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港英政府政治制度演变的性质和特点 (了解当年港英统治下的香港) 刘曼容
港英政府政治制度从1841年建立到1985年《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生效时,大致经历了建立期——形成期——发展期——巩固期这四个时期的演变过程。但是,港英政府政治制度不管如何演变,其殖民统治的根本性质没有变,其统治权力体以殖民官僚和英资财团为主体核心的实质没有变,其统治表现形式中的专制绝对权威没有减弱。因此,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的演变,始终未从根本上改变殖民专制统治的性质。一百多年来,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的演变具有渐进性、被动性、回应性的特点。《中英联合声明》签署期间,这种演变渐露急进性、主动性和实质性的征兆。
港英政府政治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从1841年建立到1985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生效时,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演变的漫长过程。具有特定的时空烙印。那么,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的演变具有怎样的性质和特点呢?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
一、演变始终未从根本上改变殖民专制统治的量变性质
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经历了建立、形成、发展和巩固四个时期:
建立时期:从1841年2月义律临时执政到1843年6月璞鼎查正式成立港英政府。
这一时期,确立了英国对香港的直辖式殖民地政制的基本模式,即以总督为香港首脑,下设立法、行政两局为辅助,两局议员全为委任的政制模式。这一时期,英国在香港的财团势力还未形成,政治制度的权力体全部为英国殖民官僚所垄断和封闭,形成为香港的殖民统治阶级。初期的政治制度连形式上的三权分立也没有,这些殖民官僚们大都是军人出身,集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等职权于一身。例如,第一任港督璞鼎查身兼驻华公使、商务总监、军事统帅等数职。又如英国驻军第26步兵团上尉威廉·坚吾出任香港首席裁判司,同时又是行政局、立法局议员。这一时期,政治制度的统治形式表现为半军事的军警暴力统治。1842年10月港英政府颁布宵禁令,规定华人晚上11时以后禁止夜行。次年进一步规定:华人在入夜后至晚上10时的一段时间内,夜行要带油灯或灯笼一个,以资识别:晚上超过10时,华人一律不准夜行。宵禁以鸣炮为号,指示宵禁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可见戒备之森严。
形成时期:从1843年璞鼎查正式立港英政府至1898年新界被纳入港英政府的管辖范围。
这一时期,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系统内的各个子项制度基本定型到位,各司其责。例如,港督职位从1859年第5任港督罗便臣起,不再兼任英国驻华商务总监和全权公使的职务,而是全权专责管治香港。早期,正按察司出任立法局、行政局议员,从1889年起明令停止正按察司出任立法局议员,司法相对独立。这一时期,随着香港英商财团势力的不断壮大,他们要求参政的愿望愈来愈强烈,对全部为殖民官僚垄断和封闭的政治制度深表不满,相继于1849年、1855年和1894年三次要求政制改革,成立由英籍居民选举产生的香港地方自治政府,但均遭到英国政府的拒绝。尽管政治改革的要求遭到失败,但是它表明了全部由殖民官僚垄断、封闭的政治制度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必须向香港英商财团势力开放。于是,从1850年起,立法局始有非官守议员的设立,任命香港英商大卫·渣甸和埃德加2人为立法局非官守议员;从1896年起,行政局始有非官守议员的设立,任命怡和洋行总经理艾温和大地产商遮打2人出任行政局非官守议员。两局非官守议员的设立,标志着殖民官僚与香港英商财团共治局面的形成。
这一时期,政治制度的统治形式表现为专制暴力统治。除了军队、警察之外,港英政府充分发挥立法、司法、行政等专制机器的强制性功能。对港人滥施酷刑,如烙刑、笞刑、戴枷示众、立木笼等。直到1877年才废止公开笞刑。自1842年实行的宵禁令持续了55年之久,直到1897年才由立法局通过法案予以废除。至此,华人夜行才不受限制。
