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种解释是不正确的。
第一,这种事发生后,没人会用公司手机与对方联系的。我们都清楚这种联系是危险的。
第二,这种事发生后HR一定会与我约谈的,我一直在等待HR的约谈。当时我的想法是因为12月-2月是人手短缺与事情多的月份,所以一直耐心等待。
第三,那种时候我敢与对方联系,那么以后相对安全,而且我有新的手机更应该去联系了。但事实是以后我们一直没有联系。
第四,我删了所有微信,等于删了所有我的证据。在短信上加一些证据对我来说是合理的,不然对Y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