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孟姜女应该从梦里笑醒啊,丈夫吃皇粮拿官饷,哭的哪门子啊???
中国历史是否存在奴隶社会,史学界尚有争论,改革开放前,以郭沫若为代表的持“有奴派”观点学者占据主流,根据五种社会形态论,对中国历史进行了生搬硬套的划分,他们认为中国历史的”奴隶社会“阶段以公元前16世纪商高祖上甲为起点,以公元前221年战国时期秦王嬴政统一六国结束。但改革开放后,以黄现璠教授为代表的“无奴学派”学者认为,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目前主流意见倾向于,中国存在奴隶,但奴隶阶层在国民比重始终是少数,不是社会主流,未在社会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传统史观认为秦国变法及秦朝建立,标志中国奴隶社会崩溃,但结合史书记载和最新的考古发现来看,秦国和秦朝依旧存在大量奴隶,在这里做简要梳理。
一、 先秦阶级制度
先秦社会等级制度分大体可以分出贵族—士—民—奴隶,贵族阶层依据官职和爵位有详细的分级,《孟子-万章篇》记载“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
士原属于基层贵族,大夫之子和士的嫡长子方可为主,庶子只能归为平民阶层。但随着社会发展,私学兴盛,“士”突破了爵位等级的含义,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社会阶层。士阶层上连贵族,下接平民,成为社会中枢纽带。
平民根据居住地不同,有国人和野人,根据职业等级,分为士农工商。部分民阶层根据分封和徒属的制度,从属于贵族。
关于奴隶阶层,国际社会对于奴隶的普遍解释是完全丧失自由,依附于奴隶主进行生存的人,但是中国此类奴隶存在较少,且奴隶身份并不是一成不变。贵族可以失去身份变为小人: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同时奴隶也可以变成贵族,伊尹,百里奚等。可见先秦阶级制度并不是铁板一块,但是依旧是壁垒森严,轻易不可逾越。进入战国,以秦国为例,推行军功爵之后,奴隶有了一条看得见的转化身份之路。
二、秦国奴隶及奴隶买卖存在
从其性质来看,秦国隶臣属于官方和私人财产,可以进行自由买卖,云梦秦简中有关于奴隶买卖的记载,同时也印证了王莽所言:“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这句话的真实性。
收日可以入(买)人民、马牛、禾粟。闭日可以劈决池,入臣徒、马牛它牲。’‘离日不可以嫁女、娶妻及入(买)人民、畜生’。‘毋以午(时)出入(卖买)臣妾、马牛,是谓并亡’;‘毋以申(时)出入臣妾、马牛、货财’。《日书》中所提到的“人民”即指奴隶而言,‘臣妾’是先秦时期人对奴隶最常用的称谓。
日书是古代人民的占卜用书,是古人从事婚嫁、生子、丧葬、农作、出行等各项活动时选择时日吉凶宜忌的参考之书,好比今天的老黄历,上面写的,今日宜做什么,忌做什么一样。尤其可见买卖奴隶在秦国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属于重大事件,需要选取良辰吉日,方可使家庭事业顺畅。秦朝焚书过程中,此类书籍是是保护范围之内,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

官府买卖奴隶记载
里耶秦简记载,迁陵守丞都敢言之: 令日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在这则记载中,迁陵县守丞每月朔日向上级部门汇报某次购买的奴隶数量,直观的反映了官方对奴隶需求量大,日常参与奴隶交易,且要求下级部门定期汇报,也从侧面可以论证,官方奴隶和私人奴隶可以在奴隶市场实现身份变换。
里耶秦简的另一则记载,直观的描述了官府从私人手中购买奴隶情况,丙作为甲的奴隶,但是性格骄悍,不服从管理,不从事种田劳作,甲因此向官府请求,把丙卖给官府,此时丙的身份由私奴转化为官奴。
某里士五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公,斩以为城旦,受贾钱”……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若干钱。
奴隶价格
关于奴隶价格记载零散,没有确切数据,西周曶鼎铭文:我既买汝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这个记载中学课文有,比较深入人心,这篇铭文中也有另一个关于奴隶价格的记载,诞买茲五夫,用百寽。买下五个奴隶价值是百锊青铜。可能是因为没有匹马束丝更能够反映奴隶地位的低下,没有收录到历史课文中。
里耶秦简记载“大奴一人值钱四千三百,小奴一人值钱两千五百,凡值钱六千八百”,但不同地域及不同市场,奴隶价格并不是统一的。在云梦秦简的一则记载中,百姓如果花钱免除母亲或姐妹等女性奴隶身份,需要服劳役五年或者缴纳约1.4万钱。