发展时期:从1898年至1941年香港被日本占领。
这一时期,随着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空前高涨,香港华人社会势力的不断壮大,特别是辛亥革命、省港大罢工浪潮的冲击,港英政府政治制度权力体被迫由殖民官僚和香港英资财团垄断封闭的局面演化为向香港华人上层社会有限的开放。立法局华人非官守议员由1896年的1人增加到1929年时的3人。行政局也于1926年首次设立了华人非官守议席。新界村民组织的“新界农工商业研究总会”也于1926年得到港英政府官方承认,易名为新界乡议局,成为港英政府在新界施政时的一个咨询团体。1936年成立的市政局,也有华人议员席位的设立。这一时期,政治制度的统治形式表现为专制之中辅以怀柔的成分。但是,殖民统治形成的种族歧视仍然没有停止,华洋学校、华洋居住区依然楚河汉界,严格分开。
巩固时期:从1945年8月日军投降、英国重占香港起至1985年5月《中英联合声明》互换批准书正式生效。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英国由盛到衰的转折点,昔日“日不落帝国”的世界霸主地位随风而逝。而此时,中国的大国地位得到承认,特别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遭受世界列强欺侮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加之战后世界殖民体系分崩离析,民族独立运动风起云涌。在这种世界潮流的冲击下,尤其是“67事件”的爆发,以及六、七十年代香港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结构的变迁和中间阶层的崛起,港英政府政治制度权力体被迫由殖民官僚、英资财团垄断封闭的局面,演化为向香港华资财团和香港华人社会中间阶层的有限开放。立法、行政两局非官守议员中律师、教育家、医生、工程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的比例不断增加。这一时期,政治制度的统治形式表现为既专制又辅以开明措施,并扩大社会服务性功能。例如,有较发达的咨询制度、民意申诉制度等开明政治措施;有致力于市政公共事业、文康环卫设施、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性职能部门。
综上所述,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的演变发展可以表述为:建立期———形成期———发展期———巩固期这四个时期。与此相联系,发生了港英政府政治制度权力的成份层面不断扩大的演变,即:殖民官僚垄断———殖民官僚和英资财团共治———殖民官僚、英资财团为主体核心,吸纳华资财团———殖民官僚、英资财团为主体核心,吸纳华资财团,进而吸纳香港中间阶层。与此相联系,还发生了统治表现形式的演变,即:半军事的军警暴力统治———专制暴力统治———专制之中辅以怀柔成分———既专制又辅以开明措施并扩大社会服务性功能。但是,港英政府政治制度不管如何演变,其殖民统治的根本性质没有变,其统治权力体以殖民官僚和英资财团为主体核心的实质没有变,其统治表现形式中的专制绝对权威没有减弱。因此,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的演变,始终未从根本上改变殖民专制统治的性质。
二、演变具有渐进性、被动性和回应性的特点
一百多年来,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的演变具渐进性、被动性、回应性的特点:
1、港英政府政治制度演变的渐进性
一个多世纪以来,香港经历了广泛深刻的社会变迁,昔日的渔村海岛变成了今日的现代化国际都市。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然而政治制度的变革就显得因循保守”。①还有的学者把港英政府政治制度喻为“帝国管理机构的早期活化石”,指出:“香港则依然根据一个基本上和形式上保持其19世纪时的原貌的宪法来管理其事务。”②“在130年来几乎没有什么改变”。
香港是被英国当作直辖殖民地统治的地方,港英政府是直辖于英国的地方性殖民地政府。英国不仅制定《英皇制诰》、《皇室训令》等宪制性文件,从法律上确定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的模式,而且在后来漫长的历史中,成为制约港英政府政治制度演变的最主要因素。
