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回复:既然如此,
》第一在于区分属性不同,
正如我上面指出的,在法律上婚姻关系就是要保护各种权益的。如果这两种关系在各种权益上没有区别,何来的“属性不同”?
》第二立法还要顾及异性婚姻者的诉求和既有的合法权益。
异性婚姻者对同性婚姻的诉求是什么?碍着他们什么事了?影响了他们的什么?剥夺了他们的什么权益?
》即使不另外给个新东东的名字,沿用marrige,歧视就不存在了吗?这里是基督教精神立国成法的社会,许多观念和信仰也是根深蒂固的不易改变的。
是有歧视。但是起个新名字,会引起更多的歧视。。。