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最好对内
也来凑个热闹,聊聊剽窃。
从猪头三说起吧,他的行为肯定是不妥当的,但能不能定性为剽窃,希望大家理性的探讨再下结论。
剽窃或抄袭,一般和版权有关,国人以前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和习惯,所以有了“天下文章一大抄”。今天,在法制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下,抄袭越来越少了。
那么究竟什么是剽窃?在法律范畴内,抄袭或剽窃一定涉及学术或商业利益,也就是说,你使用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自己获利,又损害了他人的利益,那么你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是剽窃( Plagiarism)。猪头三有没有获利?他有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显然没有。所以看见有人要和他打官司,我觉得赢不了。当然,如果猪头三的博客是一个广告,有收入,那么他就有大麻烦了。
对了,还有立的某些文字,是,他是抄了别人的,但我认为,他只要是放在自己博客里,没问题,但如果他拿去出版而未经版权拥有者允许,就是剽窃抄袭。
如果要较真,我好奇,文学城有没有剽窃?文学城作为一个商业机构,一字不动的转载其它新闻媒体的文章,不知有没有征得别人同意?有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别的媒体花大成本派了自己的记者,动用大规模资源制作的新闻,你就这么拿过来盈利,好像不合适。
再较真,我们平时写博客,仅仅标注一个ZT把别人的文章和图片搬到自己名下是不是就不属于抄袭了?我的工作会经常使用很多网络或杂志上的文字图片,每一处除了注明出处外,都必须从版权拥有者哪里得到permission。至于网络资料,加拿大是这样规定的:
Canadian courts have found that a website’s look, layout, and appearance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If you copy information or images from the Internet, without the author’s permission, you are probably unlawfully infringing on someone’s copyright. You can only legally copy someone else’s work if you have the author’s permission to copy it, or if your actions fall within certain exceptions set out in the Copyright Act, such as those applying to private study or research.
所以,较真的话,ZT是远远不够的,否则,地摊上的盗版书籍就合理了,人家的《射雕英雄传》写明了作者是金庸嘛。
普通网友码字娱乐,挪用他人文字而不加以说明,是对原作者的不尊重,还谈不上法律意义上的抄袭或剽窃。大家发现了,可以向当事人指出,无需上岗上线。道德层面的东西,还是扪心自问的好。
另外,龙湖山网友拿当众小便来类比不太恰当,因为,在美国(相信在大多数的文明国家),当众便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哪怕你在自己家的院子里,只要邻居能看见,她就可以报警。
(注:使用本图片未经原作者同意,属于剽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