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的每一变化都需要得到英国政府的首肯,即使港督作出了决定也无济于事。1880年立法局一名英籍非官守议员因事离港,而其任期尚未满,当时的港督轩尼诗大胆委任了华人伍廷芳暂代其位,成为立法局第一位华人非官守议员。但是,此举未能得到英国殖民地部首肯。因此,伍廷芳直至1882年卸职离港时仍只具有暂代性质。直到后来1884年黄胜被委任为立法局非官守议员,华人在立法局的议席才真正确立。
从港英政府建立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香港英籍居民多次关于政制改革的要求均遭到英国拒绝。1845年港督戴维斯上书殖民地部,提议设立市议会由其负责道路建造等事务。同年,香港英商也致函殖民地部,指出有关征税作为市政经费事宜,应该由经选举产生的自治市议会全权处理。1849年,香港英商进一步上书国会请愿,要求设立市议会。对于这些建立市议会的要求,英殖民地部以华人占香港人口绝大多数,不宜设立其权力只由少数英籍居民控制的市议会为理由而极力抵制。后来,1855年港督宝宁向殖民地部提议立法局应设立两个英籍人士民选议员席位;1894年香港英商居民上书英国政府要求地方自治,实行民选,改组立法局;1916年至1922年,香港英商居民多次上书英国,要求立法局设立英籍人士民选议员席位。这些关于实行民选的要求,均遭到英国的拒绝。每次拒绝的理由总是:香港华人占绝大多数,如果给予英籍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漠视华人的利益。实际上,这只不过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而已,其实质原因,早在1856年殖民地部大臣拉布切尔(Labouchere)在向港督宝宁的信函中已披露:“英国统治香港不只是为当地的利益,而是为要发展英帝国与中国的关系,为推动英国在东方的商业利益和文化进步,因此必须维持英国在香港的直接管治。这些特殊角色,要求英国对香港负有直接责任。”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至60年代,港英政府相继抛出了政制改革的“杨慕琦计划和“狄坚信报告书”。但是,因时势变迁,这两个政制改革计划,又先后遭到伦敦的梗阻而被港英政府束之高阁。
可见,从港英政府建立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一个多世纪里,英国政府对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的发展,是持极其谨慎的保守的态度,主张维持原有政治制度,保持香港那种直辖于英国的殖民地地位。对于这一点,港英政府在每年官方出版的《香港年报》中已明确指出:“香港是英国殖民地,……英政府对香港的政策,是避免政制上的重大改变”。④
2、港英政府政治制度演变的被动性
在漫长的历程中,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确实增加了一些开放、民主的成分。这些开放、民主的成分,决不是英国殖民统治者的主动恩赐,而是香港华人长期斗争的结果。
初期,港英殖民政权及其政治制度完全为英国殖民者所垄断,被统治的对象———95%以上的华人毫无政治地位,排除在政权封闭体之外。为此,一个多世纪以来,香港华人为提高自己的政治、经济地位进行了不懈的斗争。这些斗争迫使港英殖民统治者在维护其根本统治的前提下作出或多或少的让步,不得不做些细微的政制改革,使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的演变呈现出被动性的特点。
其一,立法局华人非官守议员的首次设立,主要是华人经济在香港占有相当重要地位以及华人奋力争取参政的结果。1880年初,律师伍廷芳被港督轩尼诗委任为立法局第一位华人非官守议员。这是封闭垄断的港英殖民政权建立近40年来第一次向华人开放的一丝缝隙。即使是这丝缝隙,也不是殖民统治者的主动恩赐。当时,华人拥有香港大部分的财富和物业,担负着港英政府90%以上的税收。对于这一点,港督轩尼诗曾在立法局明确指出:香港的华人“显然对于英国商业利益极为重要”,“香港的很大一部分商业由华人经营,华人是香港最富有的商人,他们拥有大量财产,他们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香港政府岁入的十分之九是靠华人出钱。”⑤另外,香港华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提出了参政要求,于1878年上书港督称:香港“中国居民人数超过外国人10倍,纳税的金额也远远超过外国人,因此,若不准许中国人参与管理本殖民地的公共事务,这是不公平的。”⑥在这种情况下,港英政府为了笼络华人资产阶级,才将伍廷芳以暂时替代离港英人议员空缺的名义委任进入立法局。
