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三位女法官根据的就是这个
就是在这个案子中,开除党籍就等同于开除公职。。。
但是,照这个理,国民党就不能开除有公职人员(至少是不分区立委)的党籍了? 这不就是明摆着不但不让国民党负起社会的责任来,还要为有问题的嫌疑人背书? 国民党为什么要被迫背这个黑锅? 有什么道理?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王是嫌疑人,其担任院长的资格与诚信都被质疑。 那他主持的议事和通过的法案是否也值得怀疑? 行政院要不要执行? 这就是目前宪政危机的一个重要部分。
所以,不应该以国民党无权开除某人公职的说法来指责国民党开除王的党籍。 国民党开除王的党籍这个做法,恰恰是对社会负责任的做法。 因为国民党不能也不应该为这个人担任如此重要的公职做背书。
如果王是选民选出来的分区立委,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