方面告你的人发现后,知道也许捞不到太多好处,可能就不告了。另一方面即使法院还是判赔50万,那房子即使卖了100万,也要先还80万给自己的有限公司,最多只剩20万可以赔给对方。

有一个问题就是将房子放一个lien给别人,是不需要进行任何实际上的金钱转移吧?有具体手续要办吗,还是自己说了就算?

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一个人是某公司的大股东,但私人名下没有多少财产。那要赔钱的时候难道不可以要求卖掉股份还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