其二,“省港大罢工”的爆发以及中华民族反英情绪的高涨,促成了行政局华人非官守议员席位的首次设立。1925年6月起,广州、香港工人因愤慨英帝国主义屠杀中国同胞的“五卅惨案”而举行了震惊中外的“省港大罢工”,历时16个月。在此期间,全国各地反英浪潮汹涌。这次罢工使港英政府深感要统治一个民族向心力强的香港华人社会,必须采取新的措施缓和与华人之间的矛盾。于是在1926年,港英政府行政局首次设立了华人非官守议员席位。周寿臣成为第一位华人非官守议员。
其三,新界乡民的长期斗争终于使新界乡议局被官方承认。1924年新界乡民为反对港英政府关于新界的土地政策,成立了“九龙租界维护民产委员会”,并变通以“新界农工商业研究总会”名义成为注册团体,开展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斗争。1925年“省港大罢工”爆发后,新界乡民积极参与。是年底。港督金文泰亲赴新界,劝说乡民把蔬菜、鸡鸭等副食品运送港岛,解决因“省港大罢工”而出现的供应奇缺的困难。为争取新界人士,金文泰提议将“新界农工商业研究总会”改名为新界乡议局,承认乡议局作为港英政府在新界施政时的一个咨询团体的俣法地位。
其四,1967年的“反英抗暴”事件促使民政署计划的推行。“67事件”表明港英政府与基层市民隔阂很深,使港英政府认识到过去那种只依赖华人上层社会的手法是不够的,必须从制度上扩大与市民沟通的渠道。因此,从1968年起,港英政府推行民政署计划,从上而下设立民政署、区民政处、分区委员会,加强了社会基层工作以及官民之间的联络。有的论著分析指出:“1967年以来,香港政府便一直处在由一个相当典型的殖民地官僚机构向一个具有某些其他后期殖民地特点的官僚机构转变的过程中。”“从许多方面来看,1966年和1967年的骚乱是传统的官僚政府与更为敏感的(尽管依然是保守防御性的)官僚政府之间的分水岭。⑦
上述可见,尽管殖民统治者极不愿意让被统治的对象———占香港总人口95%以上的华人分享政治权力,但是面临广大华人的斗争压力,为维护其殖民统治,又不得不像挤牙膏式地放发出一点点政治权力。因此,香港华人的斗争不断推动着港英政府政治制度发生或多或少的被动性变化。
3、港英政府政治制度演变的回应性
社会经济的急速发展常导致社会结构的急剧分化,势必要求政府机构的更大发展、更细密的专门化以及从政人员的专业化。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的完善、政府部门机构的扩展和专门化、以及文官标准由通才向专才的发展,都是对战后社会经济急速发展和社会结构急剧分化的一种回应。这种回应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自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香港的经济起飞,承担管理和各种专业工作的中间阶层迅速崛起,促使港英政府在行政、立法两局中吸纳各种不同职业背景的人士,使非官守议员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香港中产阶层的迅速崛起,是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作为经济起飞的一个相伴而生的产物。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总财富不断增加,社会有较好的物质条件去改善民生福利,维持一定的工资水平,使劳动阶层的就业、生活状况普遍有所改善,造成部分人士向社会上层流动,即中产阶层崛起,他们大都承担管理和各种专业工作,对香港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反映和适应这种因社会经济发展而出现的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港英政府在行政、立法两局中吸纳各种不同职业背景的人士,使非官守议员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70年代以前,两局非官守议员基本上选自一个狭小的阶级,基本上是在商业、大银行业财团以及工业家和雇主的代表者。例如,1970年立法局13位非官守议员中有7个工业家、商人和总经理,2个律师(兼任若干董事职务),1个银行家兼公司董事,1个建筑师和2个教育家。除后面的3位外,前面的10位均是财团富豪的代表者。时过境迁,到1980年立法局26位非官守议员中有13个工业家、商人或公司董事,6个律师(其中4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职务),1个医生,1个大学副校长,1个女校长,1个社会工作者,1个从事劳资关系的传教士,2个劳工界人士。⑧从上述对比来看,尽管代表大商业、大银行业、工业家、雇主的本质特征没有变,但是代表中产阶层和其他阶层的人员却增加了。