三、奴隶身份是否世袭
秦国隶臣的身份是世袭的,父母为奴隶,子女依然是奴隶,所以云梦秦简有很多关于小隶臣的记载,小隶臣成年后到官府登记为大隶臣。同时史记也记载章邯刑徒军有大量人奴产子,同样印证秦国奴隶身份世袭。云梦秦简记载“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更隶妾四人当工一人,小隶臣妾可使者五人当工一人”
子小未可別,令從母為收。 ?可(何)謂「從母為收」?人固買(賣),子小不可別,弗買(賣)子母謂 (也)
当母亲被收为奴隶时,子女年龄偏小,无法和母亲分别,因此从母收,成为小隶臣。在云梦秦简的记载中,奴隶中也有婴儿之无母者。
四、奴隶来源
1、战俘
秦律规定“寇降,以为隶臣”战俘是秦国奴隶来源之一,一般为官奴,如赏赐给大臣则为私奴。这条法律十分严苛,实际执行过程中应该是会打折扣的,如果投降的敌国士兵均为罚为隶臣,势必会造成敌方拼死奋战,投降可能性降低,并在在投降后,低贱的隶臣身份也会造成降兵团队心理上的落差,加大复叛的可能性。
个人推断战俘是秦国奴隶的主要来源,但并不是所有战俘均会成为奴隶,结合云梦秦简的出土年代为秦朝建立后,出土地点为湖北云梦县,有可能是秦朝建立后对比南方蛮夷征服过程中,适用于异族俘虏的政策,一点猜测,无确切论据。
2、政策奴隶(官奴)
商鞅变法中有,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将非农业人口,懒惰致贫的人大量收为奴隶。前面讲过士农工商的社会等级,商人作为“民”阶层的最低者,极易因统治者临时政令而跌落为奴隶。
3、罪犯(隶臣妾)(官奴)
秦国律中有一部分被罚做隶臣,同时秦律中株连刑,收奴连坐,一部分罪犯的家属和邻居沦为官奴,摘录云梦秦简如下:
应判处耐为司寇的人,以应耐为隶臣的罪名诬赖他人,如何论处?诬赖者应耐为隶臣。应判处耐为候的人,以应……的罪名诬赖他人,如何论处?诬赖者应耐为司寇。
原文:
当耐司寇而以耐隶臣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当耐为侯(候)罪诬人,可(何)论?当耐为司寇。
“隶臣监领城旦,城旦逃亡,应将隶臣完为城旦,并没收其在外面的妻、子。如其子年小,不能分离,可命从母为收。”什么叫“从母为收”?意思是人肯定要卖,但其子年小,不能分离,不要单卖孩子的母亲。
原文:
「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别,令从母为收。」?可(何)谓「从母为收」?人固买(卖),子小不可别,弗买(卖)子母谓?(也)。
捉拿应判处赀罪的犯人,便故意用剑以及兵刃把他刺杀了,如何论处?杀死犯人的,应完为城旦;杀伤犯人的,应耐为隶臣。
原文:
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
4、战场逃脱者(官奴)
秦国军队有陷阵之士,秦律规定陷阵之士原则上必须战死,生还要被“黥劓”之刑,如果装死,回来要被罚为奴隶。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5、自卖为奴
马克思理论认为奴隶产生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贫穷,同样,秦国奴隶一部分是因为贫穷和债务沦为奴隶。一直以来秦国都是土地国有制,实行授田制,说实话,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一直阻挡不了土地兼并,秦始皇时令黔首自实田,可见国家已经无法掌握土地的数量,在兼并过程中,贫穷人家自卖为奴较多,贾谊:秦人富与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这里的赘就是自卖为奴。
6、买卖
秦国可在市场进行奴隶买卖,官奴会转化为私奴,私奴也可以转化为官奴。

五、奴隶身份改变
1、军功爵
奴隶立功可以赐予爵位,改变奴隶身份。
2、家人帮助
家人可以用两级爵位免除父母一人为隶臣,退还一级爵位可以免妻子的隶臣身份,也可以去边关当兵五年来赎自己的母亲,姐姐,也可以把这五年的戍边折算成钱,每天8钱。
原文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适(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或赎?(迁),欲入钱者,日八钱。
译文
百姓有母亲或亲姐妹现为隶妾,本人没有流放的罪而自愿戍边五年,不算作戍边的时间,用来赎免隶妾一人成为庶人的,可以允许。有赎迁罪,愿缴钱的,刑期每天缴纳八钱。
原文
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红及服者,不得赎。边县者,复数其县。 仓
译文
