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后被性侵,就是QJ,不是QJ就有罪,北美,只要对方感到不舒服,就属于性骚扰,哪怕一个眼神。这是有定义的,不知道发帖者

有没有受过职场反XSR法的再教育训练。国内有必要通过反性骚扰法,在职场保护弱势群体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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