其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专业分工的细密,政府职能的复杂化和专门化,港英政府行政机构大幅度增加,一些政府部门不断作出调整。例如,1947—1968年期间,先后设立了社会福利署、渔农处、新闻处、印务局、职工会登记局、银行监理处、运输署、人民入境事务处、法律援助署等部门。又如,1974年设立了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1982年,原工商署属下的工业处、贸易处、海关及管制处都升格成为工商科辖下的3个署级部门,即贸易署、工业署、海关署。1983年,又增设了机电工程署和市区拓展署。
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使政府部门增多,横向膨胀,而且使政府科层体制纵向延伸。例如,为适应市区的拓展和新市镇的建立,设立了新市镇委员会、地区管理委员会、地区咨询委员会等区域管理和区域咨询组织。
为什么港英政府政治制度一百多年来只能是渐进性、被动性、回应性的演变呢?其主要原因:
其一,英国要在香港维护其殖民地统治,殖民地统治不可能实行民主政制。自古以来,所有殖民地上都是宗主国行使绝对的统治权力,毫无民主可言。正如香港《明报》社评指出的:“殖民地上,决无民主,如有民主,非殖民地”。“殖民地上可以有自由、人权、法治、区域性地方行政权、繁荣、稳定,却不可能有民主。因为倘若真由人民作主,组织政府,那便是独立,那里还有外国宗主国总督、高官容身之所。可见是殖民地,就不能实施民主,真能实施民主,就不是殖民地了。”⑨因此,直到1980年以前,几乎每年港英政府都在官方出版的《香港年报》中明确表示:“香港为英国殖民地,……英国政府之政策,并不主张香港政制有重大改革。”⑩
其二,高度集权的港英政府,是一个反对剧烈改革的制动装置。“香港政府不愿意进行根本改革”。【11】曾经长期任职港英政府政务官并出任过民政署长的华乐庭(JohnWalden)在退休后写道:“在1951年至1981年我任公职的这30年间,‘民主’是个贬词。当时的政府官员认定民主政治会是最快及最能拖垮香港经济的东西,并会破坏社会及政局的安全。在那些年间,支持民主改革的公务员(有一小撮人,多来自非洲若干前英国殖民地)被视为不忠甚或危险的人物。倡议政制改革或基层民主的压力团体,都受到政府及警察政治组的严密监视。政府还会看准机会,乖巧地阻挠这些团体的活动,有时候甚至采用一些大有问题的手段去达到目的。就我所确知,直到1980年,政府都在蓄意积极拦阻民主的发展。”【12】
其三,与英国民族崇尚“实效型意识形态”有关。英国人是一个具有非常现实感的民族,讲求实效,善于折衷应变,不愿剧烈变革。这种民族特性,充分显现在它所推行的三百多年的殖民主义策略里,在不同阶段、不同条件和不同具体环境下,其殖民策略有明显的不同。例如,在“日不落帝国”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殖民地化进潮,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非殖民地化”退潮;在殖民地中有的实行托管,有的实行直辖管治,有的让其自治。尽管如此,但是“总的来说,相当明晰的现实主义,却是英国人贯穿着这所有阶段的其中一条主线。”【13】这种实效型的现实主义,就是较少受“应不应该”的道德取向的支配,而较多的受“能不能够”的实效取向的影响,以实利、功利为主要依归。“也只有具备此等‘实效意识形态’民族性的殖民主义宗主国,才可能在实力衰退、殖民主义‘退潮’的时代里,较为‘现实地’、‘理性地’主动实行政治撤退而同时继续谋求经济利益发展的新策略———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终结后,英国已全面推动了近40年的所谓‘非殖民地化’策略。”【14】
这种“实效型意识形态”也反映在港英政府政治制度中,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的制定和发展,一切根据实际需要,只要不发生乱子,便任由它的存在,到了实际需要时,才作出适当的调整。这正充分反映出英国人传统思想的表现,即:“组织则求其合用而不求其有条理、系统化;制度则求其适应事实而不斤斤整齐划一、名称一致;思想则求其缓进而不求其急进,求其会通而不求其彻底;因袭则求其顺情而不求其合逻辑,求其无碍而不求其理论一元化”。【15】
三、《中英联合声明》签署期间,演变渐露急进性、主动性和实质性的征兆