要求以壮年二人赎一个隶臣,可以允许。要求以壮年一人赎一个已当免老的老年隶臣、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隶臣及妻子,可以允许。用来赎的必须是男子,就用赎的人作隶臣。从事文绣女红和制作衣服的女子不准赎,原籍在边远县的被赎后应将户籍迁回原籍。
原文
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
译文
要求退还爵两级,用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以及隶臣斩获首应授爵为公士,而请求退还公士的爵,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许,所赎的都免为庶人。工隶臣斩获首和有人斩首来赎免他的,都令作工匠。如果形体已有残缺,用作隐官工。
六、奴隶的权利
奴隶受压迫这是肯定的,就私奴而言,其为主人财产,《秦律》:“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女盗窃父母,父母擅自杀死、残伤、髡剃子女及奴妾不是公室告。
子女控告父母以及奴妾控告主人的案件,为非公事告,也就是说不属于官府管辖的范围,官府不予受理,主人原则上拥有了对奴隶的生命剥夺权,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类情况,奴隶属于财产,奴隶主对自己的财产会格外注意保护。
同时奴隶在秦国备受歧视,秦始皇曾经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去岭南做炮灰,这三类人都是秦国奴隶的奴隶来源。此外云梦秦简中,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话,是秦始皇说他讨厌这三类人,想把他们杀了,就把他们送到战场上,也体现了这些人的炮灰性质: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假)门逆?(旅),赘?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肴。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魏奔命律
译文
二十五年间十二月初六日,(王)命令将军:经营商贾和客店的,给人家做赘婿的,以及在百姓中带头不耕种,不修建房屋的,我很不喜欢。要把他们杀掉,又不忍连累他们的同族弟兄。现在派他们去从军,将军不必怜惜他们。在杀牛犒赏军士的时候,只赏他们吃三分之一的饭就够了,不要给他们肉吃。攻城的时候,哪里需要人,就把他们用到哪里,将军可以叫他们平填池壕。
但是秦国的军功爵也为奴隶提供了改变身份的可能,那就拿命去博吧,尽管危险系数比较大,但总还有是希望。

七、秦国奴隶数量(比例)
关于秦国奴隶的数量或者比例,史书及出土的资料均不能给出明确记载,总的来说无大规模使用的记载,但奴隶秦国国家经济生活重要一环,就从下面几个方面分析:
1、秦国有较大面积国家耕地和国家牧场,使用官奴耕种。
《仓律》规定:“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至九月尽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农忙季节,故每人口粮增加半石。仓律还详细规定了每亩地种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仓库的官吏侵吞种粮,也防止奴隶浪费或食用种粮,说明奴隶直接耕种国家土地。
2、国家手工业
秦国严格限制私营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秦律规定作务及贾而负债者,不得代的规定,所以秦国主要以国家手工业为主,国营工场以工匠和隶臣作为主要劳动力,秦律规定,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
3、国家征发
从史记来看,骊山70万刑徒,岭南50万,长城50万,驰道30万,这些人一部分为奴隶。数字固然不可全信,但也从侧面证明秦国奴隶规模的庞大。
4、私奴
民间也保留相当规模的私奴,云梦秦简记载较多关于买卖奴隶的情况。
同时因为秦国军功爵存在,社会上形成有爵阶层和无爵阶层,有爵阶层可以要求无爵阶层为其从事类似仆役的工作,性质虽不完全同于奴隶,但有一定相似性。
商君书境内记载: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庶役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功贵族可以乞庶子,要求无爵者为其服务,平时每月劳役6天,遇到打仗,要随军供养,每级可以乞庶子一人,秦国军功爵一共20级,最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收入20人从事仆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