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坛不止一处提到了香港法令对此类事件的网开一面,你就是看不到?

来源: 2014-04-25 05:59:26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ZT)香港特区法律规定,如监护人对儿童随地便溺无所作为,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可对监护人采取检控行动,初犯者判罚5000港币,再犯判罚1万港币。但法也容情,《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八条网开一面:12岁以下儿童,出于紧急生理需要,不在此限。这次香港警方没有追究便溺行为,正源于此。

香港人如果都如你这素质/想法,估计他们的孩子个个憋成“庞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