一个多世纪以来,港英政府为了维护其稳固的殖民统治,始终不推行民主政治,但是自1979年港督麦理浩访问北京确知中国将于1997年恢复行使香港主权的信息后,一反常态,开始了急进性、主动性和实质性的政制改革步骤。政制改革如同英国前殖民地的非殖民地化过程一样,先从地区层面开始,进而在最高层次的立法机关注入民选成分。
从下面的时间表,可以看出英国人要在香港推行大规模政制改革前奏的发展轨迹:1979年3月,港督麦理浩访问北京,知悉中国将于1997年恢复行使香港主权。
1979年10月,港督麦理浩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同年12月,港英政府在观塘设立地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地方行政”的实验。
1980年6月,港英政府公布《香港地方行政的模式》绿皮书,建议在18个行政区成立地区管理委员会和区议会,同时建议推行全民投票选举制度,取消原来港九市区不分选区的市政局选举制度,而代之以一个改革了的统一选举制度,以选区为单位,同时适用于市政局和区议会。
1981年1月,港英政府发表《香港地方行政》白皮书,其基本精神与《香港地方行政的模式》绿皮书一样。
1982年3月,新界举行区议会选举。
1982年9月,港九市区举行区议会选举。
1983年3月,市政局首次分区选举。至此,由《香港地方行政的模式》绿皮书发表到市政局分区选举为止,前后用了不足3年的时间,地方行政改革基本完成。
1984年2月,布政司夏鼎基(Haddon-Cave)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进一步发展地方行政建议》,其主要内容:除增设区议会民选议席和扩展区议会的管理功能外,主张在新界设立一个与市政局并列的“区域议局;”。【16】1985年,新界区域议局成立,次年,通过分区选举正式成立,并正名为区域市政局。至此,地方行政改革全部完成。
1984年4月20日,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杰弗里·豪(Howe)访问北京返抵香港时,对记者表示:要达成一项使香港在1997年以后仍由英国管治的协议,是不切实际的设想。今后香港政府将会继续朝着代议政制的路向发展。同年5月16日立法局会议上,民政司黎敦义(Bray)发言强调:“我们现在既然已经完成区域性和地区性的改革,便可以进一步研究如何去推行一个更具代议性质的中央政策制度。”【17】1984年7月18日,港督尤德(Youde)在立法局会议上发表《绿皮书———代议政制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政制改革的主要目标:“逐步建立一个政制,使其权力稳固地立根于香港,有充分权威代表香港人的意见,同时更能较直接向港人负责。”其政制改革主要涉及到港英政权的最上层结构立法局、行政局部分议员的产生方式,以及港督在立法局取权的变化。
1984年9月,中英草签《中英联合声明》。
1984年11月,港英政府发表《白皮书———代议政制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内容与7月份公布的《绿皮书———代议政制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基本相同,公开阐明:“本白皮书的目的是参照市民的反应,为下一阶段的代议政制在香港政府中央阶层推行,而订明政府在1985年的各项意向。”【19】1984年12月,中英正式签署《中英联合声明》。次年5月,中英两国互换批准书。从此,香港正式进入过渡时期。
1985年9月26日,港英政府立法局首次进行民选议员选举投票。新一届的立法局议员共56名,其中民选议员24名、官守议员10名、总督委任的议员22名。从此,港英政府最高层次的代议政制正式推行。
上述时间表清楚地表明:其一,从70年代末起港英政府推行的政制改革,如同英国前殖民地的非殖民地化过程一样,先从地区层面开始,进而在最高层次的立法局注入民选成份。80年代初,港英政府推行的地方行政计划,设立区议会,是大规模政制改革的前奏,是英国试图建立香港地方自治政府的胚胎,也是英国部署从香港撤退的“非殖民地化”计划的第一步。
其二,最高层次的政制改革已经开始,其焦点在于向立法局注入民选成份,企图扩大立法局职能使其成为政府的权力中心,以及作为港英政府政治制度系统内的其他各个子项制度的合法性来源。有一香港学者深刻指出:“最早期改革建议所提出的改革是巨大的,并在1984年的《绿皮书》中列举出来。改革的主要目的带有向‘自治政府’发展的味道”。“《绿皮书》所制订的政制发展进程倘若实现,肯定会带来香港政治制度的彻底转变。在中国接管以前,一个类似西敏寺式的政权机构将会被建立起来。”【20】
香港具有与英国其他殖民地不同的特殊性,即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根本没有脱离于中国而独立的前提。英国在1997年只能把香港交还给中国。因此,英国在其他殖民地推行的让当地自治独立的非殖民地化过程不能在香港照搬硬套,依样画葫芦。在英国撤离之前,任何鼓励、培植香港政治实体或政治独立而出现的政制改革,显示出英国企图让中国在1997年对香港只恢复行使一个有名无实的主权。这种危险的征兆,在《中英联合声明》签订前后已露锋芒。“山雨欲来风满楼”,预示着过渡时期中英关于香港政制之争会更加艰巨、复杂和白热化。
上述可见,从1979年至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的短短数年时间里,港英政府相继完成了基层区议会和中层市政局、区域市政局的政制改革,又开始向高层政制架构的立法局、行政局改革进军。这种急进性、主动性和实质性政制改革的表现,与在此之前的一个多世纪漫长岁月中那种渐进性、被动性、回应性的政制改革态度,实有天壤之别。但是殊途同归,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在变化了的形势下继续维持英国对香港的殖民统治,以及在撤退后延续英国殖民统治的影响。
注释:
①郑宇硕等编:《香港论丛》(续编),香港臻善文化事业公司1987年版,第106页。
②[英]诺曼·J·迈因纳斯著,伍秀珊等译:《香港的政府与政治》,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页。
③参见G.B.Endacott,GovernmentandpeopleinHongKong1841-1962,HongKongUniversityPress,1964,P.52.
④《1976年香港年报》,香港政府印务局1977年版,第199页。
⑤《轩尼诗关于人口调查和香港进展的报告》(1881年6月3日)。转引自余绳武、刘存宽主编《十九世纪的香港》,香港麒麟书业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160页。
⑥《华商呈文》(1878年10月),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29/187,NO.41转引自余绳武、刘存宽主编《十九世纪的香港》,香港麒麟书业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166页。
⑦[英]伊恩·斯科特、约翰·P·伯恩斯主编,陆仁译:《香港公务员———人事政策与实践》,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7—8页。
⑧[英]诺曼·J·迈因纳斯著,伍秀珊等译:《香港的政府与政治》,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16—217页。
⑨《殖民地上,决无民主,如有民主,非殖民地》,香港《明报》1992年11月20日。
⑩《1972年香港年报》(中译本),香港天天日报有限公司1973年版,第209页。
【11】穆迈伦著,杨立信等译:《香港政务官阶层的构成》,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页。
【12】华乐庭:《大人,露出鸭脚了!》,香港1987年版,第59—60页。
【13】【14】鲁凡之:《走向民主自治的“港人治港”》,香港北辰学社、集贤社1985年联合出版,第151页、第152页。
【15】阮柔:《香港教育制度之史的发展》,第18—24页。转引自王齐乐《香港中文教育发展史》,香港波文书局1982年版,第16页。
【16】HongKongHansard1983-1984,HongKongGovernmentPrinter1984,PP.569-571.
【17】HongKongHansard1983-1984,HongKongGovernmentPrinter1984,P.965.
【18】《绿皮书———代议政制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1984年7月),香港政府印务局1984年印。
【19】《白皮书———代议政制在香港的进一步发展》(1984年11月),香港政府印务局1984年印。
【20】刘兆佳:《香港的政制改革与政治发展》,香港广角镜出版社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63页、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